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_綜合設計:282_適用基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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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5章 綜合設計
282|適用基地條件
| 2003-03-20初訂 | 2012-03-13修正 | 2012-07-01施行 |
| ★★★ 攸關得否申請綜合獎勵,非常重要。 | ||
| 1 | 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 |
|---|---|---|
| 一、 | 基地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6以上。 | |
| 二、 | 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 | |
| 2 |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法條內容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法規。
- 民國101年修正,文字酌修。
法規意義
- 本章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鼓勵建築基地整併,因此只有整併到一定規模的基地才能適用。並對不同的使用分區訂定不同的面積門檻。
- 因為鼓勵的內容牽涉對於容積及高度的放寬,為了確保不至於妨礙建築法的目的(公共安全和公共交通),因此規定連接道路的最小路寬和長度。
- 關於適用的使用分區的選定理由,並沒有相關論述可佐証。推論可能是認為工業區不需要供行人使用的開放空間,而農業區則不鼓勵增加容積。
#日本法令東京法規並沒有排除特定的用途地域。詳後文[國外相關法規]。
適用對象
- 將第281條及本條合起來就是本章的適用條件。
- 「綜合設計獎勵」不需要額外的建造成本,因此在各都市計畫地區的大型基地都是必爭的獎勵項目。但有些地方的都市計畫規定「住宅區」不能適用「綜合設計獎勵」,例如台北市 和新北市 ,請特別留意。
條文探討
|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6以上。 |
|---|
- 「達周界總長度1/6以上」也是以連續的一段長度計算,而非將各段加總 。
| 2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
|---|
- 這是指各使用分區的面積若分別未達第1項的門檻,允許合計來檢討的計算方式。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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