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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_工廠建築:278_裝卸位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8|裝卸位

2003-03-20初訂 2010-05-19修正 2010-07-01施行
★★ 對中大型工廠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相當重要。

1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1500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400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
2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13公尺,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淨高不得低於4.2公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 民國99年修正,僅文字符號些微調整。

法規意義

  • 法規目的是為了工廠成品或原料運送的需要。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條文探討

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13公尺,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淨高不得低於4.2公尺
  • 這是大貨車或聯結車的車位尺寸。技術規則中並沒有規定大貨車或聯結車的車道尺寸,應依實際需求及車輛特性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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