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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18_雨中水回收再利用之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5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318|雨水中回收再利用之構造

2004-03-10初訂 2019-08-19修正 2020-01-01施行
不會造成規劃設計上的限制。

1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5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4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5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4公尺標記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四、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應於明顯處標示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名稱、用途或其他說明標示,其專用水栓或器材均應有防止誤用之注意標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雨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的構造規定。

適用對象

  • 依第298條適用「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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