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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_老人住宅:293_適用範圍

設計施工編第16章 老人住宅

293|本章之適用範圍

2003-12-29初訂 2004-01-01施行
本章目前已無可適用的對象。

1本章所稱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2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本章是配合民國92年「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所訂定的專章,規定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的標準,及容積率的獎勵。可是該政策執行不過五年就以失敗告終。

適用對象

  • 目前本章目前已無可適用之對象,詳後文說明。
  • 依「老人福利法」設置的「老人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等)」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

延伸閱讀

老人住宅專章的立法背景

我國在民國82年進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人口佔7%以上),並預估在107年進入高齡社會(高齡者佔14%以上),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佔20%以上)。實際的家戶住居變化為每戶的戶量減少、年輕核及高齡核家庭皆增加、三代同堂減少、獨居老人增加。為此,中央政府在92年將「老人住宅」列為優先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之項目,閱讀更多...

條文探討

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
  • 由於「老人福利法」中的「老人住宅」已回歸「住宅法」,法條文字亦配合「住宅法」改為「社會住宅」,已無「老人住宅」之規定1)。「促參法」亦已配合「住宅法」,將公共建設項目中的「老人住宅」改為「社會住宅」。目前各法規中均已無「老人住宅」的設置規定。
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 其實是針對同一幢建築物中,以區劃為「他棟」的方式設置「第一款所稱的老人住宅」。但文字不甚精確,文字邏輯上可能會讓人以為是包含了「所有的老人住宅」。
1)
老人福利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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