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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2_綠化指標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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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2節 基地綠化

302|綠化指標基準

2004-03-10初訂 2019-08-19修正 2020-01-01施行
★★★ 幾乎所有基地都必須檢討,某些基地條件可能難以符合標準而必須以屋頂綠化等方式來補足。非常重要。

1建築基地之綠化,其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1/2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固碳當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 固碳當量基準值(kg/(㎡‧年))
學校用地、公園用地 0.83
商業區、工業區(不含科學園區) 0.50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 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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