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46-7_機房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9節 防音
46-7|機房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
| 2016-06-07初訂 | 2016-07-01施行 | |
| ★ 機房的浮式地板並不罕見,對整體的工程造價影響不大,但會影響機房的室內淨高,應稍加留意。 | ||
| 1 | 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
|---|---|---|---|
| 一、 | 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15cm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19cm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
| (一) | 橡膠緩衝材(厚度1.6公分以上,動態剛性40MN/m3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7cm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 ||
| (二) | 玻璃棉緩衝材(密度96至120kg/m3)或岩棉緩衝材(密度100至150 kg/m3)厚度5cm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7cm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 ||
| (三) |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 △Lw 在25dB以上。 | ||
| 二、 |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w 在50dB以下之隔音性能。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5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目的為緩和機房對下方住戶的衝擊音。規定對象空間單元的分界樓板的衝擊音隔音性能,包括「規格式規定」和「性能式規定」在內。隔音構造類似於機房常用的「浮式地板」。
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為第46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連棟住宅、集合住宅」的「昇降機房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
條文探討
| 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
- 指的是對隔音工法的一般性規定,包括緩衝材的防護措施、和地坪與牆腳的斷橋處理。
| 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15cm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19cm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
| (一) | (二) | ||
|---|---|---|---|
| 表面材 (含緩衝材) | 表面材 | 不限 | 不限 |
| 基底層/壓層 | 混凝土7cm以上 | 混凝土7cm以上 | |
| 緩衝材 | 橡膠緩衝材40MN/m3以下 厚1.6cm以上 | 玻璃棉緩衝材96~120 kg/m3 或岩棉緩衝材100~150 kg/m3 厚5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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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裸樓板 | RC樓板厚度15cm以上,或鋼承板RC樓板之最厚部份達19cm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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