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14章_工廠建築:280_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80|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

2003-03-20初訂 2003-03-20施行
★ 對工廠建築物的平面規劃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1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每超過500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目的是防止衛生設備分散設置、以備完工後再細分為住宅使用。#同樂會觀點 可知本條與實際使用者的需求無關,特殊情況下可能造成過度限制。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 本條並未排除「廠屬附屬空間」的適用,並不符合實際的需求。例如員工宿舍、辦公室/研究室、員工餐廳/廚房可能需要有跟生產廠房區別的廁所。

條文探討

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500㎡者,每超過500㎡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 這句話是例外但書,意即原則上每個樓層只能集中設置於「一處」,符合但書條件時才允許增設。

執行疑義

  • 並未規定每層必須設置一處:本條只要求設有衛生設備的情況必須集中,並未要求每層皆需設置至少一處1)

討論區

輸入您的意見. 允許使用維基語法:
 
第14章_工廠建築/280_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txt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