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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22_綠建材材料之構成

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6節 綠建材

322|綠建材材料之構成

2004-03-10初訂 2006-07-01施行
★★ 相當重要。

1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二、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三、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 與三丁基錫(TBT)。
四、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五、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
六、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綠建材定義:參考國內外對綠建材認定之內涵,於第299條定義為「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 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由於立法時尚未有綠建材認證及檢測機制的法令依據,故先援用環保署已實施的第一類環保標章標準,納入本條的第1~6款。只要領有第一類環保標章的產品,即可符合綠建材之相關規定,免另申請綠建材標章1)。在新版的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中,將環保標章之材料分為三大類:窯燒類資源化建材、非窯燒類資源化建材、回收玻璃再生品。
  • 綠建材標章產品:民國98年頒佈「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及「綠建材解說及評估手冊」。申請標章的材料皆必須符合「綠建材通則」,對環境和人體無害,並符合法規和一般功能性的要求,始能接受評定。評定標準包括四大類綠建材:
綠建材產品分類 建材項目 綠建材產品分類 建材項目
生態 木材 高性能(透水鋪面) 透水鋪面
其他自然材料 滲透排水管
再生 木質 滲透陰井
磚類 滲透側溝
塑橡膠類 高性能(防音) 隔音材
其他 吸音材
健康 低逸散 高性能(節能) 節能玻璃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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