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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6-4_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9節 防音

46-4|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

2016-06-07初訂 2019-08-19修正 2020-01-01施行
為技術上的規範,規劃上僅對牆厚有微幅影響,並未造成太多限制。



1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2300kg/m3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15公分以上。
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1600kg/m3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22公分以上。
三、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55kg/m2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60 kg/m3以上,厚度在7.5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12公分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50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2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5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109年修正,由於綠建材標準中的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訂有分戶牆評定項目,其標準略高於本條。故於第1項第4款增列「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以鼓勵增加採用綠建材。

法規意義

  • 規定對象空間單元的分界牆的空氣音隔音性能,包括「列舉式構造規定」和「性能式規定」兩類。
  • 對象空間單元之居室若鄰接昇降機道,其隔音標準需提高。

適用對象

  • 第1項的適用對象為第4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
  • 第2項的適用對象為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昇降機道與第2款建築物之居室相鄰的分戶牆」。

條文探討

紅磚或其他密度在1600kg/m3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22公分以上
  • 22公分為1B磚牆的厚度。對照第46-3條,增加一倍的厚度才只能提昇5dB的隔音性,並不太經濟。另參閱第46-1條對隔音原理之筆記。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
  • 與第46-3條的標準相同。
  • 一般昇降機道之壁體採用RC牆時,在結構上通常只需要15cm的厚度,加粉刷之總厚度約僅17~18cm,尚未能符合本條之標準,故RC牆厚度需增加至18cm以上,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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