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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298_適用範圍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1節 設計通則

298|本章之適用範圍

2004-03-10初訂 2012-03-13修正 2012-07-01施行
★★★ 綠建築基準會對規劃配置、建築設計、建造成本、還有空地的利用方式造成影響,非常重要。

1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本編第13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1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1000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二)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之農舍。
(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土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但衛生醫療類(F-1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五、綠建材:指第299條第12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訂有6款(第5款原為「綠建築構造」),各款之施行日期不同。
  • 民國98年修正:
    • 「節約能源」:綠建築專章採漸進的方式推行,逐步擴大適用對範圍。住宿與學校類原僅適用於500㎡以上,現取消規模門檻改為全面適用。但是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之倉庫、未漢500㎡之農舍、主管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蓋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予以排除,理由詳後述。
    • 「綠建築構造」:原為鼓勵高層建築採用輕隔間,因為已相當普及而無規定之必要,故予以刪除。
  • 民國101年修正:
    • 「建築基地綠化」:原本僅適用於學校、高層建築物、山坡地、及綜合設計,現擴大適用於所有類別建築基地。但是個別興建之農舍及300㎡以下的小型基地予以排除,理由詳後述。
    • 「基地保水」:原本僅適用於學校、高層建築物、及綜合設計,現擴大適用於所有類別建築基地。但是山坡地、地下水位高的地區、個別興建之農舍、300㎡以下的小型基地予以排除,理由詳後述。
    •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將適用門檻由30000㎡降低至10000㎡;原本排除的工業倉儲類(C類)和危險物品類(I類)納入管制。

法規意義

各款之目的如下:

  • 建築基地綠化:為減緩CO2濃度對環境之衝擊,以植栽造林方式來吸存CO2最具經濟效益,故要求建築基地之
  • 基地保水:不透水鋪面會使大地喪失良好的吸水、滲透、保水效果,減弱滋養植物及蒸發水分潛熱的能力,無法發揮大地然調節氣候的功能,甚至引發居住環境日漸高溫化的「都市熱島效應」,故規範建築基地的整體保水性能基準。
  • 建築物節約能源:依尊重現有建築物之水準、並兼顧淘汰不良建築物之原則,合理規範建築物之外殼耗能量,以節約日常的空調耗能。
  •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國內因水價偏低導致民眾用水習慣與觀念不佳,因此在不影響民眾生活下,並配合未來逐步調整水價政策,要求設置雨中水回收再利用設備。
  • 綠建築構造:為減少能源及資源消耗、達成營建廢棄物減量,並降低CO2之排放,鼓勵建築牴採用輕量化之木構造及鋼構造設計,減緩建築構造材料所產生之CO2造成地球環境的衝擊。
  • 綠建材:為減少能源與資源消耗、維護室內環境健及生態環境永續發展。

適用對象

  • 適用於建築物:原則上只適用於需檢討建蔽率、容積率的「建築物」,不適用於雜項工作物1)。
  • 適用的建築行為:主要適用於「新建」行為,只有「建築物節約能源」、「綠建材」兩款包含「增建」行為。均不適用於「修建」與「改建」行為。
    • 建築物的「新、增、改、修建」行為定義於「建築法」第9條。其中「增建」是指「原建築物」增加面積或高度。如果是在同一宗基地內建造的另一建築物(與原建築物不屬同一幢或棟),則屬於「新建」行為。增建之建築物若與原建築物之間僅有「過廊」相連,也視為「新建」。請特別留意。
    • 申請「增建」時,可以只針對「增建部份」檢討綠建築,亦可選擇以「整棟/幢」建築物綜合檢討。
  • 對象單元:雖然適用對象是以「建築物」的「建築行為」分類來界定,但是除了「建築物節約能源」以外,其他四款都與建築物附屬的「空地」有關,因此適用的對象單元(範圍)是「一宗基地」。
    • 「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並未明訂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不過前者在規範中的計算範例是以「一宗基地」所有建築物為對象單元;後者則有一部份規定以「戶外地面」作為檢討依據,顯示也隱含了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 若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可以選擇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建築基地綠化」及「基地保水」兩節有明訂此原則2),「雨中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兩節雖未明訂,但實務上亦可比照該原則辦理。
    • 「建築物節約能源」對於各類用途訂有不同的基準值,複合用途的一幢建築物需加權合計檢討。
對象單元 適用條件 例外條件
新建 增建 規模及用途
建築基地綠化 一宗基地 ○ X 基地>300㎡個別農舍
基地保水 一宗基地 ○ X 基地>300㎡個別農舍、山坡地、地下水位<1m
建築物節約能源 一幢建築物 ○ ○ ⇒ 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
⇒ 其他類地上ΣFA>1000㎡
⇒ 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農舍地上ΣFA ≦500㎡
⇒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一宗基地) ○ X ΣFA≧10000㎡衛生醫療類(F-1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
綠建材 (一宗基地) ○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延伸閱讀

綠建築法規的沿革

1973年因戰爭引起的第一次石油危機導致西方國家經濟衰退,引起世人對「節約能源」的重視。在1979年和1990年又發生了兩次石油危機,造成石油及能源價格飆漲。我國在民國69年制定「能源管理法」,當時「國民生活水準日漸增高,建築物裝設空氣調節系統者隨之逐年加多,且照明用電亦日益增加」,因而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對建築物之隔熱及採光等予以適當規定 ,目的是為了「減少能源浪費」。1992年聯合國在巴西里約舉行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會中討論了與溫室氣體有關的全球暖化和石化燃料替代能源等議題。閱讀更多...

