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57_騎樓_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與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3節 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57|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與構造
| 1974-02-15初訂 | 1975-08-05修正 | 1975-08-05施行 |
| ★★ 本條的基本尺寸規定僅作為各縣市政府的參考,仍應依各地之建管自治規定或都市計畫規定設計。 | ||
| 1 | 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 ||
|---|---|---|---|
| 一、 | 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3.5m,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 ||
| 二、 | 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10cm至20cm,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1/40瀉水坡度。 | ||
| 三、 | 騎樓淨高,不得小於3m。 | ||
| 四、 | 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15cm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2.50m。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大致上沿續日治時期的標準。
- 民國64年修正,文字略為調整。
法規意義
- 騎樓的基本構造規定。由於自日治時代起,各地亭仔腳的標準即不同,所以各縣市的現行規定也都不一樣。同一縣市在不同的都市計畫或特定街區可能又會有不同的規定,務請注意。
- 有關「騎樓」之由來和設置要件請參閱同編第28條(法定騎樓地)之筆記。
條文探討
|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10cm至2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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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基於排水的考量。日治時期的步道敷地與道路敷地已有高度落差的概念,但對亭仔腳尚無明確的規定。民國50年代台北市的雨水下水道計畫明確提出,市區排水因工程經費的侷限,通常僅能考慮排除2~10年頻率的降雨強度。若降雨量高出設計標準時,為使積水侷限於街道,不侵入住屋,道路建設不宜高出兩旁的基地,興建中的人行道緣石宜高出車道20cm1)。受到下水道及道路建設標準的影響,建築法規中有關騎樓的構造規定也要求抬高地面高度。
- 騎樓地坪抬高也可以防止機車駛入騎樓,但是會妨礙行動不便人士通行,兩者很難兼顧,各地方的要求不一致。請留意騎樓之頭尾兩端或中間段是否有設置無障礙坡道之需求。
- 台中市明文允許騎樓於建築線起150cm範圍內設置一處無障礙坡道2)。
| 二、……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 |
|---|
- 道路縱坡度較大的情況,順應道路高程而建造的騎樓會有坡度過大的問題,台階可能比斜坡更利於行走。建築法第43條訂有但書:「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3)
- 「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是針對基地範圍之騎樓表面。至於騎樓與道路之邊界處,則不受此限4)。
| 二、……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1/40瀉水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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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指騎樓的橫坡度。至於騎樓的縱坡度並沒有限制,通常會順應道路坡度及店面入口的地坪高度。
- 不可能精準維持1/40的坡度:所有的建築法規中都只規定單一坡度數值「1/40」。但由於道路有高低起伏,實務上絕無可能精準地維持在1/40的單一坡度。若參考道路設計標準5),人行道的橫坡度一般介於2%~4%(即1/50~1/25)之間即可。
#同樂會觀點本條之1/40瀉水坡度宜視為原則性的規定,執行上不宜過於僵化地要求「剛剛好1/40,不能多也不能少」。然而各地方的都審或建管往往都保守地以1/40作為唯一的坡度標準。
- 出入口的無障礙設計: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5.2.2規定,避難層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平台淨深度不得小於150cm,且坡度不得大於1/50。騎樓若依本條規定之「1/40瀉水坡度」,尚不能符合無障礙規範1/50的坡度要求,但依本條又不能將瀉水坡度減緩,結果只能將出入口再向室內退縮,或者店鋪的門面不設置門窗,以模糊化「出入口」的實際位置。有些審查人員對此特別執著,請多加留意。
#同樂會觀點騎樓之洩水坡度宜容許在一定範圍內彈性調整。
|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15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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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騎樓柱的退後距離即同編第1條第3款圖例1-3-(4)中的d。各地方的規定不同,應優先適用地方規定。
- 這是由傳統構造型式及日治時期的規定而來。傳統亭仔腳的頂蓋構造為木造的屋簷,為使雨水遠離柱面,構造上必定設有出簷。若出簷的深度、柱面位置彼此錯落的話,不僅街面不整齊,亭仔腳之間的步道通路也不易連貫,故日治時期各地方即訂有尺寸位置的規定。不過各地方的騎樓柱退縮距離規定不同,介於10~50cm之間。可能的原因是北部的亭仔腳柱多採用磚造,南部多採用木造,後者的出簷一般較深,因此產生了地域性的差異。
- 二層以上的牆壁或柱面即不受此限制。在以建蔽率管制的時期,通常會把二樓以上的外牆再外推至貼齊建築線,形成騎樓柱比上方外牆內縮的樣態。
| 四、……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2.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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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的是騎樓可供通行的淨寬。
- 自設騎樓:如果因為騎樓柱尺寸較大、或其他基地及法規因素,導致可通行淨寬不足2.5m,只能將騎樓內之外牆面再退縮。退縮的範圍並不視為法定騎樓地,屬於「自設騎樓」,不能享有建蔽率及容積率的優惠,必須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
- 無遮簷人行道:通常比照騎樓的標準,要求(扣除樹穴後的)可通行寬度應達2.5m以上。
執行疑義
其他相關法規
- 建築法第43條(摘錄):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六都的騎樓設置標準概略整理如下表:
| 縣市 | 設置要件 | 寬度 | 淨寬 | 高度 | 騎樓柱退縮 | 依據 |
|---|---|---|---|---|---|---|
| 台北市 | 商業區道路≧8m 經指定的住宅區道路*1 | 道路至地面層外牆3.52m 騎樓地寬度3.64m*2,3 | 2.5m | 3.33m | 15cm*2 |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 新北市 | 住宅區道路≧10m 商業區道路≧7m 市場用地道路≧7m *4 | 3.52m | 2.5m | 3m | 15cm | 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
| 桃園市 | 住宅區道路≧12m 商業區道路≧7m 市場用地道路≧7m*5 | 3.5m(7~15m道路) 4m(>=15m道路)*6 | - | - | 15~23cm*6 | 桃園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已廢止) |
| 台中市 | 道路≧7m | 4m | 2.5m | 3.5m | 50cm |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
| 台南市 | 商業區道路≧7m 住宅區: (A)原台南市道路≧15m (B)原台南縣道路≧12m*5 | 依道路寬度 (A)3.5/3.75/4.25m (B)3.5/4m*5 | (A)2.5m (B)3m | - | (A)25cm (B)50cm | 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 |
| 高雄市 | 住宅區道路≧8m/15m 商業區道路≧8m/7m 其他分區道路≧8m*7 | 3.9m | - | 3.5m | 30cm |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1 臺北市住宅區重要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
*2 大稻埕特定區、中山北路部份路段有特殊的騎樓尺寸規定
*3 台北市的法規用語略有不同。其中3.64m為騎樓地的寬度,但是騎樓內之外牆面距離道路境界線只需3.52m。相當於1B磚牆的牆心線距離道路境界線3.64m。
*4 其他使用分區不論道路寬度皆須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5 桃園市在縣市合併後,桃園、大溪、龜山、中壢、平鎮等都市計畫區依各區之舊標準。
*6 台南市在縣市合併後,騎樓規定較為複雜,請詳台南市法規。
*7 高雄市在縣市合併後,設置標準也略有不同。其他使用分區僅要求退縮建築(免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但道路未滿8m時仍必須退縮45cm。
國外相關法規
- 日本在意義上和型態上與我國「騎樓」相似的沿街有遮簷廊道是以「指定壁面線」的方式來形成,但這種廊道並沒有特定的名稱。另詳同編第28條之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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