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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2_綠化指標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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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2節 基地綠化

302|綠化指標基準

2004-03-10初訂 2019-08-19修正 2020-01-01施行
★★★ 幾乎所有基地都必須檢討,某些基地條件可能難以符合標準而必須以屋頂綠化等方式來補足。非常重要。

1建築基地之綠化,其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1/2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固碳當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 固碳當量基準值(kg/(㎡‧年))
學校用地、公園用地 0.83
商業區、工業區(不含科學園區) 0.50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 0.66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本是以「法定空地面積」作為基準值的計算依據。
  • 民國98年修正,第299條增訂「最小綠化面積」,係將「法定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部份之面積」。本條的基準值依據配合修正為「最小綠化面積」。
  • 民國101年修正,刪去原條文中「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字樣,以避免中央的地方的檢討方式不同時產生的混淆。另配合適用對象的擴大,增列附表中的使用分區。
  • 民國108年修正,原本的基準值是以「喬木40年單位面積的CO2固定量」,但是林務局與聯合國發布數據的單位是「每㎡每年的固碳量」。為與國際接軌,以1/600的倍數修正基準值。可達成合格水準的綠面積與原規定仍然相同。

法規意義

  • 傳統上各地方政府是以平面上的「綠化面積」作為規範綠化量的基準,有些地方輔以「綠覆面積」以鼓勵多層次的綠化。「綠建築」的綠化量則是換算成「固定CO2」的「當量」,其原始目的是使陽台、花台、露台、屋頂花園、外牆等綠化皆可計入,鼓勵在空地以外的部份植栽。而且同一位置複層栽植喬木、灌木、草花者,可同時合計三種植物的CO2固定量。預期此計算方式能增加設計彈性,也可達成生物的多樣性。
    • 如果是申請牽涉「容積獎勵」的「綠建築標章」,因為種植在「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份」的植物因為有事後移除的顧慮,因此在審查中經常會被剔除。請多加留意。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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