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_綠建築:305_保水指標基準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3節 基地保水
305|保水指標基準
| 2004-03-10初訂 | 2009-05-08修正 | 2009-07-01施行 |
| ★★ 大部份基地都適用本節之規定。標準雖然不算高,但對於特殊條件的基地而言可能會有不小的困難度。相當重要。 | ||
| 1 |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0.5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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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8年修正,因為保水是以「法定空地的一半保持透水」為基準,原條文用語容易誤解為「建築基地的一半」,故予以修正。
法規意義
- 目的是確保基地開發後保有一定的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以促進大地的水循環能力、改善生態環境、調節微氣候、緩和都市氣候高溫化現象並避免都市洪患之發生。
- 保水指標是以基地原本未開發狀態的地盤表層(地下2m以內)透水性作為依據。若基地原本的土質為透水性差的黏土,則保水的基準值會比較低;若為透水性佳的砂土,則保水的基準值會比較高。
- 全開挖的黏土基地:在基地全面開挖地下室的情況,可能會難以設置「滲透型」或「貯集型」保水設施,而必須設置「人工地盤花園土壤截留設計」來補足保水量。但由於保水量公式的設計因素,如果原土質是透水性差的黏土,在計算「花園土壤保水量Q3」時會受到較不利的影響。
- 因為保水設計是以地表下2m範圍內的土壤質為計算依據,所以有大地技師簽証的「地質調查報告(鑽探報告)」成為計算檢討的關鍵。
適用對象
- 依第298條應適用「基地保水」之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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