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33_樓梯之尺寸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7節 樓梯、欄杆、坡道
33|樓梯之尺寸
| 1974-02-15初訂 | 2009-01-05修正 | 2009-01-05施行 |
| ★★★ 樓梯是建築物之中主要的垂直交通、避難、救災動線,相關的規定每一條都很重要。 | ||
| 1 |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 ||||
|---|---|---|---|---|---|
| 用途類別 | 樓梯及平臺寬度 | 級高尺寸 | 級深尺寸 | ||
| 一、 | 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 | 1.40m以上 | 16cm以下 | 26cm上 | |
| 二、 | 學校校舍、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商場(包括加工服務部等,其營業面積在1500㎡以上者),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市場等建築物之樓梯。 | 1.40m以上 | 18cm以下 | 26cm以上 | |
| 三、 |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或地下面積超過200㎡者。 | 1.20m以上 | 20cm以下 | 24cm以上 | |
| 四、 | 第一、二、三款以外建築物樓梯。 | 75cm以上 | 20cm以下 | 21cm以上 | |
| 說明: | |||||
| 一、 | 表第一、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30公分位置之級深,應符合各欄之規定,其內側半徑大於30公分者,不在此限。 | ||||
| 二、 | 第三、四欄樓梯平臺內設置扇形梯級時比照旋轉梯之規定設計。 | ||||
| 三、 | 依本編第95條、第96條規定設置戶外直通樓梯者,樓梯寬度,得減為90公分以上。其他戶外直通樓梯淨寬度,應為75公分以上。 | ||||
| 四、 | 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臺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 ||||
| 五、 | 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10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50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75公分以上。 | ||||
| 六、 | 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者,不受本條及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並做了部分修改。當時說明三、四分別為:
- 三、直通樓梯設於室外者,其寬度依本編第四章第95條、第96條之規定設置者得減為90公分以上,其他應為75公分以上。
- 四、電梯間、機械室、服務專用樓梯等不受前列各欄及本編第四章各節之規定。
- 民國64年修正,說明三改為現行條文,說明四略去電梯間與機械室,僅以「服務專用樓梯」稱之。
- 民國71年修正,增訂說明五有關安全門門扇之迴轉半徑與樓梯之迴轉半徑之規定。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1則。
- 民國98年修正,刪去序文中的「扶手」字樣;第一類用途之「樓梯及平台寬度」參考日本法令改為1.40m;表格欄位中的「淨寬」改為「寬度」;說明一、二、三酌修文字;原說明四移至說明六,原說明五移至說明四,增訂說明五。
法規意義
- 「樓梯寬度」並不像美國法令以預估使用者人數或樓地板面積來實際計算,而是依使用者特性(主要是人數)予以概略的分類。第一、二類用途都是供「多數人」使用,第三類的使用人數低於前二類,第四類為僅供「少數人」使用。
- 特定用途的建築物另有「樓梯總寬度」的規定,例如商場和集會堂,另詳第98條之筆記。
- 「樓梯的級高/級深」標準考量了主要使用對象(兒童或非兒童)的人體工學尺寸,以及使用者特性(多數人或非多數人)。
適用對象
- 除了「服務專用樓梯」以外的所有樓梯。
- 非依法令規定所必須設置的樓梯,是否仍應符合本條規定,存有疑義。但若該樓梯是供「一般使用者」使用,即便不是避難或通行上所必要,建築師仍然對使用上的安全性負有一定程度的責任,建議仍依此標準設計。
條文探討
| 樓梯及平臺寬度 |
|---|
- 舊法條之用語為「淨寬」,民國98年修正為「寬度」。這是因應「說明五」的增訂,詳後述。
