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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14_複合用途建築物之耗能基準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4節 建築物節約能源

314|複合用途建築物之耗能基準

2004-03-10初訂 2012-05-11修正 2012-07-01施行
★★ 相當重要。

1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除本編第309條之空調型建築物應依各耗能特性分區樓地板面積加權計算其基準值外,應分別依其規定基準值計算。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由原第45-8條移至本節。
  • 民國108年修正,配合第309條修正內容,將「除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類及醫院類建築物應依各用途空間所占外周區空調樓地板面積加權平均計算外」修改為「除本編第309條之空調型建築物應依各耗能特性分區樓地板面積加權計算其基準值外」。

法規意義

  • 明訂複合用途建築的檢討基準。

適用對象

  • 依第298條適用「建築物節約能源」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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