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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28_法定騎樓地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4節 建蔽率

28|法定騎樓地

1974-02-15初訂 1987-04-09修正 1987-04-09施行
「騎樓」是我國常見的建築樣態,享有建蔽率計算的優惠。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的重要性降低,但對於高容積率的小型基地仍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1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2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本僅稱「騎樓庇廊」,不限於「法定騎樓」。
  • 民國71年修正,由於原規定未限於「法定騎樓」,結果住宅區及工業區也到處設置騎樓,以獲得建蔽率的優惠,使「都市景觀缺乏活潑之氣質」。故將「騎樓庇廊」改為「法定騎樓」,並增訂但書。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1則。
  • 民國86年修正,增訂建蔽率優惠的適用條件,縮減適用對象;但書移至第二項。

法規意義

  • 法定騎樓」是一種源於傳統建築慣例的強制退縮規定,本質上仍是屬於私人財產,但依中央道路管理法規視為道路的一部分1),必須開放公眾通行,具有「他有公物」的性質,是一種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
    • 由於建築法令和都市計畫法令只規範設置的義務和構造標準,如果遮斷騎樓的通行,並不違反建築法令,而是違反交通法令2)。如果設置固定牆壁門窗才違反建築法規。
    • 不過,在某些地方的市區道路管理法規裡,「騎樓」並不屬於道路或人行道。理由可能是為了切割地方政府的養護責任。
  • 早期的建築法規對於「騎樓」給予建蔽率計算的優待,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前,就相當於對建築量體的放寬,具有補償土地所有權人鼓勵設置的意義。在實施容積管制後,具有放大建築面積的效果,但在都市計畫「指定留設騎樓」的情況,可能反而對規劃上造成很大的限制。
  • 延伸閱讀:關於騎樓

適用對象

  • 第二項的建蔽率放寬只適用於「法定騎樓」,不適用於「自設騎樓」。「法定騎樓」的設置要件依各地方規定。

延伸閱讀

關於騎樓

「騎樓」的由來眾說紛紜。日本學者藤森照信認為「ベランダ(veranda)」應是源自日照強烈的英國殖民地印度,原本是帶有西方色彩的建築型式(泛指各樓層之外緣的半戶外簷廊),經由香港、廣州傳入炎熱多雨的東南亞。中文的「騎樓」一詞咸信是來自民國12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市的「取締建築章程及施行細則」,原稱為「有腳騎樓」,後簡稱為「騎樓」。廣州的騎樓被認為是西方建築與嶺南建築的融合。閱讀更多...

條文探討

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 前句是本項建蔽率放寬的適用條件,而不是法定騎樓的設置要件。設置要件是由各地方自行規定。
    • 對於住宅區未達15m之道路,地方政府如認為為增進市容觀瞻及供公眾使用有必要留設,也可以比照本項的建蔽率優惠辦理3)
  • 後句的意思並不是指「法定騎樓不計入建築面積」,而是指在計算「建蔽率」的時候,「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必納入檢討,意即「建蔽率」的分母和分子都扣除「法定騎樓所佔面積」。在檢討屋頂突出物及防空避難設備時之設置標準時,法定騎樓仍應計入建築面積。
  • 法定騎樓所占面積vs騎樓面積vs騎樓地面積:法規中並未明確定義,用語十分混亂,例如圖例1-3-(4)使用「騎樓面積」和「騎樓地面積」,第161條使用「法定騎樓面積」,建照申請書上使用「騎樓地面積」,有必要加以釐清:
法定騎樓地圖例1-3-(4)將建築線至騎樓線之間的深度稱為「法定騎樓地深度」,因此「依法應設置騎樓的土地範圍」可稱為「法定騎樓地」,包含「騎樓」及「退縮騎樓地」的範圍。
不過另一個更常用的名詞「騎樓地面積」通常指的是不包含「退縮騎樓地」的範圍。為了避免混淆,最好避免使用「法定騎樓地」一詞。
騎樓地面積出自圖例1-3-(4)。在建照申請書將「基地面積」分為「騎樓地」和「其他」兩欄。這裡的「騎樓地面積」是為了方便檢討建築面積而為的規定4),指的是「法定騎樓所佔之面積」,包含騎樓柱面之法定退縮距離(d)在內。而「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意即可計入「其它」一欄,有助於擴大建築面積。
「騎樓地面積」與「騎樓面積」的差異詳後文說明。
騎樓走廊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的用語,指的是「依法應設置騎樓的土地範圍」,因必須開放供公眾通行而得以減稅。
法定騎樓依法設置的騎樓,相對的是「自設騎樓」。只有法定騎樓才享有建蔽率及容積率的優惠。
騎樓面積出自圖例1-3-(4),是騎樓在地面層所佔的面積,用途是為了計算工程造價5),不包含騎樓柱面之法定退縮距離(d)在內。
法定騎樓面積出自同編第161條。在該條的語境中指的其實是「騎樓地面積」,但容易被誤解為「法定騎樓的騎樓面積」,不建議使用。
法定騎樓所佔面積在建蔽率的分母指的是「騎樓地面積」,在分子指的是「騎樓所佔的建築面積」。
退縮騎樓地是「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的簡稱,與「無遮簷人行道」同義,但常被誤以為是指「法定騎樓線至建築線之間的全部範圍」。
「退縮騎樓地」的範圍在計算建蔽率時計入「法定空地」。
騎樓線出自圖例28。指的是依法應設騎樓時,地面層之外牆面6)應自建築線退縮的距離,是一條平行於建築線的退縮線。
(騎樓柱面線)非正式用語。指的是騎樓柱應自建築線退縮的距離7),是一條平行於建築線的退縮線。