條文探討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300㎡以下者,不在此限
  • 適用的建築行為:只針對「新建」行為。增建行為不適用,既有部份不必改善。
  • 排除適用:
    • 個別興建之農舍所座落之農地非屬建築基地,應為農業使用,毋須規定綠化而予以排除。
    • 300㎡以下的小型基地因綠化設施常與停車空間併同設置,綠化維護不易,故予以排除。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本編第13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1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300㎡以下者,不在此限
  • 適用的建築行為:只針對「新建」行為。原有建築物之「增建」行為不適用。
  • 排除適用:
    • 山坡地因入滲至土壤的水份會增加擋土牆的背水壓,對坡地安全有不利影響,故予以排除。
    • 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其土壤保水已無意義,故予以排除;
    • 個別興建之農舍所座落之農地非屬建築基地,應為農業使用,毋須規定保水而予以排除。
    • 300㎡以下的小型基地因保水設施常與停車空間併同設置,保水設施維護不易,故予以排除。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1000㎡之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二)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之農舍。
(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
  • 適用的對象及建築行為:本款的斷句使得語意不易理解,分析歷史條文及前後語境關係可分解得到以下的意思:
    • 包含「新建」及「增建」行為。「增建」行為可以選擇只就「增建部份」計算,不需改善既有部份;也可以選擇「整棟/幢建築物」一併計算檢討,視何者較為有利。
    • 對象單元為「一幢建築物」中的「同一類用途」,因為各類用途的基準不同,必須個別檢討3)。「幢」的定義詳第1條第42款之筆記。
  • 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的新建及增建,不論規模一律適用4)。
  • 其他類建築物的新建及增建,地上層樓地板面積(不含屋突)合計超過1000㎡時才適用。
    • 同一宗基地內新建或增建之其他類建築物,若其地上層不相連(不同幢)的情況,各幢之樓地板面積不必合計。若為「連棟」仍然是「同一幢」,各棟之樓地板面積必須合計。故無法以「他棟」化的方式來規避「建築物節約能源」的規定。
    • 複合用途的建築物:若其中「其他類」的部份合計未達1000㎡,則該部份不必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例如集合住宅一樓的店鋪若未達門檻,則店鋪部份得免檢討。
    • 此規模門檻規定只有在「綠建築基準」才有,若為「綠建築標章」則不論規模均需納入檢討。
  • 排除適用:
    • C1、C2類組工業、倉儲類中的機房、非營業用倉庫較無人使用,而作業廠房可能有特殊生產製程的需求,所以予以排除。
    • 農舍所處的區位環境與都市不同,先就樓地板面積超過500㎡的農舍加以管制。
    • 使用機能或構造特殊的建築物如果難以適用本規定,得經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排除適用。
  • 大型空間類的定義:
    • 「大型空間類」由原第45-2條的「其他類」而來,包含「廠房、體育館、保齡球館、集會堂、車站、航空站等,以及學校類的禮堂、體育館」。規範5)中規定的適用範圍則是「供集會表演、大眾運輸及文物陳展等設施,包括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體育館(場)、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車站、水運客站、航空站、保齡球館、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台、藝術館、教堂、寺廟、汽車商場、電信機房、攝影棚」。在「大型空間類」獨立成為一類之後,「其他類」指的是不屬於「辦公廳、旅館餐飲、醫院、百貨商場、住宿、學校、大型空間等各類建築物範圍內之建築物」。所謂的「其他類」與本款所稱的「其他各類」並不是同義詞,「其他各類」指的是「住宿、學校、大型空間」這三類以外的所有用途。
    • 但在民國108年修正的建築物節約能源規範中,已將建築物的類別和規範整併為「空調型建築物、住宿類、學校類、大型空間類」四分類,以及未納入此四分類的「其他類」。其中「大型空間類」只剩下A-1(集會表演)及D-1(健身休閒)等用途,原屬大型空間類的其他用途均歸類於「空調型建築物」,各用途部份依其空調特性最接近的空調分區類型個別檢討。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土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0㎡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但衛生醫療類(F-1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 適用的建築行為:只針對「新建」行為。增建行為不適用,既有部份不必改善。
  • 排除適用:衛生醫療類(F-1)之中水再利用有感染之虞,故予以排除。
五、綠建材:指第299條第12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適用的建築行為:法條沒有規定,存有疑義。
  • 只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營建署另訂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6)。
    • 例外:「學校內結構獨立、全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200㎡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得不適用「綠建材」之規定7)。工廠等類似用途之單幢警衛室、管理室、車棚、浴廁、機械室、電氣室等用途亦可比照該函辦理8)。
  • 建築物如果沒有設置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時,無須檢討室內裝修材料9),只需檢討戶外地面材料。

執行疑義

  • 雜項工作物不適用:雜項工作物不涉及建蔽率、容積率的檢討,不屬於本章的適用範圍10)。
  • 增設昇降設備:建築物完工後增設的昇降設備,如果不涉及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僅需申請雜項執照,就不屬於本章的適用範圍11)。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4-3條(雨水貯集滯洪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的目的是延遲洪峰、避免基地之地面逕流水流出基地造成街道淹水,故其儲水池在平時必須保持一定容量為排空的狀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與本條的「雨水回收池」可以合併設置。若水池池體有滲透雨水的功能,也可以視為一種保水設施。
1) , 10)
(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案由一決議一)
2)
設計施工編第303條、第306條
3)
設計施工編第314條
5)
「學校類大型空間類及其他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已在民國108年公告廢止、109/110年生效。整併入「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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