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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38_欄杆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7節 樓梯、欄杆、坡道

38|欄杆

1974-02-15初訂 2007-07-02修正 2007-07-02施行
★★★ 幾乎所有建築物都有屋頂平台、樓梯、陽台等元素,常用且重要,但通常不會造成設計上的限制。



1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1.10公尺;10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20公尺。
2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A-1、A-2、B-2、D-2、D-3、F-3、G-2、H-2 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標準為二層以下為1m,三層以上為1.1m,十層以上為1.2m。
  • 民國96年修正,提高二層以下的欄桿高度;參考美國IBC和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26條及文部省的「幼稚園設備標準」規定1),增訂第二項。原本適用對象僅有H-2、D-3、F-3組。
  • 民國96年修正,第二項增列各種兒童經常出入的場所(A-1、A-2、D-2、G-2);文字斷句調整。

法規意義

  • 本條所稱的「欄桿扶手」是為了防止由樓板邊緣墜落,與第36條「樓梯之扶手」的目的不同。就功能而言,女兒牆也屬於一種「欄桿」。
  • 第一項規定欄桿的高度,第二項是為了防止兒童攀爬或穿過欄桿而發生墜落意外。

適用對象

  • 第一項適用於所有建築物。第二項只適用於列舉的用途,包括集會表演、運輸場所、商場百貨、文教設施、國小校舍、兒童福利、政府機關、住宅等八類。
  • 對象構造物為各種「樓板之邊緣」。包括室外樓梯,但不包括室內樓梯間的樓梯。

條文探討

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 如果欄杆設有水平橫條,可在欄杆內側另設置阻絕材料(如玻璃、壓克力等),亦可防止攀爬2)
  • 在15cm以下及80cm以上的範圍可以設置水平橫桿或墩座3)

