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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2_綠化指標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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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2節 基地綠化

302|綠化指標基準

2004-03-10初訂 2019-08-19修正 2020-01-01施行
★★★ 幾乎所有基地都必須檢討,某些基地條件可能難以符合標準而必須以屋頂綠化等方式來補足。非常重要。

1建築基地之綠化,其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1/2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固碳當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 固碳當量基準值(kg/(㎡‧年))
學校用地、公園用地 0.83
商業區、工業區(不含科學園區) 0.50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 0.66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本是以「法定空地面積」作為基準值的計算依據。
  • 民國98年修正,第299條增訂「最小綠化面積」,係將「法定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部份之面積」。本條的基準值依據配合修正為「最小綠化面積」。
  • 民國101年修正,刪去原條文中「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字樣,以避免中央的地方的檢討方式不同時產生的混淆。另配合適用對象的擴大,增列附表中的使用分區。
  • 民國108年修正,原本的基準值是以「喬木40年單位面積的CO2固定量」,但是林務局與聯合國發布數據的單位是「每㎡每年的固碳量」。為與國際接軌,以1/600的倍數修正基準值。可達成合格水準的綠面積與原規定仍然相同。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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