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6-4_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9節 防音
46-4|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
| 2016-06-07初訂 | 2019-08-19修正 | 2020-01-01施行 |
| 為技術上的規範,規劃上僅對牆厚有微幅影響,並未造成太多限制。 | ||
| 1 | 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
|---|---|---|
| 一、 | 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2300kg/m3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15公分以上。 | |
| 二、 | 紅磚或其他密度在1600kg/m3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22公分以上。 | |
| 三、 | 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55kg/m2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60 kg/m3以上,厚度在7.5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12公分以上。 | |
| 四、 |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50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 |
| 2 |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5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109年修正,由於綠建材標準中的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訂有分戶牆評定項目,其標準略高於本條。故於第1項第4款增列「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以鼓勵增加採用綠建材。
法規意義
- 規定對象空間單元的分界牆的空氣音隔音性能,包括「列舉式構造規定」和「性能式規定」兩類。
- 對象空間單元之居室若鄰接昇降機道,其隔音標準需提高。
適用對象
- 第1項的適用對象為第4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
- 第2項的適用對象為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昇降機道與第2款建築物之居室相鄰的分戶牆」。
條文探討
| 紅磚或其他密度在1600kg/m3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22公分以上 |
|---|
- 22公分為1B磚牆的厚度。對照第46-3條,增加一倍的厚度才只能提昇5dB的隔音性,並不太經濟。另參閱第46-1條對隔音原理之筆記。
|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 |
|---|
- 與第46-3條的標準相同。
- 一般昇降機道之壁體採用RC牆時,在結構上通常只需要15cm的厚度,加粉刷之總厚度約僅17~18cm,尚未能符合本條之標準,故RC牆厚度需增加至18cm以上,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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