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2章_設計通則:3-2_綠帶邊退縮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3-2|綠帶邊之退縮建築

1975-08-05初訂 1982-06-15修正 1982-07-15施行
★★ 道路邊綠帶的情況雖不算常見,但一旦遇到就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1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3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4年增訂,係將63年之解釋函1)納入法規,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為「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3m以上之綠帶或綠地公園,應從該綠帶或綠地公園之界線退縮4m以上為建築線,退縮後免設騎樓,其退縮部分得以計入空地計算」。
  • 民國71年修正,刪去「建築線」和「綠地公園」,增訂「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其餘文字酌修。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目的不甚明確,且執行上會造成其他困境,爭議頗多。
  • 立法前:建築法在民國60年底全文修正,其中規定「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而依法公告之道路境界線應指定為「建築線」。但是道路邊的「綠帶或綠地公園」會使得「基地」與「道路境界線」被分隔開,使基地不連接建築線,為此省政府請釋建築線應如何指定。內政部函釋應自道路邊寬度3m以上之綠帶界線再退縮4m指定建築線,退縮部分得以空地計算2),且退縮指定建築線的情況免再留設騎樓3)。然而函釋並沒有說明要求退縮的目的及寬度標準之理由。
  • 立法時:技術規則在民國63年全文修正公告後,次一年才將上述兩函納入法規,增訂為第3-2條。
    • 後來的解釋函4)均認為此退縮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民眾利用綠帶作為通路而破壞其完整性」、「避免建築物緊臨綠帶,致該綠帶有被進出穿越通行而被破壞」。
       
    • 早期函釋5)認為如果臨接綠帶的各基地均各自「直接面臨建築線」,其出入毋需穿越綠帶,則臨綠帶側可以不必退縮4m指定建築線。至於「未直接臨接建築線」的基地仍需退縮。此函釋後來停止援用6),停用的理由尚不可考。
       
    • #同樂會觀點 雖然前列函釋意旨傾向於「防止基地的出入通路穿越綠帶」,但法條文字其實並沒有做此限制。假如鄰地尚未申請建築並退縮空地,則建築物還是必須穿越綠帶才能出入,並不能達到函釋所稱的法規目的。如果因鄰地尚未申請建築,而限制該基地也不能申請建築,有過度限制之虞。而且「退縮指定建築線」是否意味著該退縮地必須供鄰地出入或供公眾通行,仍存有疑義。
  • 現行法條
    • 民國71年刪去了「退縮指定建築線」的規定,改為「退縮建築」,使「指定建築線」的應用範圍縮回用來確定道路之邊界。但如此一來,臨接「道路外綠帶」的基地會成為沒有臨接「建築線」的「袋地」,又衍生出鄰地的退縮空地是否有義務供鄰地申請建築、供人車通行的問題7)。此外,該退縮空地是否具有「私設通路」的性質而對袋地的允建樓地板面積造成限制,也存有疑義。
       
    • 新增的但書規定如果道路邊綠帶事實上已設有人行步道、或都市計畫載明可供人行步道使用的情況,得免退縮,為法規自己製造的困境提供了一個解套辦法。
       
    • 部分地方在建管自治條例中針對「隔綠地臨接建築線」的情況訂有特殊規定。例如台北市規定若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得申請建築8)。高雄市規定若都市計畫中載明該道路邊「綠地」可供人行步道使用,或已鋪設柏油路面、人行步道磚者,可以視同「道路」。#各地方規定不同

適用對象

本條所稱的「道路邊綠帶」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包含「道路內綠帶」,不過大多數會遇到的情況都是屬於「道路外綠帶」,本條的但書也是針對後者而言。

  • 「道路內綠帶」是指在道路用地的範圍內,依路型設計所設置的「綠化帶」。基於建築基地出入通行的需要,在路邊設置「連續綠化帶」的路型設計已經絕跡,通常都是獨立的樹穴,只有在早期函釋中才能見証這種情況曾經存在的痕跡9)
  • 「道路外綠帶」則是指依都市計畫所劃設的「綠帶」或帶狀的「綠地」,不包括「公園綠地」。此類「道路外綠帶」通常是為了隔離或緩和交通幹道或工業區對其他使用區的干擾,故主要屬性是「綠地」而非「道路」,例如台北市的明德路、致遠一路二段,高雄市的沿海一路、凱旋四路、和前鎮區的主要道路等都劃有綠帶。對於非採「整體開發10)」方式進行土地開發的舊市街地,綠帶用地多半未完成徵收及開闢,所以現況大多都是鋪面。依本條但書規定,如果現況已鋪設鋪面供人行走,可不受退縮限制。
    • #同樂會觀點 這個普遍存在的都市計畫僵局使得本條很少能達到其法規目的,成為貌似多餘的限制。
左二圖為「道路外綠帶」,容易產生小型基地未臨接建築線的情況。最右圖為「園道」的情況。
  • 相較於「道路外綠帶」,較多都市計畫中採用「園道」、「公園道」、「綠化步道」等名稱(簡稱「園道等」)。「園道等」的主要屬性是「道路」,其境界線可以指示建築線。「園道等」在實務上常配合交通的需要而調整路型和綠化設施的位置和寬度。而且基於上述基地出入通行的需求,「園道等」也很少將連續綠化帶緊臨道路境界線設置,故很少有需適用本條退縮的情況。

條文探討

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此但書的第一段是民國71年所增訂,後兩段則是原本的條文。但後兩段其實原來並非但書,而是因為修正時的斷句方式造成前後段看起來不相干的情況,因此不能將前段理解為後段的條件。
  • 有關「退縮後免設騎樓」及「得計入空地」的目的及理由尚不可考。

執行疑義

  • 鐵路邊的綠帶:函釋認為「鐵路邊綠帶」與「道路邊綠帶」的設置目的及功能不同,故不適用本條的退縮規定11)。不過建築基地本來就沒有連接鐵路的需求,所以也沒有穿越破壞綠帶之虞。
  • 退縮地上空可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雨遮、屋簷、陽台:由於本條只是為了避免穿越破壞綠帶,所以允許退縮地上空設置不計建築面積之雨遮、屋簷、陽台12)。此標準與第1條第41款「退縮建築深度」的計算標準相容。
  • 綠帶土地尚未徵收的情況:若「道路外綠帶」仍屬私人所有,申請建築時不必檢附綠帶之土地權利証明文件13)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道路)
5)
(68)建四字78547號、(68)台內營字第25392號准予備查(黃武達編解說)
6)
(72)台內營字第8982699號(黃武達編解說註釋,但未收錄)
8)
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
9)
(64)台內營字第62324號(黃武雄編解說)。案由為台北市某處原公告計畫圖之道路兩旁設有綠帶,但實際開闢時改變路型移到路中央,故申請建築時於計畫圖上的綠帶界線指示建築線而免退縮。營建署准予備查。
10)
採用「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的開發方式。

討論區

輸入您的意見. 允許使用維基語法:
 
第2章_設計通則/3-2_綠帶邊退縮建築.txt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