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_工廠建築:280_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
設計施工編第14章 工廠建築物
280|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
| 2003-03-20初訂 | 2003-03-20施行 |
| ★ 對工廠建築物的平面規劃會造成些許限制,有一定的重要性。 | |
| 1 |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每超過500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2年頒訂的「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標準之條文。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目的是防止衛生設備分散設置、以備完工後再細分為住宅使用。#同樂會觀點 可知本條與實際使用者的需求無關,特殊情況下可能造成過度限制。
適用對象
- 依第269條適用本章的建築物。
- 本條並未排除「廠屬附屬空間」的適用,並不符合實際的需求。例如員工宿舍、辦公室/研究室、員工餐廳/廚房可能需要有跟生產廠房區別的廁所。
條文探討
| 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500㎡者,每超過500㎡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
|---|
- 這句話是例外但書,意即原則上每個樓層只能集中設置於「一處」,符合但書條件時才允許增設。
執行疑義
- 並未規定每層必須設置一處:本條只要求設有衛生設備的情況必須集中,並未要求每層皆需設置至少一處1)。
第14章_工廠建築/280_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