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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3_綠化的對象單元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2節 基地綠化

303|綠化的對象單元

2004-03-10初訂 2009-05-08修正 2009-03-10施行
★★★ 對於大型基地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1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用語為「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民國98年修正,將「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改為「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並將原第2款項的「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規定移至第299條。

法規意義

  • 明訂「基地綠化」是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 但是對於「局部新建」的情況,例如大型基地分期分區興建、或既有建築物之基地內新建其他建築物的情況,如要求全基地範圍進行檢討或改善,顯得過於嚴苛。因此規定可以選擇「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技術規則中有很多規定均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例如建蔽率與容積率。對於像學校等大型基地而言,「整宗基地」的範圍可能一直在變動,而有檢討的困難。建管慣例上是允許以「基地部份使用」的方式檢討,也就是本條所稱之「依基地內合理範圍單獨檢討」。但是連接道路仍需以整宗基地的基地內道路來檢討。

適用對象

  • 依第299條適用「基地綠化」規定之建築基地。

執行疑義

  • 學校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等建築物:「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是以基地面積作為適用條件。若其合理分割的基地範圍未超過300㎡,得不受「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之限制1)。又「合理分割範圍」並無最小面積之限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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