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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54_鍋爐煙囪的高度與斷面積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1節 煙囪

54|鍋爐煙囪的高度與斷面積

1974-02-15初訂 1974-02-15施行
本條是針對鍋爐所使用的煙囪,通常只有工業用途建築物才用得到。



1鍋爐煙囪之煙道及最小斷面積應符合左式之規定:
(147-27√A) √H ≧Q
A:為煙道之最小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H:為鍋爐自爐柵算起至煙囪最高部份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Q:為鍋爐燃料消耗量,單位為公斤/一小時。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法規意義

  • 目的:對照日本法令可知,第52~54條的目的都是為了防火,本條及第53條是針對鍋爐煙囪,第52條則是針對附設於建築物的煙囪(包括壁式暖爐、廚房爐灶、鍋爐等的煙囪)。
  • 本條是針對鍋爐(boiler)所使用的煙囪。煙囪的高度愈高,廢氣及熱的排出速度愈快,所以對於燃料消耗量愈高的鍋爐要求愈高的煙囪。
    • #日本法令 舊條文的公式並未考慮不同燃料的低位發熱量及廢氣量差異。一般而言,每公斤燃料所產生的廢氣量,燃油比燃煤要多出50%左右;但燃油的低位發熱量則比燃煤高出近一倍(燃燒效率較高)。在新條文及告示中已進一步區分1)
    • 「爐柵」指的是放置固體燃料用的構造,日文稱為「火格子」。大型鍋爐採用可動式的爐柵,以連續輸送燃料。

適用對象

  • 本條只適用於鍋爐的煙囪。
    • 第52~54條在日本法令中其實是同一条,因此第53及54條的例外條件應該是一樣的。但是我國引進後拆分為三條,卻未將例外條件複製貼上。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5条(建築物に設ける煙突):詳第52條之筆記
  • 昭和56年建設省告示第1112號(最終改正 平成12年建設省告示第1387號)「ボイラーの煙突は、前各号に定めるもののほか、煙道接続口の中心から頂部までの高さがボイラーの燃料消費量」
1)
平成12年建設省告示第1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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