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36_扶手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7節 樓梯、欄杆、坡道
36|扶手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 樓梯是建築物之中主要的垂直交通、避難、救災動線,相關的法條每一條都很重要。 | ||
| 1 | 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公分以上之扶手,但第33條第三、四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 | |
|---|---|---|
| 一、 | 樓梯之寬度在3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15公分以下,且級深在30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 | |
| 二、 | 樓梯高度在1公尺以下者得免裝設扶手。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大部份引自日本法令,但略有修改。
法規意義
- 本條所稱之「扶手」之主要功能是供上下樓時抓握,可以借力和保持平衡,防止失足。在樓梯側邊沒有牆壁的情況,也有「欄杆」的作用,以及「防止墜落」。
- 第38條所稱之「欄桿扶手」則是專為「防止墜落」,與本條所稱之「扶手」目的不同。
適用對象
- 除了「服務專用樓梯」以外的所有樓梯。
條文探討
| 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公分以上之扶手,但第33條第三、四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 |
|---|
- 75公分以上:75~85公分是適宜「抓握借力」動作的人體工學尺寸,過高反而不好用。但就「防止墜落」而言,高度還不足夠。如果樓梯側邊連接挑空天井、或為戶外樓梯,有墜落之危險時,其欄桿扶手必須符合第38條之規定,高度應為110或120cm以上。
- 若為「無障礙樓梯」,樓梯兩側皆必須設置扶手,另詳「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
| 樓梯之寬度在3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15公分以下,且級深在30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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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台泥前董事長辜成允在晶華酒店大廳樓梯跌倒滾落,腦部重傷致死。30年前設計該建築物之著名建築師李祖原等人因設計疏失而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後因認罪而緩起訴),其依據即為本條,不可不慎。
| 樓梯高度在1公尺以下者得免裝設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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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樓梯若為「無障礙樓梯」,只要高差超過20公分就必須設置扶手4)。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5条(階段等の手すり等) | |
| 1 階段には、手すり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1 樓梯應設置扶手。 |
|---|---|
| 2 階段及びその踊場の両側(手すりが設けられた側を除く。)には、側壁又はこれに代わるもの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2 樓梯及其平台的兩側(設有扶手的側邊除外),應設有側壁或代替側壁的構造。 |
| 3 階段の幅が三メートルをこえる場合においては、中間に手すり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けあげが十五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下で、かつ、踏面が三十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のものにあつて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3 樓梯寬度超過3m的情況,應設置中間扶手。但是,級高在15cm以下,且級深在30cm以上者,不在此限。 |
| 4 前三項の規定は、高さ一メートル以下の階段の部分には、適用しない。 | 4樓梯在高度1m以下的部分,不過用前三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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