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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_綜合設計:288_步行專用道或騎樓_區隔設施

設計施工編第15章 綜合設計

288|步行專用道或騎樓、區隔設施

2003-03-20初訂 2012-03-13修正 2012-07-01施行
★★★ 是申請綜合設計獎勵的必要條件,非常重要。

1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4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步行專用道設有花臺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但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
2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
  • 民國101年修正,包括以下幾點:
    • 原第1項有關「開放空間具頂蓋部份的淨高」之規定與第283條重覆,予以刪除。
    • 原第2項基於安全管理(防犯)的需要,允許住宅區在「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在距離建築線2m範圍」以外的「開放空間」設置高度1.2以下的透空欄杆或綠籬,意即可以將一部份開放空間圍在圍牆內。但因為違規封閉開放空間的情況層出不窮,或造成阻止外人進入的心理壓力,妨礙公眾使用,故改為僅能在開放空間邊緣設置圍牆等區隔設施。

法規意義

  • 第1項是為了積極改善道路的步行環境。
  • 第2項原本是因應安全管理(防犯)需求的特別許可,修正後仍允許「設置適當區隔,以維護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及可及性,並兼顧住宅類建築物安全管理之需要1)」。但實際上本項僅具提示作用,因為在非屬開放空間的範圍本來就沒有限制設置區隔設施。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4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
  • 這是申請「綜合設計獎勵」的必要條件。如果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要計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的獎勵項目的話,還必須符合第283條之規定。其中騎樓的淨高應達6m以上。
但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
  • 各地方的騎樓設置規定的通行淨寬通常在2.5m以上,較「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的最小通行寬度要寬,故明文應依各地方之規定。

國外相關法規

東京都総合設計許可要綱 第2章 計画要件>第1 計画の基本要件>1 共通事項>
(5) 歩道状空地及び広場状空地の設置
計画建築物の敷地には、原則として、歩道状空地及び広場状空地を設けること。
なお、歩道状空地にあっては、原則として、前面道路(幅員 4.5 メートル以上の歩道が確保されているものを除く。)に接するすべての敷地の部分に設けること。
(5) 步道狀空地及廣場狀空地的設置
計画建築物的敷地,原則上應設置步道狀空地及廣場狀空地。
此外,對於步道狀空地,原則上應設於與前面道路(*1)臨接的敷地部分。
*1 已經能確保有幅員4.5m以上的步道者除外。
1)
(101)台內營字第1010801110號令(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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