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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16_雨中水回收利用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5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316|雨中水回收再利用

2004-03-10初訂 2009-01-01施行
★★ 只有總樓地板面積10000㎡以上的中大型建築物才適用,一般不會造成規定設計的困難或太大的造價負擔。

1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4%;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30%。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台灣地區雖然多雨,但降雨的時間空間分佈不均,常有缺水隱患。為促進水資源有效利用,訂定雨水及生活雜排水(中水)的回收再利用規定。
  • 由於各地區降雨條件不一,各建築物用途的用水模式也不同,所以規定建築物得視個案情況,在雨水或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中擇一設置。
  • 因可蒐集的雨水較不穩定,且本條是新訂條文,為使業界有適應緩衝期,故雨水貯留利用率先採取較低的基準值。而中水的再利用較為穩定,且一定規模以上之再利用量較具經濟效益,故中水回收再利用率採用較符合設置效益的30%為基準值。
    • 然而,雨水回收處理設備的建置和維護成本較為低廉,且雨水的生物感染風險較低,在雨量較少的地區所需設置的儲水量也相對較低,因此在實務上幾乎清一色選擇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適用對象

  • 依第298條適用「雨中水回收利用」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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