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17章_綠建築:308_氣候分區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4節 建築節能

308|氣候分區

2004-03-10初訂 2010-08-23修正 2010-12-25施行
★★ 各分區的基準值有顯著的差異,對建築物的外殼設計及建造成本有相當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1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下表氣候分區辦理:
氣候分區 行政區域
北部氣候區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
中部氣候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
南部氣候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由原第45-1條第6款移至本節。
  • 民國99年修正,配合六都升格修正文字。

法規意義

  • 「建築物節約能源」對於不同的氣候分區有不同的基準值,本條規定氣候分區。

適用對象

  • 依第298條適用「建築物節約能源」規定之建築物。

討論區

輸入您的意見. 允許使用維基語法:
 
第17章_綠建築/308_氣候分區.txt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