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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60-1_停車空間之走道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60-1|停車空間之走道

2012-03-13初訂 2012-07-01施行
★ 在配置緊湊的停車空間可能造成限制,應多加留意。

1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75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1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過去停車空間經常沒有留設通道,梯廳、安全梯、或機房常被阻擋在停車位之後,導致出入不便、造成糾紛,故明文規定。通道淨寬是參考樓梯及防火門的最小寬度標準。1)

適用對象

  • 只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條文探討

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75cm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
  • 本條僅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如果是設置於法定空地的停車位,則不受此限。但是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通往道路的「避難通路」寬度應達1.5m,且不可以經由停車位出入2)。基地面寬較窄的建築物宜特別留意。
  • 「居室或非居室」包含「機房」在內。如果機房前未設有通道,就無法標示為「機房」並登記公設產權,請特別留意。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包括以下:

  • 避難路徑:如果停車空間設於避難層,直通樓梯通往屋外出入口之通道(經過停車空間)寬度仍不得小於同編第92條規定的走廊寬度(1.2m或1.8m)。
    • 該通道是否得併入停車空間免計容積檢討,各縣市可能有不同的執行標準。至於該通道能否與「車道」重疊設置,請參閱第61條之筆記。
  • 台電配電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第7條,通達用戶配電場所的通道淨寬應達1.2m以上。
  • 無障礙車位:依同編第167-1條規定,具無障礙設施之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達。依「建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204節室內通路走廊不得小於1.2m。
1)
(101)台內營字第1010801110號令(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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