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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6_保水之對象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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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3節 基地保水

306|保水之對象單元

2004-03-10初訂 2012-05-11修正 2012-07-01施行
★★★ 對於大型基地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1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用語為「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民國101年修正,參照第303條在98年修正的用語,將「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也改為「或依基地內合理範圍單獨檢討」。

法規意義

  • 明訂「基地保水」是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 但是對於「局部新建」的情況,例如大型基地分期分區興建、或既有建築物之基地內新建其他建築物,如要求全基地範圍進行檢討或改善,顯得過於嚴苛。因此規定可以選擇「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適用對象

  • 依第298條應適用「基地保水」之建築基地。

執行疑義

  • 學校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等建築物:「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是以基地面積作為適用條件。若其合理分割的基地範圍未超過300㎡,得不受「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之限制1)。又「合理分割範圍」並無最小面積之限制2)
1)
(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5469號、設計施工編第298條
2)
(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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