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54_鍋爐煙囪的高度與斷面積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1節 煙囪
54|鍋爐煙囪的高度與斷面積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本條是針對鍋爐所使用的煙囪,通常只有工業用途建築物才用得到。 | |
| 1 | 鍋爐煙囪之煙道及最小斷面積應符合左式之規定: (147-27√A) √H ≧Q A:為煙道之最小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H:為鍋爐自爐柵算起至煙囪最高部份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Q:為鍋爐燃料消耗量,單位為公斤/一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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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法規意義
- 目的:對照日本法令可知,第52~54條的目的都是為了防火,本條及第53條是針對鍋爐煙囪,第52條則是針對附設於建築物的煙囪(包括壁式暖爐、廚房爐灶、鍋爐等的煙囪)。
- 本條是針對鍋爐(boiler)所使用的煙囪。煙囪的高度愈高,廢氣及熱的排出速度愈快,所以對於燃料消耗量愈高的鍋爐要求愈高的煙囪。
#日本法令舊條文的公式並未考慮不同燃料的低位發熱量及廢氣量差異。一般而言,每公斤燃料所產生的廢氣量,燃油比燃煤要多出50%左右;但燃油的低位發熱量則比燃煤高出近一倍(燃燒效率較高)。在新條文及告示中已進一步區分1)。- 「爐柵」指的是放置固體燃料用的構造,日文稱為「火格子」。大型鍋爐採用可動式的爐柵,以連續輸送燃料。
適用對象
- 本條只適用於鍋爐的煙囪。
- 第52~54條在日本法令中其實是同一条,因此第53及54條的例外條件應該是一樣的。但是我國引進後拆分為三條,卻未將例外條件複製貼上。
國外相關法規
-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5条(建築物に設ける煙突):詳第52條之筆記
- 昭和56年建設省告示第1112號(最終改正 平成12年建設省告示第1387號)「ボイラーの煙突は、前各号に定めるもののほか、煙道接続口の中心から頂部までの高さがボイラーの燃料消費量」
1)
平成12年建設省告示第1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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