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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_綜合設計:290_建照預審

設計施工編第15章 綜合設計

290|建照預審

2003-03-20初訂 2012-03-13修正 2012-07-01施行
★★ 提示了審查的重點,相當重要。

1依本章設計之建築物,除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及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章申請建築之基地,其開放空間應配合整體留設。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及公共服務空間之位置、面積及服務設施與設備之必要性及公益性詳予評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直接沿用該辦法之條文。原條文規定「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基地面積10倍時」,必須檢附對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的評估報告書。
    • 在「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訂定時還沒有「環境影響評估法(民國83年制定)」,因此原條文採用「對都市計畫的影響評估」字樣。但「都市計畫影響評估」並沒有相關的規範可遵循,因此部份地方政府要求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營建署函釋認為「環評」的審查範疇應可涵蓋「對都市計畫及交通的影響評估」1)。
  • 民國93年修正,配合新增的第284-1條,增訂第4款要求預審小組應就「公共服務空間之位置、面積及服務設施與設備之必要性及公益性詳予評估」。
  • 民國101年修正,因第285條修正,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回歸都市計畫規定,且交通法規(停車場法等)另有交通影響評估之規定,故刪除原第3款。原第4款調整款次,並將「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納入預審的重點評估項目中。

法規意義

  • 規定「綜合設計制度」應由「建造執照預審小組」進行審查許可,而非由建管人員審查確認。「建照執照預審」是建築法第34-1條所規定的特殊程序,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照執照預審辦法」組成預審小組,通常成員會包括若干外部的學者專家。
  • 提示預審審查的重點。

適用對象

  • 符合第281、282條之適用條件、申請綜合設計獎勵的建築基地。

條文探討

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章申請建築之基地,其開放空間應配合整體留設
  • 審查的規劃圖說必須套繪基地周邊的現況測量圖,若鄰地有申請「綜合設計獎勵」或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也必須向主管機關索取鄰地的審查規劃圖說加以套繪,以供整體規劃及審查。
  • 如果鄰地已先留設「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並通過審查,通常會被要求配合鄰地沿續設置。如果因其他考量而無法沿續設置,通常在銜接處以「節點廣場」的方式加以銜接。行道樹也有可能會被要求配合鄰地的樹種以形成樹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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