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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_工廠建築:279_專用載貨昇降機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79|專用載貨昇降機

2003-03-20初訂 2010-05-19修正 2010-07-01施行
★ 對工廠建築物的規劃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1倉庫或儲藏空間設於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應設置專用載貨昇降機。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原始條文為「倉庫或作業廠房之儲藏空間設於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應設置專用載貨昇降機」。
  • 民國99年修正,配合第270條「作業廠房」之定義修正已納入倉庫儲存使用空間,故刪除本條的「作業廠房」字樣。

法規意義

  • 目的是為了「運送原料或成品,以策安全」。
    • #同樂會觀點 幾乎沒有哪種產業的複層廠房是不需要昇降設備的,但各種產業對於昇降設備的需求不同,垂直運送物品也未必一定採用「專用載貨昇降機」。其實這個需求並不需要以法規繩之,回歸產業需求自行設置即可。但若對照當時集合住宅少有設置電梯的情況而言,本條用於防止工業用土地違規作住宅使用的意味相當濃厚。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有倉庫或儲藏空間設於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的情況。
  • 原料與成品的運送行為應該會發生在裝卸空間、作業廠房、與儲藏空間三者之間,因此後兩者如果與裝卸空間不在同一樓層,就會產生垂直運送的需求。
  • #同樂會觀點 如果「作業廠房」的定義包含「倉庫及儲藏空間」,那麼本條應該是刪去「倉庫」和「儲藏空間」字樣,而非刪去「作業廠房」,才符合實際需求。而且工廠的「裝卸空間」也未必是位在避難層,顯示本條的文字未斟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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