- 平台寬度:此處所稱的「平台寬度」是指與「行進方向」垂直向度的尺寸。如果在平台上的行進方向改變角度,則「平台最小寬度」的軌跡線就會形成圓弧線,一般稱為「迴轉半徑」。
- 與「行進方向」同向度的尺寸稱為「平台深度」,另詳第34條之筆記。
| 一、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 |
|---|
- 只有「小學校舍」中「供兒童使用」的樓梯才適用此類,至於幼兒園或其他供兒童使用的建築物並不受此限。營建署曾解釋「育幼院」等兒童福利設施的樓梯宜比照本類標準設置1)。
- 此標準是來自日本法令。「幼稚園」未被納入的原因可能是日本的「幼稚園設置基準」規定保育室、遊戲室、廁所只能設在一樓,除非二樓設有適當的待避設施。
| 二、學校校舍、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商場(包括加工服務部等,其營業面積在1500㎡以上者),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市場等建築物之樓梯。 |
|---|
- 本類主要是針對「供特定及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建築物。
- 此標準是由日本法令引進修改而成。不過因為兩國的民情不同,建築物用途及用語未能一一對應,技術規則有些直接引用、有些加以修改或增添、有些予以省略,所以導致同一分類的建築物未必屬性相同。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第4章和第5章。
- 學校校舍:學校屬於「供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建築物。日本法令其實只針對中學校、中等教育學校、及高等學校(相當於我國的高中)裡供學生使用的樓梯加以規範,因為這個年齡的學生身高尚未發育完全。我國將其簡化為「學校校舍」,將大學校舍包含在內。
- 醫院:這是我國增訂的項目。醫院的使用者有許多為「避難上的弱者」,提昇樓梯的標準無可厚非。但醫院通常不被視為「供多數人使用」的建築物。
-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這些都屬於「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建築物。其中「戲院」是由「劇場」翻譯而來,指的是戲劇的表演,而不是電影院。「歌廳」是我國增訂的項目。「演藝場」在日本指的是講談、落語、唱歌、淨瑠璃等表演的場地,與「劇場」有所區分,實際上就相當於我國的「歌廳」。
- 商場(包括加工服務部):「商場」是翻譯自「物品販売業」,而「加工服務部」是翻譯自「物品加工修理業」。「販売業」在日本是「卸売業(盤商)」和「小売業(零售商)」的統稱。而「物品加工修理業」指的是販売業務附隨的輕度加工(簡易包裝、洗淨、選別、取付修理等)。由於只供員工使用的部分屬於「供特定少數人使用」,在日本法令中如果以防火區劃隔開,該部分可以不計入「物品販売業」的面積,但是「物品加工修理業」的部分會有不特定的顧客使用,所以特別註明必須計算在內。此外,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物品販売業」一詞包含「百貨店」在內,但是針對特定法條時,兩者的定義還是有所區別。
- 遊藝場:即「電子遊戲場」,是我國增訂的項目。「遊藝場」屬於「供不特定少數人使用」的場所,被納入的理由不明。
- 市場:這是我國增訂的項目,與商場類似。由於日本的傳統市場或批發市場通常只有一層樓,在法令中幾乎沒有特別針對市場的規定。
- 観覧場(未納入):日本法令中的「観覧場」指的是在各種體育場館或娛樂場所「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觀眾席。但學校的體育設施並不是以觀覽為主要目的,其觀眾席通常不適用「観覧場」的規定。可能因為用語理解上的緣故,有觀眾席的體育場館(棒球場、籃球場等)並沒有被納入本類。
| 三、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或地下層面積超過200㎡者。 |
|---|
- 地上層vs地下層:留意本句中「地面層以上」以「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來判斷,而「地下層」是以「面積」來判斷,兩者之用語不同。過去以為「地下層面積」是泛指所有空間的「樓地板面積」,導致地下層必須設置較寬的樓梯。後來營建署函釋「地下層面積」比照地上層,同樣以「居室樓地板面積」為依據2)。
#日本法令不論地上階或地階均以「居室床面積」為依據。地上階是以「直上階」的面積來判定,意即較高樓層如果面積較小,可以適用較寬鬆的類別。- 若非屬第1、2欄之用途類別,避難層「以上」與「以下」的部分得分別計算居室樓地板面積,來判定應適用第3或第4欄的標準3)。
