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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46_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9節 防音

46|隔音構造之適用範圍

1974-02-15初訂 2016-06-07修正 2016-07-01施行
★★ 本節新增的部份條文會對室內淨高淨寬、和工程造價有不小的影響,故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1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空氣音隔音設計,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客房或醫院病房之分間牆。
二、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
三、昇降機道與第一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間牆,及與前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戶牆。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建築物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
2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樓板。
二、前款建築物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原條文參考自日本法令,原第二項列舉了各種隔音牆壁的構造組合。
  • 民國105年本節大幅修正,同時增訂第46-1至46-7條。本條修改為僅規定本節的適用對象。

延伸閱讀

建築防音規定的修訂

都會地區的居住密度高,在自家範圍日常生活所產生的聲響難免互相影響。人對「聲響(sound)」的感受非常的主觀,某個人所喜歡的、或不介意的聲響,對另一個人卻可能是「噪音(noise)」。噪音可能導致無法入睡、精神衰弱、引起憂鬱,但每個人的身心狀況所能容忍的噪音程度不同,難有客觀的標準。閱讀更多...

法規意義

  • 民國63年本條即有分界牆/分間牆構造之隔音規定,但是並無針對樓板的隔音規定。
  • 近年隨著居住安寧訴訟案件的增加,建築隔音受到重視。民國105年全面翻修原有規定,增訂46-1至46-7共7條新的防音法規。期望能降低鄰居之間的互相干擾,減少糾紛。適用對象也由住宅用途擴大到其他住宿類用途,包含寄宿舍、旅館之臥室或客房、及醫院病房在內。
  • 本條第1、2項分別規定對「空氣傳音(Air-borne Sound)」和「固體傳音(Structure-borne Sound)」的防音構造適用對象。另詳後文[其他相關法規]。

適用對象

  • 因為既有建築物要全面改善隔音有實務上的困難,故本節僅適用於「新建」和「增建」的情況,不包含「修建」、「改建」、及「變更使用」的情況1)。據修正說明的意旨,其中的「增建」應該是針對「增建的部分」而言。
  • 只針對特定用途建築物的特定用途空間單元之「個別區劃構件的隔音性能」加以規範,非針對空間單元的「整體隔音性能」。
    • 空間整體的隔音性能容易受到反射、干涉、共鳴、共振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在設計階段很難正確的預測效果,實測的結果經常會與預期效果不一致2)。通常只有必要的用途(例如音樂廳、錄音室、聽力檢查室)的工程才會規範空間單元的整體隔音性能。
  • 集合住宅等用途以「一戶」為對象空間單元,供人短期住宿的寄宿舍、旅館、醫院以「一室(臥室、客房、病房)」為對象空間單元。
    • 一般規定的對象構件:集合住宅等用途的空間單元之上下四周區劃構造(含分戶牆及分戶樓板)都適用本節規定;寄宿舍等用途則只有四周的分間牆(不含上下樓板)必須適用。
      • 下層非屬住宅之分戶樓板:住宅之下層空間如非供住宅使用,該分戶樓板不屬於第2項之適用範圍3)
    • 加強規定的對象構件:第1項第3、4款及第2項第2款是針對「昇降機道和機電設備空間」之區劃構件的加強規定,需特別留意適用對象構件的條件區別。其中,集合住宅類用途的「昇降機房」雖然其直下方通常沒有居室,但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其他機械設備空間的下方鄰接居室時,才必須加強樓板衝擊音的隔音。至於空氣音的隔音,則以鄰接「昇降機道或機械設備空間」的部分是否為居室來判斷是否須提高樓板或牆壁的隔音性能。

其他相關法規

本節各條之內容及關係概要:

條次 內容概要 備註
第46條隔音構造的適用對象
第46-1條用語定義
第46-2條隔音構造的基本規定
第46-3條空氣音隔音
構造規定
分間牆(寄宿舍、旅館客房、醫院病房、昇降道與居室之間)46條1項1、3款
第46-4條分戶牆(連棟住宅、集合住宅、昇降道與居室之間)46條1項2、3款
第46-5條機房樓板(連棟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旅館客房、醫院病房)46條1項1、2、4款
第46-6條衝擊音隔音
構造規定
分戶樓板(連棟住宅、集合住宅)46條2項1款
第46-7條機房樓板(連棟住宅、集合住宅)46條2項1、2款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第30条(長屋又は共同住宅の各戸の界壁):日本的建築法令只有對集合住宅或連棟住宅(長屋)的隔戶牆有隔音要求。其他的隔音規定見於「住宅品質確保法」,屬非強制性的規範。
長屋又は共同住宅の各戸の界壁は、小屋裏又は天井裏に達するものとするほか、その構造を遮音性能(隣接する住戸からの日常生活に伴い生ずる音を衛生上支障がないように低減するために界壁に必要とされる性能をいう。)に関して政令で定める技術的基準に適合するもので、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構造方法を用いるもの又は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長屋或共同住宅的各戶的分戶牆,應達到屋架內或天花內,其構造之遮音性能(指降低鄰戶在日常生活中所產生的噪音至不妨礙衛生的必要的隔牆性能)應符合政令規定的技術基準,或採用國土交通大臣規定的構造方法,或經由國土交通大臣認定。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2条の3(遮音性能に関する技術的基準)
  • 昭和45年/平成16年改正,建設省告示第1827号「遮音性能を有する長屋又は共同住宅の界壁の構造方法を定める件」
  • 美國2018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Chapter 12 Interior Environment> Section 1206 Sound Transmission>(暫略)
1)
(105)台內營字第1050807000號令(修正說明)、(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5336號
2)
「新築住宅の住宅性能表示制度ガイド」,國土交通省住宅局住宅生產課、一般社団法人住宅性能評価‧表示協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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