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_綜合設計:284_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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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5章 綜合設計
284|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 2003-03-20初訂 | 2012-03-13修正 | 2012-07-01施行 |
| ★★★ 對於獎勵容積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之乘積。有效係數規定如下: | ||
|---|---|---|---|
| 一、 |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1.5。 | ||
| 二、 | 廣場式開放空間: | ||
| (一) |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大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1/8者,其有效係數為1。 | ||
| (二) |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小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1/8者,其有效係數為0.6。 | ||
| 2 |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部分,有效係數應乘以0.8;其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應乘以0。 | ||
| 3 |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下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 ||
| 一、 | 高低差1.5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1。 | ||
| 二、 | 高低差超過1.5公尺至3.5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0.8。 | ||
| 三、 | 高低差超過3.5公尺至7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0.6。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法條內容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法規,但大幅簡化。
- 民國101年修正,因為地面層為集合住宅之有頂蓋式開放空間易有封閉私用的情況,故第2項增訂後半段,將該情況的有效係數降為0(不予獎勵)。
法規意義
- 各種開放空間的可及性及可視性有程度上的差別,因此獎勵的容積也有程度上的差異,以確保開放空間的品質 。並藉此差異性的制度設計來鼓勵設置公眾最需要的開放空間類型。
- 「有效面積」及「有效係數」的用語來自日本法規。把「實設面積」換算成「有效面積」的目的,是為了把有獎勵差異的各種開放空間面積加總起來,以便於檢討最小面積及計算獎勵容積。所謂的「有效係數」就是用來調整獎勵差異的權值。
- 開放空間最小有效面積總和: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的60%,詳第287條之筆記。
- 計算獎勵容積:即「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總和」與「鼓勵係數」的乘積,詳第286條之筆記。
適用對象
- 符合第281、282條之適用條件、申請綜合設計獎勵的建築基地,其設置的開放空間符合第283條之標準的部份。
條文探討
| 1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1.5。 |
|---|
- 沿街步道無疑的是都市中心最需要的開放空間類型,因此有效係數最高。規劃上通常會將沿街步道式的寬度最大化。但部份地方有規定寬度上限,超過上限的部份有效係數會降低,請特別留意。
#日本法令東京法規中,步道狀空地同樣是有效係數最高的類型。此外,都心區的有效係數又比外圍區域更高,有效係數也與步道的連續長度有關。但與公有人行道寬度合計超過6m的部份,有效係數會略為折減。
| 1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大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1/8者,其有效係數為1。 (二)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小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1/8者,其有效係數為0.6。 |
|---|
-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的長度,反應出開放空間的「開放性」。開放性較低的情況,有效係數必須折減。另外第283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臨接長度最少應達6m以上。
#日本法令在東京法規中,臨接長度達全周長的1/8是廣場式空地的必要條件。而且除了臨接道路或其他開放空間以外,也可以臨接公園等公共設施。
| 2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部分,有效係數應乘以0.8;其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應乘以0。 |
|---|
- 有頂蓋開放空間的開放性略低,因此有效係數酌予折減。至於集合住宅地面層的有頂蓋開放空間常被違規封閉私用,不符合公益性的目的,故在民國101年修正時將有效係數降為0。
- 「其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的認定標準仍有模糊空間。究竟是指地面層有「住宅單元」,還是連同「集合住宅的附屬空間(公共設施等)」也視為「集合住宅」,不得而知。
- 有頂蓋開放空間仍須計入樓地板面積:本條在名目上仍然保留住宅用途的「有頂蓋開放空間」,理由是「考量建築物設計變化及台灣多雨之氣候環境,尚不宜禁止設置頂蓋」。只不過「有頂蓋開放空間」本身並非免計容積,如果沒有對應的獎勵容積來「抵銷」,實務上就不會有人願意設置。
#日本法令在東京法規中,騎樓和挑空中庭型式的開放空間有效係數也必須折減。與我國不同的是,東京在政策上鼓勵集合住宅。在都心部的「市街地住宅型総合設計」及「共同住宅建替誘導型総合設計」的「総合設計種類別係數Kx」比「一般型総合設計」高3~6倍。
| 3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下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
|---|
- 本條是將東京法規大幅簡化以便於應用,但是本項的簡化造成了一個誤導,前二項的開放空間並非都可以與道路路面有高低差。第283條規定「廣場式開放空間」可以與臨接道路有高低差;至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在技術規則中雖沒有明文規定與道路的高程關係,但一般審查的標準皆必須與道路順平。
#日本法令在東京法規中,「步道狀空地」與道路之間的高差必須在1.5m以內。在道路起伏較大的地形,此規定可以讓步道維持在較平緩的坡度。
國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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