執行疑義

  • 挑空區觀眾席的欄桿
    • 「挑空區觀眾席」指的是音樂廳二樓以上的觀眾席,如依本條標準設置的欄桿會影響觀賞視線。對此營建署予以較寬鬆的解釋,認為「挑空區觀眾席」非屬本條列舉的項目,得由設計者自行考量適宜的安全高度4)。實務設計上常加欄桿台座的深度(厚度),亦可防止意外翻出欄桿而墜落,或是提高座席的相對高度。
    • 在美國的劇院設計中,觀眾席的欄桿通常必須高於42英吋(106.7cm)。但是如果會影響視線,例如在樂池、道式入口、橫向走道的邊緣等,至少應設置高度26英吋(66.0cm)的欄桿,並在不影響視線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加高,30英吋(76.2cm)是很常見的尺寸。欄桿在陽台層觀眾席的通道末端應增加到36英吋(91.4cm),且欄桿的頂端至走道第一階梯的「斜線距離」至少需達42英吋。在美國,從陽台層觀眾席摔下來的事件非常罕見,「對風險的感知」被認為是防止墜落的重要考量5)
  • 止水墩座
    • 陽台露台的欄桿通常設置於止水墩座上,該墩座存在作為墊腳石供攀爬的安全疑慮,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對欄桿及其基座有構造細部上的要求。例如雙北市以欄扞扶手內緣的投影線位置來認定基座是否有提供墊腳之虞;高雄市以欄杆扶手內側至基座完成面的距離是否超過6cm來認定6)。營建署另於民國111年訂定了「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7),補充了構造細節的原則及多則圖例。
  • 同一樓層的高低差:本條只針對「樓板的邊緣」,至於同一樓層(或在地面上)有高低段差的情況,並沒有明確規定。或可援引無障礙規範對室內外通路防護設施的標準,當高低段差超過75cm時,應設置欄桿等防護設施。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45條(外牆開口限制)
  • 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台內營字第1110818884號):這是一份「行政指導」,尚不具法律位階。
    •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強制力的勸導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不過該原則仍然樹立了一個設計責任的參考標準,萬一發生事故,恐怕會被引用來界定責任的範圍,請特別留意。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26条(屋上広場等)
1 屋上広場又は二階以上の階にあるバルコニーその他これに類するものの周囲には、安全上必要な高さが一・一メートル以上の手すり壁、さく又は金網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1 屋頂平台或二層以上之樓層的陽台等類似空間周圍,應設置安全上必要的、高度1.1m以上的扶手牆或金屬網。
2 建築物の五階以上の階を百貨店の売場の用途に供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避難の用に供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屋上広場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2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的樓層供百貨店的店面使用的情況,應設置供避難使用的屋頂平台。
文部科學省「幼稚園施設整備指針」第5章 詳細設計 第6 その他
2 手すり
(1)階段,バルコニー,屋上,吹抜け等には,円滑な移動と墜落・転落防止のために,適切な高さと十分な強度の手すりを設計することが重要である。また,足を掛けられるような仕様は避け,通り抜けられる隙間をつくらない設計とするなど,幼児の乗り越え,通り抜け,滑り降り等を防止できる寸法,形状等とすることが重要である。
2 扶手
(1) 樓梯、陽台、屋頂、挑空等,為了通行的順暢及防止摔倒、墜落,適切高度和足夠強度的扶手設計非常重要。此外,避免腳可以掛在上面的樣式,不要設計可以穿過的間隙,防止幼兒翻越、穿過、滑降的尺寸、形狀也很重要。
2018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Chapter 10 Means of Egress> Section 1015 Guards> 1015.4 Opening limitations
Required guards shall not have openings that allow passage of a sphere 4 inches (102mm) in diameter from the walking surface to the required guard height.依規定設置的欄桿,自地面至規定欄桿高度的範圍內,不得有容許直徑10.2cm的球體穿過的開孔。
Exceptions:例外:
1.From a height of 36 inches (914 mm) to 42 inches (1067 mm), guards shall not have openings that allow passage of a sphere 4 3/8 inches (111 mm) in diameter.1.高度91.4~106.7cm的欄桿,不得有容許直徑11.1cm的球體穿過的開孔。
2.The triangular openings at the open sides of a stair, formed by the riser, tread and bottom rail shall not allow passage of a sphere 6 inches (152 mm) in diameter.2.樓梯側邊由級高、級深、底部欄桿圍成的三角形開孔,不得有容許直徑15.2cm的球體穿過的開孔。
3.At elevated walking surfaces for access to and use of electrical, mechanical or plumbing systems or equipment, guards shall not have openings that allow passage of a sphere 21 inches (533 mm) in diameter.3.通達或位於機電設備高架平台的欄桿,不得有容許直徑53.3cm的球體穿過的開孔。
4.In areas that are not open to the public within occupancies in Group 1-3, F, H or S, and for alternating tread devices and ships ladders, guards shall not have openings that allow passage of a sphere 21 inches (533 mm) in diameter.4.在使用類組1~3、F、H、或S的非公開區域、及錯步樓梯和船梯,其欄桿不得有容許直徑53.3cm的球體穿過的開孔。
5.In assembly seating areas, guards required at the end of aisles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029.17.4 shall not have openings that allow passage of a sphere 4 inches (102 mm) in diameter up to a height of 26 inches (660 mm). From a height of 26 inches (660 mm) to 42 inches (1067 mm) above the adjacent walking surfaces, guards shall not have openings that allow passage of a sphere 8 inches (203 mm) in diameter.5.在組合式觀眾座席,依1029.17.4應在走道底端設置欄桿,在高度66cm以下的範圍不得有容許直徑10.2cm的球體穿過的開孔。在高度66至106.7cm的範圍,不得有容許直徑20.3cm的球體穿過的開孔。
6.Within individual dwelling units and sleeping units in Group R-2 and R-3 occupancies, guards on the open sides of stairs shall not have openings that allow passage of a sphere 43/8 (111 mm) inches in diameter.6.在R-2及R-3類組的個別住宅單元或住宿單元內,樓梯開放側的欄杆不得有容許直徑11.1cm的球體穿過的開孔。
1) , 2)
(96)台內營字第0960803082號令(修正說明)
3)
「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111)台內營字第1110818884號
5)
參考《Theater Planning: Facilities for Performing Arts and Live Entertainment》,Gene Leitermann,2017
6)
(101)高市工務建字第10131443100號會議記錄圖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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