  • 「騎樓面積」的計算規則
    • 「騎樓面積」的計算規則與「樓地板面積」的規則不同,並非以外牆中心線或代替柱中心線來計算,請特別留意。詳圖例1-3-(4)。
    • 完全騎樓:傳統騎樓的上方屋簷會完全覆蓋建築線至法定騎樓線之間的範圍,本文將這種型態稱為「完全騎樓」,以對應後述的「部分騎樓」。民國63年技術規則全文修正,賦予騎樓在建蔽率上的優惠,為爭取最大的開發利益,二層以上的外牆通常會盡可能地貼近建築線,與傳統的「完全騎樓」近似。「完全騎樓」不論是否有設置騎樓柱,「騎樓面積」都是計算至騎樓柱法定退縮距離(d)的內緣,而「騎樓地面積」則是計算至建築線,因此「完全騎樓」的「騎樓地面積」會大於「騎樓面積」。
    • 部分騎樓:若騎樓柱法定退縮距離(d)的內緣至法定騎樓線之間的範圍沒有被上方構造物完全覆蓋,本文稱之為「部分騎樓/部分退縮騎樓地」,本文簡稱為「部分騎樓」,如圖例28所示。「部分騎樓」的「騎樓面積」只計算至上方樓層外牆中心線的最大投影範圍。最大投影範圍至建築線之間的範圍屬於「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部分騎樓」的「騎樓地面積」會等於「騎樓面積」。
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 退縮騎樓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物部分」一般簡稱為「退縮騎樓地」,指的是在「依法應設置騎樓的範圍」內,其建築物之二樓以上部分自建築線退縮的情況,與「無遮簷人行道」同義8)
  • 計入法定空地:「退縮騎樓地」範圍應納入「建蔽率」檢討,並不從分母或分子中扣除,而是計入「法定空地」。「計入法定空地」意謂著在「騎樓地」以外的基地範圍可以建造更大的「建築面積」,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可說影響開發利益甚鉅。
  • 部分退縮騎樓地:圖例28展示了三種樣態。左端為「完全騎樓」的樣態;中間為「部分騎樓/部分退縮騎樓地」的樣態;右端為「無遮簷人行道」的樣態。建築法規只規定騎樓樣態如何計算建蔽率,至於「應設置騎樓」的基地是否可以任意選擇設置「部分騎樓」、或「退縮騎樓地」,需視都市計畫之規定而定。有些街道為了延續既有的騎樓紋理,以都市計畫或行政命令指定必須留設騎樓,不能退縮騎樓地。
  • 圖例28說明②是指「退縮騎樓地」的上方如果有「不計入建築面積的陽台」,其投影範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
    • 營建署曾函釋在「退縮騎樓地」上方如果設置「不計入建築面積的陽台」,其投影範圍在一樓平面仍應標示為「騎樓」9)#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與圖例之說明無法調和,而且造成計算「騎樓面積」時的矛盾。以該函所引用的其他函釋來探究,其原意應是指該投影範圍在一樓平面不得標示為「陽台」。
    • 另一函釋認為上方陽台也應比照說明③採「無柱式挑出」構造,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以符合法規的一致性10)
  • 圖例28說明③是針對「部分騎樓/部分退縮騎樓地」的樣態。二樓以上部分必須為「無柱式挑出」構造,其「部分退縮騎樓地」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
  • 一樓設有頂蓋、二樓以上退縮的情況:如果建管機關認為可增進市容觀贍,則「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得以「騎樓地面積」扣除「騎樓地超過二樓以上部分之建築面積」認定之11)。意即僅一樓設有頂蓋的部分可以視為「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的用語不甚嚴謹,同時使用「超過」及「以上」,究竟是否包含本數不得而知。
  • Bxd範圍: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前,為爭取最大樓地板面積,二樓以上部分的外牆通常會盡量貼近建築線,因此「騎樓地面積」通常包含騎樓柱面至建築線之間的法定退縮距離「Bxd範圍」。但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後,二樓以上部分的外牆已無貼近建築線之誘因,是以「完全騎樓」變得很少見。在「部分騎樓」的情況,一般將「Bxd範圍」在二樓以上部分之外牆中心線最大投影範圍以外的部分,按一般建築面積的認定規則計入法定空地,如以下圖示12)。但有部分地方認為若「Bxd範圍」被外露樑所遮蓋的情況應計入「騎樓地面積」,不能計入法定空地,請特別留意。#各地方標準不同
各種騎樓樣態之面積計算(高雄市)

