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_綠建築:321_綠建材使用率之基準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6節 綠建材
321|綠建材使用率之基準
| 2004-03-10初訂 | 2019-08-19修正 | 2020-01-01施行 |
| ★★ 隨著使用率標準的逐漸提高,已經逐漸造成設計上的限制,相當重要。 | ||
| 1 | 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 一、 |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60%以上。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 | |
| 二、 | 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汽車出入緩衝空間、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及地面結構上無須再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其餘地面部分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20%以上。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使用率標準為室內裝修材料總面積的5%。
- 民國95年修正,因為建築法規對於「室內裝修」的定義1)不包括「樓地板」面之裝修,為促進地板材料也採用綠建材,將「樓地板面材料」也納入規定。
- 民國98年修正,將使用率提高到30%以上。
- 民國101年修正,因為已取得綠建材認證的種類及數量皆已增加,故增列「窗」為綠建材使用部位,並提高使用率至45%。另增列第2款,將室外部份也納入規定,使用率訂為10%。
- 民國108年修正,因應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方案等政策,將室內綠建材使用率提高至60%,戶外綠建材提高至20%。第2款之但書增列「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以因應依水保法令或都市計畫法令留設的綠地、裸露土壤、水池等設施。
法規意義
- 目的是為了降低建築產業對環境能源之消耗。但除了鼓勵材料生產的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以外,也鼓勵健康性和高性能的材料,詳第322條的綠建材類別規定。
適用對象
- 依第298條適用「綠建材」規定的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另「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4點適用範圍規定,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及經地方政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不受限制2)。
- 對象單元:原本只針對室內裝修材料,其對象單元應為「建築物」。後來納入戶外地面材料,其對象單元擴大到「一宗基地」。
條文探討
|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60%以上。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 |
|---|
- 室內裝修材料「綠建材使用率」的分母「總面積」是指「室內空間的總表面積」,包括天花、壁面、地面、窗。如有高度超過1.2m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共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也應計算在內。
- 未從事室內裝修、或未設置樓地板面材料、或未塗裝者,該部位得不予計入「室內空間的總表面積」。意即室內以「毛胚」型態交屋的情況並不受到綠建材使用率的限制。
- 如果「窗」未使用綠建材,則窗的面積不必計入「室內空間的總表面積」。這是為了鼓勵使用窗類綠建材,但避免對其他未取得認證的窗材造成過度限制。
| 二、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汽車出入緩衝空間、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及地面結構上無須再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其餘地面部分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20%以上。 |
|---|
- 戶外地面材料「綠建材使用率」的分母並非「空地總面積」或「法定空地面積」,而是指「設有鋪面的地面」範圍,並且可以排除車行的範圍。設計上為綠地或沒有鋪面的範圍不需計入使用率的分母。
執行疑義
- 申請建照、室裝審查、變更設計之檢討範圍:參考技術規範的規定,依該次申請之範圍檢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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