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_綠建築:306_保水之對象單元
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3節 基地保水
306|保水之對象單元
| 2004-03-10初訂 | 2012-05-11修正 | 2012-07-01施行 |
| ★★★ 對於大型基地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用語為「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民國101年修正,參照第303條在98年修正的用語,將「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也改為「或依基地內合理範圍單獨檢討」。
法規意義
- 明訂「基地保水」是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 但是對於「局部新建」的情況,例如大型基地分期分區興建、或既有建築物之基地內新建其他建築物,如要求全基地範圍進行檢討或改善,顯得過於嚴苛。因此規定可以選擇「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適用對象
- 依第298條應適用「基地保水」之建築基地。
執行疑義
第17章_綠建築/306_保水之對象單元.1779206061.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