- 高樓層vs低樓層:技術規則並未規定同一座樓梯的上下層寬度必須一致;但本條中也沒有明訂若較高的部分樓層未達第3欄標準時,該部分可否不適用第3欄的標準。若依避難活動的特性,並比照同編第98條的精神,當高低樓層的面積不同時,離避難層較遠端的樓層應可分別適用不同的標準。
#日本法令明確規定地上階是以「直上階」的面積來判定,意即較高樓層如果面積較小,可以適用較寬鬆的類別。
| 說明一、表第一、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30公分位置之級深,應符合各欄之規定,其內側半徑大於30公分者,不在此限 |
|---|
- 此說明的前半段是我國原生規定,後半段之但書內容則是來自日本法令。兩者分別來看都很合理,但合在一起卻產生疑義。
- 前半段「不得在樓梯平台設置任何梯級」是為了防止失足摔倒。此限制只適用於供兒童或多數人使用的建築物。其中「任何梯級」的語意可能是包括所有形狀的梯級(不限於扇形梯級),意即下圖中的(E)和(F)都不符合規定。
- 「旋轉梯」的「扇形梯級」與「平台」的「扇形梯級」在形狀上並無不同,摔倒的可能性也比一般樓梯高,卻為但書所容許,似乎標準不一致。如果平台的扇形梯級符合但書尺寸規定,是否能夠視為一種「旋轉梯」而非「在平台設置梯級」?「旋轉梯」和「平台的扇形梯級」又該如何界定?
#日本法令日本中央法規並沒有禁止在「踊場(樓梯平台)」設置扇形梯級(回り段),不過有些地方對供非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建築物訂有額外限制,以防止転倒4)。在進一步比較這些規定之前需要先了解兩國在用語上的差異。上圖中的(E)和(F)就是我國所稱的「在平台設置梯級」,可是在日本則是視為一種「回り階段(旋轉梯)」。「回り階段」的級深若符合一定標準,在建築基準法中並未禁止。不過某些地方對於適用「防災評定」、或位於避難路徑的情況加以禁止,或增加「最窄端」的額外尺寸要求。此外,在大部分地方的無障礙条例中,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樓梯不能採用「回り階段」的樣式。- 上圖中(D)和(E)之間的差異也值得留意。(D)是一般所允許的回字形樓梯;而(E)可能被認為是在U形折梯的平台增加踏階,也可能被認為是回字形樓梯但是轉折部只有一階的情況。兩者之間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台北市都審以「轉折部至少有3階」作為界定「U形折梯」與「回字形樓梯」的標準5)。
| 說明三、依本編第95條、第96條規定設置戶外直通樓梯者,樓梯寬度,得減為90公分以上。其他戶外直通樓梯淨寬度,應為75公分以上。 |
|---|
- 這是參考自日本法令的放寬規定,放寬的理由已不可考。可能源於早期對封閉且需要人工照明的室內樓梯的不安全感,而認為戶外樓梯讓人感到更安心、避難行為能更加有序。而且戶外樓梯在避難層通常可以直接連接空地,不再經由室內走廊,疏散的速度理論上比較快速。
- 本條對應的法條似乎有誤,常令人感到一頭霧水。兩國法規的對照如下:
| 我國法規 | 日本法令 | ||
|---|---|---|---|
| 依本編第95條、第96條規定設置戶外直通樓梯者,樓梯寬度,得減為90cm以上。其他戶外直通樓梯淨寬度,應為75cm以上。 | ……但是,屋外階段的寬度,依第120条或第121条規定的直通樓梯應為90cm以上,其他者應為60cm以上,…… | ||
| 第95條:應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之條件 | 第120条:直通樓梯的設置規定 | ||
| 第96條:直通樓梯應改為安全梯構造之條件 | 第121条:應設2座以上直通樓梯的情況 | ||
-
- 日本法令的原意是「依法必須設置的直通樓梯」若改為戶外梯時,皆可放寬至90cm;非屬依法必須設置的戶外直通樓梯,可以減為60cm。#同樂會觀點 若比照此邏輯,我國相對應法條應為第93、95條才對。
- 由於改設戶外梯能夠大幅縮小樓梯所耗用的面積,對開發大為有利,所以是集合住宅規劃設計的常用技巧。不過「戶外安全梯」必須符合一定的構造標準,另詳同編第97條之筆記,請特別留意。
- 請特別留意此處使用「樓梯寬度」和「樓梯淨寬度」兩種不同的用語,詳說明五之筆記。
| 說明四、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臺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
|---|
- 這是民國71年新增的規定,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日本法令無此限制。目的是為了確保民眾進到樓梯空間避難時,逃生動線應該維持安全順暢無阻礙。翌年增訂了圖例33。
- 對變更用途的限制:71年以前的舊大樓並不受此規定的限制,但如果要「變更用途」,就必須適用新法。在公共安全檢查時,如果未涉及修法後變更用途,基於法不溯既往原則,可以適用舊法的規定8)。
