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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35_樓梯的垂直淨空距離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7節 樓梯、欄杆、坡道

35|樓梯的垂直淨空距離

1974-02-15初訂 1974-02-15施行
★★ 樓梯是建築物之中主要的垂直交通、避難、救災動線,相關的法條每一條都很重要。



1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190公分。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為確保樓梯的合理使用高度,並規定淨高的量測方式。


適用對象

  • 除了「服務專用樓梯」以外的所有樓梯。

執行疑義

  • 施工誤差或裝修厚度:本條所規定之淨高已經是容許的最小高度,不允許施工誤差或裝修厚度而降低高度1)

國外相關法規

  • 日本建築法令對於樓梯的淨高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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