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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6-7_機房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9節 防音

46-7|機房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

2016-06-07初訂 2016-07-01施行
★ 機房的浮式地板並不罕見,對整體的工程造價影響不大,但會影響機房的室內淨高,應稍加留意。



1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15cm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19cm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1.6公分以上,動態剛性40MN/m3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7cm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二)玻璃棉緩衝材(密度96至120kg/m3)或岩棉緩衝材(密度100至150 kg/m3)厚度5cm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7cm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 △Lw 在25dB以上。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w 在50dB以下之隔音性能。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5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目的為緩和機房對下方住戶的衝擊音。規定對象空間單元的分界樓板的衝擊音隔音性能,包括「規格式規定」和「性能式規定」在內。隔音構造類似於機房常用的「浮式地板」。

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為第46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連棟住宅、集合住宅」的「昇降機房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

條文探討

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指的是對隔音工法的一般性規定,包括緩衝材的防護措施、和地坪與牆腳的斷橋處理。
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15cm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19cm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二)
表面材
(含緩衝材)
表面材 不限 不限
基底層/壓層 混凝土7cm以上 混凝土7cm以上
緩衝材 橡膠緩衝材40MN/m3以下
厚1.6cm以上
玻璃棉緩衝材96~120 kg/m3
或岩棉緩衝材100~150 kg/m3
厚5cm以上
裸樓板 RC樓板厚度15cm以上,或鋼承板RC樓板之最厚部份達19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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