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_綜合設計:284-1_公共服務空間
設計施工編第15章 綜合設計
284-1|公共服務空間
| 2004-02-05初訂 | 2004-02-05施行 | |
| ★★★ 對於獎勵容積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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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增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公共服務空間」的原型概念可能是參考新加坡政府組屋(HDB)的地面層(void deck)。
法規意義
- 目的是鼓勵集合住宅地面層提供住戶充足的公共休閒及服務空間,提昇集合住宅的生活機能及品質1)。
- 「公共服務空間」與「公共開放空間」皆為「綜合設計制度」的一環。近年有部份地方因為集合住宅的開放空間容易違規封閉而縮限住宅區基地申請綜合設計獎勵,同時也會限制「公服空間」獎勵的適用。另參閱第281條之筆記。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 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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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集合住宅的公共設施多半以「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或「公共服務空間」的樓地板面積來設計。相較於「管委會空間」而言,「公共服務空間」所列舉的用途更為廣泛,可以設置各種運動、娛樂空間等。第162條之筆記。
執行疑義
- 公共服務空間仍須計入樓地板面積:「公共服務空間」本身並非免計容積,而是與對應的獎勵容積一比一「抵銷」。
1)
(93)台內營字第0930081908號令(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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