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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_綜合設計:291_舊法廢止後的法令適用

設計施工編第15章 綜合設計

291|舊法廢止後的法令適用

2003-03-20初訂 2003-03-20施行
大多數都市計畫已經歷多次通檢和變更,此情況已很罕見。

1本規則中華民國92年3月20日修正施行前,都市計畫書圖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將85年頒訂的「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技術規則。本條將該辦法也加入條文中。

法規意義

  • 舊有的都市計畫或地方法規文字尚未配合建築法令的變更作修正,仍指定「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綜合設計。為避免法令適用失去依據而加以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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