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3-2_綠帶邊退縮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3-2|綠帶邊之退縮建築
| 1975-08-0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 道路邊綠帶的情況雖不算常見,但一旦遇到就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 ||
| 1 | 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3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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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4年增訂,係將63年之解釋函1)納入法規,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3m以上之綠帶或綠地公園,應從該綠帶或綠地公園之界線退縮4m以上為建築線,退縮後免設騎樓,其退縮部分得以計入空地計算」。
- 民國71年修正,刪去「建築線」和「綠地公園」,增訂「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其餘文字酌修。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目的不甚明確,且執行上會造成其他困境,爭議頗多。
- 立法時:技術規則在民國63年全文修正公告後,次一年才將上述兩函納入法規,增訂為第3-2條。
- 後來的解釋函4)均認為此退縮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民眾利用綠帶作為通路而破壞其完整性」、「避免建築物緊臨綠帶,致該綠帶有被進出穿越通行而被破壞」。
#同樂會觀點雖然前列函釋意旨傾向於「防止基地的出入通路穿越綠帶」,但法條文字其實並沒有做此限制。假如鄰地尚未申請建築並退縮空地,則建築物還是必須穿越綠帶才能出入,並不能達到函釋所稱的法規目的。如果因鄰地尚未申請建築,而限制該基地也不能申請建築,有過度限制之虞。而且「退縮指定建築線」是否意味著該退縮地必須供鄰地出入或供公眾通行,仍存有疑義。
- 現行法條:
- 民國71年刪去了「退縮指定建築線」的規定,改為「退縮建築」,使「指定建築線」的應用範圍縮回用來確定道路之邊界。但如此一來,臨接「道路外綠帶」的基地會成為沒有臨接「建築線」的「袋地」,又衍生出鄰地的退縮空地是否有義務供鄰地申請建築、供人車通行的問題7)。此外,該退縮空地是否具有「私設通路」的性質而對袋地的允建樓地板面積造成限制,也存有疑義。
- 新增的但書規定如果道路邊綠帶事實上已設有人行步道、或都市計畫載明可供人行步道使用的情況,得免退縮,為法規自己製造的困境提供了一個解套辦法。
- 部分地方在建管自治條例中針對「隔綠地臨接建築線」的情況訂有特殊規定。例如台北市規定若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得申請建築8)。高雄市規定若都市計畫中載明該道路邊「綠地」可供人行步道使用,或已鋪設柏油路面、人行步道磚者,可以視同「道路」。
#各地方規定不同
適用對象
本條所稱的「道路邊綠帶」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包含「道路內綠帶」,不過大多數會遇到的情況都是屬於「道路外綠帶」,本條的但書也是針對後者而言。
- 「道路內綠帶」是指在道路用地的範圍內,依路型設計所設置的「綠化帶」。基於建築基地出入通行的需要,在路邊設置「連續綠化帶」的路型設計已經絕跡,通常都是獨立的樹穴,只有在早期函釋中才能見証這種情況曾經存在的痕跡9)。
- 「道路外綠帶」則是指依都市計畫所劃設的「綠帶」或帶狀的「綠地」,不包括「公園綠地」。此類「道路外綠帶」通常是為了隔離或緩和交通幹道或工業區對其他使用區的干擾,故主要屬性是「綠地」而非「道路」,例如台北市的明德路、致遠一路二段,高雄市的沿海一路、凱旋四路、和前鎮區的主要道路等都劃有綠帶。對於非採「整體開發10)」方式進行土地開發的舊市街地,綠帶用地多半未完成徵收及開闢,所以現況大多都是鋪面。依本條但書規定,如果現況已鋪設鋪面供人行走,可不受退縮限制。
#同樂會觀點這個普遍存在的都市計畫僵局使得本條很少能達到其法規目的,成為貌似多餘的限制。
- 相較於「道路外綠帶」,較多都市計畫中採用「園道」、「公園道」、「綠化步道」等名稱(簡稱「園道等」)。「園道等」的主要屬性是「道路」,其境界線可以指示建築線。「園道等」在實務上常配合交通的需要而調整路型和綠化設施的位置和寬度。而且基於上述基地出入通行的需求,「園道等」也很少將連續綠化帶緊臨道路境界線設置,故很少有需適用本條退縮的情況。
條文探討
| 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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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但書的第一段是民國71年所增訂,後兩段則是原本的條文。但後兩段其實原來並非但書,而是因為修正時的斷句方式造成前後段看起來不相干的情況,因此不能將前段理解為後段的條件。
- 有關「退縮後免設騎樓」及「得計入空地」的目的及理由尚不可考。
執行疑義
- 鐵路邊的綠帶:函釋認為「鐵路邊綠帶」與「道路邊綠帶」的設置目的及功能不同,故不適用本條的退縮規定11)。不過建築基地本來就沒有連接鐵路的需求,所以也沒有穿越破壞綠帶之虞。
- 退縮地上空可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雨遮、屋簷、陽台:由於本條只是為了避免穿越破壞綠帶,所以允許退縮地上空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雨遮、屋簷、陽台12)。此標準與第1條第41款「退縮建築深度」的計算標準相容。
- 綠帶土地尚未徵收的情況:若「道路外綠帶」仍屬私人所有,申請建築時不必檢附綠帶之土地權利証明文件13)。
其他相關法規
5)
(68)建四字78547號、(68)台內營字第25392號准予備查(黃武達編解說)
6)
(72)台內營字第8982699號(黃武達編解說註釋,但未收錄)
8)
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
9)
(64)台內營字第62324號(黃武雄編解說)。案由為台北市某處原公告計畫圖之道路兩旁設有綠帶,但實際開闢時改變路型移到路中央,故申請建築時於計畫圖上的綠帶界線指示建築線而免退縮。營建署准予備查。
10)
採用「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的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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