執行疑義

  • 地價稅:無建築改良物的騎樓走廊地vs法定空地:依法應設騎樓的地面層範圍必須開放供公眾通行,使得土地地面的使用受到限制,減損了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給予免徵地價稅的補償。不過同規則第9條也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這是因為建物的所有權人本身可由法定空地受益(通風、採光、防火等等)。這兩條法規原本考慮的情況並不相同,不過由於在建築法規裡,未設置騎樓的範圍稱為「退縮騎樓地」,可以計入「法定空地」。而在建照圖說和建物地藉套繪圖的慣例並不需要將「法定空地」和「自設空地」做區別,「可計入法定空地」的範圍一律都表示為「法定空地」。這使得原來可以免徵地價稅的「退縮騎樓地」變成不得免徵的「法定空地」13)
    • #同樂會觀點 此訴願決定之理由存有疑義,但後續是否進行行政訴訟尚不可知。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57條(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及構造):供地方政府參考用的標準。
  • 各地方的設置條件和構造標準(例舉):
設置條件 構造標準
台北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3章
臺北市指定道路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
各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
新北市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桃園市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已廢止
各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已廢止
新竹縣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自治條例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自治條例
台中市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高雄市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18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20條

國外相關法規

  • 「騎樓」一詞在日文中對應的是「ベランダ」,即英文的Veranda(語源為葡萄牙語的「露台」)。不過日本的「ベランダ」指的是個別建築物地面層外周具有高度開放性的空間,或許譯為「廊屋」較貼切。ベランダ可比照陽台或庇的規定,深度1m以內的部份不計入建築面積,深度2m以內的部份不計入床面積,不必供公眾通行,因此比較接近我國的「設於地面層的陽台」,而非「騎樓」。
  • 日本在意義上和型態上與我國「騎樓」最相似的沿街簷廊是以「指定壁面線」的方式來形成,但這種廊道並沒有特定的名稱。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
5)
(77)台內營字第601694號、圖例1-3-(4)說明④
6)
在大多數地方法規裡都是指「地面層外牆面」的退縮距離。但是「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同時規定了「騎樓寬度(3.64m)」和「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的寬度(3.52m)」兩種退縮距離,在計算面積時是以前者為準,故習慣上將前者稱為「法定騎樓線」。
7)
在圖例1-3-(4)中稱為「法定退縮距離(d)」。這個規定可能是由木造屋頂出簷的構造特徵而逐漸形成。日治時期在1937年以後各地依「台灣都市計畫令」訂定的「建築物制限規則」幾乎都有支柱退縮規定,距離由15~50cm不等。
8)
(111)營署建管字第1111138451號(收錄於建築法解釋函令彙編第11條)
12)
(107)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0697900號,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6年第6次會議記錄
13)
參考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10)府訴一字第11061055302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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