| 說明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10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50公分以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75公分以上 |
|---|
- 前半段是參考自日本法令所增訂的規定,以利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設「樓梯昇降機」;後半段則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樓梯寬度vs樓梯淨寬度:藉由增訂此點說明,一併釐清了長期以來「樓梯淨寬是否得包含扶手在內」的爭議,本條的用語全面修正。使用「樓梯寬度」一詞時可以將扶手計算在內,而「樓梯淨寬度」指的則是扣除扶手及牆壁粉刷厚度的淨尺寸。
- 以無障礙樓梯為例,若「樓梯淨寬度」需達到75cm,則含扶手在內的「樓梯寬度」大約需要90cm。
#日本法令日本法令的規定是「在樓梯設置扶手、或可安全昇降樓梯的設備在高度50cm以下的情況,扶手等的寬度在10cm的限度內,在計算樓梯寬度時可以忽略」。因此即使扶手或昇降機軌道寬度超過10cm,仍然有10cm的幅度可以計入樓梯的「有効幅」。我國的法規則是規定扣除扶手後仍必須有75cm的最小淨寬,比日本略為嚴格,而且對於扶手等之寬度超過10cm的情況沒有對應的規定。
| 說明六、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者,不受本條及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
|---|
- 我國法令對於「服務專用樓梯」以及「其他使用」並沒有明確定義。日本法令則是指用於電梯機房或瞭望塔等用途的樓梯9)。若參考此邏輯,「服務專用樓梯」之原意應該是只供設備維護的情況使用,而非供一般使用者或工作人員使用。
| 圖例33 |
|---|
- 本圖之說明①即附表說明四,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日本法令無此規定。只適用於安全梯的情況,其他樓梯不受此限。
- 說明②是引用當時第76條第7款的規定。
- 雖然說明②③如此規定,但實務上集合住宅除了各戶的玄關門以外,其他防火門通常還是會被要求依第76條規定的「向避難方向開啟」。
其他相關法規
- 樓梯相關法條關係圖:
- 建築法令以外的樓梯寬度要求:台電配電場所必須自道路起留設淨寬120cm以上的通道連通。如果配電室設於地下層,而且沒有車行坡道可抵達,則通往該層之樓梯「淨寬度」必須達120cm以上(需扣除扶手),其樓梯間出入口的門也必須以扣框後的寬度計算10)。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3条(階段及びその踊場の幅並びに階段の蹴上げ及び踏面の寸法) | |
| 1 階段及びその踊場の幅並びに階段の蹴上げ及び踏面の寸法は、次の表によ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屋外階段の幅は、第百二十条又は第百二十一条の規定による直通階段にあつては九十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その他のものにあつては六十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住宅の階段(共同住宅の共用の階段を除く。)の蹴上げは二十三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下、踏面は十五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1 樓梯及其平台之寬度及樓梯級高和踏面的尺寸,依下表的規定。但是,戶外樓梯的寬度,依第120条或第121条規定的直通樓梯應為90cm以上,其他者應為60cm以上,住宅的樓梯(共同住宅的共用樓梯除外)之級高應為23cm以下,級深應為15cm以上。 註:第120条或第121条指的是依法令所必要的直通階段。 |
|---|---|
| 階段の種別 | 階段及びその踊場の幅(cm) | 蹴上げの寸法(cm) | 踏面の寸法(cm) | |
|---|---|---|---|---|
| (一) | 小学校(義務教育学校の前期課程を含む。)における児童用のもの | 140以上 | 16以下 | 26以上 |
| (二) | 中学校(義務教育学校の後期課程を含む。)、高等学校若しくは中等教育学校における生徒用のもの又は物品販売業(物品加工修理業を含む。第百三十条の五の三を除き、以下同じ。)を営む店舗で床面積の合計が千五百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るもの、劇場、映画館、演芸場、観覧場、公会堂若しくは集会場における客用のもの | 140以上 | 18以下 | 26以上 |
