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1_防水閘門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4-1|防水閘門
| 2011-06-21初訂 | 2011-07-01施行 |
| ★★★ 除山坡地基地以外,設有地下室的建築物皆必須設置,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 |
| 1 | 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基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 | |
|---|---|---|
| 一、 | 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90公分以上之防水閘門(板)。 | |
| 二、 | 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其位於自基地地面起算90公分以下部分,應設置防水閘門(板)。 | |
| 2 | 前項防水閘門(板)之高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0年增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民國90年代多次颱風及特大豪雨屢屢超過整體治水措施的極限,造成重大的生命及財產損失,也喚起國內對全球氣候變遷議題的關注。民國100年增訂本條,是「防洪法規三部曲」的第一部,作為建築物本體在淹水時「自保」、減輕損害的一項基本設施。
- 地下層一旦淹水,就只能用機械抽水才能排出,而且大樓的電力配電、變電設備經常設於地下層,故建築防洪以保護地下層為優先考量。
適用對象
- 除了「山坡地基地」以外的所有基地。因為山坡地地勢較高、坡度較大,非屬易淹水地區1)。
—-
條文探討
| 並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 |
|---|
- 各地的淹水潛勢、基地條件、排水設施不盡相同,各地方政府可以另訂防洪及排水規定2)。
| 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90cm以上之防水閘門(板) |
|---|
- 此標準是指防水閘門的上緣應達到GL+90cm,非指防水閘門本身要有90cm高。
- 「基地地面」依第1條第8款之定義為「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標準並不算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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