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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32_天花板高度規定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6節 地板、天花板

32|天花板高度規定

1974-02-15初訂 1974-02-15施行
★★ 本條對一般居室的標準不算嚴格,故很容易被忽略,但對樓梯下之空間利用會造成限制,審查上使用的頻率頗高。對於學校教室也會產生關鍵性的影響。



1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3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2.1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2.1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1.7公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法規意義

  • 目的為確保空間的使用品質。
  • 日治時期的法令即有對「天井高度」的規定,居室的高度要求為8尺或2.5m1)。技術規則採用的標準來自日本現行法令,一般居室為2.1m,並增加了教室的規定。
    • 日本建築基準法原本規定學校教室在50㎡以上者,其天花(平均)高度應在3m以上。但是在2005年改正後,把有關教室最小高度的規定全部刪除。這是因為立法時(1950年代)的教育方法、學級編制都與現在大不相同,而且設備的進步也使得教室環境衛生容易確保。相關的使用者體驗調查研究2)也指出,拿天花高度分別為3.0、2.7、2.4m的教室來比較,較高的天花不必然帶來更舒適的學習環境,但要付出的建造、營運、維護成本卻比較高。因此取消教室的天花高度限制,回歸設計決定。

適用對象

  • 適用於所有居室空間及浴廁,但無沐浴使用的盥洗室得從寬認定。不適用於非居室(浴廁除外)。

條文探討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 本條的用語邏輯並不十分嚴謹,「淨高度」在第一、二款中的語義不一致,必須由前後語境來判讀。
    • 函釋3)認為「淨高度」指的是「最小淨距離」,本條第一款指的是「最低處的天花板高度」。技術規則中大部份使用「淨高」一詞時,指的都是「最低處的高度」,故此種語意解釋與大部分條文的用法較為一致。
    • #同樂會觀點 在本條第二款之但書規定了「最低處」不得小於1.7m,顯然第二款首句規範之「淨高度」並不是指「最低處」,而是指「平均高度」。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的空間淨高是以「平均天花板高度」來規範。

執行疑義

  • 天花板無裝修時:未設置天花板時,以「樑下高度」認定為天花板高度4)。
  • 天花板淨高度未達最低標準時怎麼辦:
    • 建築物的一部分常會自然形成天花板淨高度未達最低標準的情況,例如樓梯板下方、以及斜牆/斜屋頂。
    • 樓梯板下方常利用為浴廁空間,若依本條之規定,其高度不足1.7m的部份不能作為浴廁5)。不過若僅供廁所盥洗室使用(無沐浴),可不受平均高度2.1m之限制,但最低處仍不得低於1.7m6)。有些審查人員會要求淨高度不足1.7m的部份必須以分間牆分隔。
      • #同樂會觀點 不過樓梯板下方其實已經計算一次容積,而且可以作為收納使用,如果不影響浴廁的功能,其實沒有分隔的必要,或可標示為「收納空間」。
    • 斜屋頂及斜牆下的空間被認為是「因造型所自然形成」,可以不受1.7m之限制7),與前者的標準顯然不一致。而且建管實務上經常以1.2m的高度來界定是否應計入容積(甚至必須全部計入,參閱第1條第5款),這個高度標準也低於天花淨高度的標準,兩者之間並不調和。
      • #日本法令 日本以1.4m作為木造建築物小屋裡(閣樓)、天井(天花板)裡收納空間計算「床面積」的高度分界。淨高低於1.4m的部份不計入床面積,但仍然可以有樓板結構,亦可合法地作為收納使用8)。
  • 工廠類建築物之樓層高度:同編第274條規定了「工廠類建築物」的樓層淨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及樑深)不得小於2.7m,此規定的目的與本條的「天花板高度」不同9),兩者沒有互相替代性。

其他相關法規

技術規則中與空間高度有關之規定很多,請特別留意各條的法規用語:

  • 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4款:天花板高度之定義,係指「平均高度」。
  • 設計施工編第35條:樓梯的垂直淨空距離
  • 設計施工編第57條:騎樓的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60、62條:停車空間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90條:避難通路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123條:觀眾席天花板高度及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128條:放映室天花板高度
  • 設計施工編第131條:大型商場、餐廳、市場之門廳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144條:防空避難室之天花板高度或樑底高度
  • 設計施工編第184條:地下通道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
  • 設計施工編第224條:地下建築物之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
  • 設計施工編第274條: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1条(居室の天井の高さ)
居室の天井の高さは、二・一メートル以上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1 居室的天花高度應在2.1m以上。
2 前項の天井の高さは、室の床面から測り、一室で天井の高さの異なる部分があ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その平均の高さによるものとする。2 前項的天花高度是由房間的樓板面開始量測。若一室的天花高度有差異部分的情況,以其平均高度為準。
1)
「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施行細則」第17條,「台灣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86條。
2)
「教室の健全な環境の確保等に関する調査研究」,国立教育政策研究所文教施設研究センター,2004
3) , 4)
(69)台內營字第82801號
5) , 7)
(66)台內營字第716238號
6)
(89)台內營字第8983674號
8)
平成12年建設省住指発682号
9)
(87)台內營字第8609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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