| (三) | 直上階の居室の床面積の合計が二百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る地上階又は居室の床面積の合計が百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る地階若しくは地下工作物内におけるもの | 120以上 | 20以下 | 24以上 |
| (四) | (一)から(三)までに掲げる階段以外のもの | 75以上 | 22以下 | 21以上 |
| 樓梯的種類 | 樓梯及其平台之寬度(cm) | 級高之尺寸(cm) | 級深之尺寸(cm) | |
|---|---|---|---|---|
| (一) | 在小學校(包含義務教育學校之前期課程)供兒童使用者 | 140以上 | 16以下 | 26以上 |
| (二) | 中學校(包含義務教育學校之後期課程)、在高等學校或中等教育學校供學生使用者、或物品販售業(包含物品加工修理業,第130条之5之3除外,以下同)之店鋪營業床面積合計超過1500㎡者、劇場、電影院、演藝場、觀覽場、在公會堂或集會場供客用者 | 140以上 | 18以下 | 26以上 |
| (三) | 直上層的居室床面積合計超過200㎡的地上層、或居室床面積合計超過100㎡的地下層、或在地下工作物內者 | 120以上 | 20以下 | 24以上 |
| (四) | (一)至(三)所示之樓梯以外者 | 75以上 | 22以下 | 21以上 |
| 2 回り階段の部分における踏面の寸法は、踏面の狭い方の端から三十センチメートルの位置において測るものとする。 | 2 旋轉梯的部分之踏面的尺寸,以踏面較窄一端起30cm的位置量測。 |
|---|---|
| 3 階段及びその踊場に手すり及び階段の昇降を安全に行うための設備でその高さが五十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下のもの(以下この項において「手すり等」という。)が設けられた場合における第一項の階段及びその踊場の幅は、手すり等の幅が十センチメートルを限度として、ないものとみなして算定する。 | 3 在樓梯及其平台設置扶手及可安全昇降的設備其高度在50cm以下之裝置(以下簡稱「扶手等」)的情況,在算定第一項之樓梯及其平台的寬度時,扶手等之寬度在10cm的限度內可以忽略。 |
| 4 第一項の規定は、同項の規定に適合する階段と同等以上に昇降を安全に行う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として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構造方法を用いる階段については、適用しない。 | 4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樓梯,與具有同等以上的昇降安全性的樓梯,若採用國土交通大臣規定的構造方法,得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
- 上述第4項的規定是因應近年既有獨棟住宅改成share house或group house的需求增加,但共用住宅的共用樓梯會受到第1項的限制。為促進既存資產的有效活用而規定放寬標準,若樓梯兩側都設置扶手,且踏面設置粗面的防滑材料,級高可以放寬到23cm,級深放寬到19cm。11)
4)
例如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45条(對興行場的階段之構造規定)
5)
「(110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四)6.考量逃生避難之安全性,U型折梯平臺不得設置梯級踏步。
6)
參考「大阪市建築基準法取扱い(2021)」2-51,「京都市建築法令実務ハンドブック(2018)質疑応答編」2-8
7)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8.5節
9)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7條、第129-9條
10)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第7條
11)
平成29年国住指第2192号,「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二十三条第一項の規定に適合する階段と同等以上に 昇降を安全に行うことができる階段の構造方法を定める件の改正について (技術的助言)」
第2章_設計通則/33_樓梯之尺寸.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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