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35_樓梯的垂直淨空距離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7節 樓梯、欄杆、坡道
35|樓梯的垂直淨空距離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 ★★ 樓梯是建築物之中主要的垂直交通、避難、救災動線,相關的法條每一條都很重要。 | ||
| 1 | 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190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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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 除了「服務專用樓梯」以外的所有樓梯。
執行疑義
- 施工誤差或裝修厚度:本條所規定之淨高已經是容許的最小高度,不允許施工誤差或裝修厚度而降低高度1)。
國外相關法規
- 日本建築法令對於樓梯的淨高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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