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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60_停車位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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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4節 停車空間

60|停車位尺寸

1974-02-15初訂 1993-01-17修正 1993-07-01施行
★★★ 每棟應設停車位的建築物都用得到,非常重要。

1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2.5m,長5.5m。但停車位角度在30°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6m。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4m,長12.4m。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5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cm。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2.5m,長5.5m,淨高1.8m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2.2m,淨高為1.6m上。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3.5m以上、長5.7m以上之昇降機道。
五、基地面積在1500㎡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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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大部分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民國63年初訂停車位尺寸定為2.5×6m。
民國71年修正⇒地下停車場逐漸增加。為避免結構柱距太大,室內停車位長寬得酌減25cm,但最多只有半數能縮減。增訂大型客車停車位尺寸4w×12d。
⇒增訂第2款,機械停車位的尺寸規定2.2w×5.5d×1.8h。
⇒增訂第3款,要求1500㎡以上之大型基地在地面層以外的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其停車數量達50輛以上時應設雙車道寬度,除非採進出口分開設置的單向通行系統。
民國72年修正⇒增訂圖例一則。
民國82年修正⇒第3款的「汽車車道」後增加「(坡道)」字樣,意指「汽車車道包括坡道」。
⇒增訂第4款,配合實施容積管制,每輛車的免計容積上限訂為40㎡。
⇒增訂第2項,對機械停車設備加以規範。
民國86年修正⇒圖例說明文字修改為「第49輛以前做單車道,50輛以後則需設置雙車道」,以明確語意。
民國93年修正⇒有關雙車道的規定明確化,僅服務少數車位的車道無需雙車道,以免不經濟的情形。
民國93年修正⇒修正圖例,原圖例停止適用。
民國99年修正因國內自用車大型化,又停車位設計不良所導致的買賣糾紛頻傳,故對停車規定修嚴。
⇒增訂第2款,只有1/4車數可以縮減尺寸,且長邊不能緊臨牆面設置。其他款次調整。
⇒將機械停車位的寬度提升至2.5m,以容納機械骨架及設備、及人員上下車通行。另將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的機械停車位區分出來,寬度及高度分別縮減至2.2m及1.6m。
⇒增訂汽車升降機之升降道尺寸,以配合設置符合「建築物附設傐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3.3規定之機廂。
⇒大客車停車位尺寸增長為12.4m。
民國102年修正因為高房價使得買賣糾紛大增,停車位規定繼續修嚴。
⇒第1款參考國外尺寸,將停車位長度縮減為5.5m ,只有停車角度超過30°時長度才需為6m。
⇒第2款改為只有1/5車數可以縮減尺寸,寬度只能縮減20cm(長度不能縮減),且不能連續設置。
⇒原本「雙車道」與「基地規模」同列在第5款,成為雙重適用門檻,未達1500㎡的基地即使建築物的停車數達50輛也不必設雙車道 。修正將原第5款分為兩款,有關雙車道規定移到第6款,改成只以服務的車位數為門檻,不論基地面積的大小。原第6款調整款次。

法規意義

  • 本條是針對「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法定停車位)」的尺寸規定,意即符合本條尺寸的停車位才可以計入第59條的「停車數量」 ,並適用免計容積等其他規定。

條文探討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2.5m,長5.5m。……
  • 雖然建築法規容許些許施工誤差,但為了避免買賣糾紛問題,許多地方政府在使照檢查時是以「完成面尺寸」為準。請特別留意預留粉刷厚度。
  • 本款規定尺寸是用來認定該「停車位」是否可計入法定停車數量的標準,法條並未限制不能設置更大尺寸的停車位 。至於非屬建築物附設的法定停車位(例如公共停車場),不適用本款的尺寸標準 。
    • 若建築物的法定停車位與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設置於同一樓層、且共用車道及進出口,則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也應符合技術規則的尺寸規定 。
一、……但停車位角度在30°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6m。
  • 以現行的停車格尺寸而言,與路邊夾角在30°以下時即無法由停車格的短邊駛入,只能由長邊駛入,也就是在駕照考試時所稱的「路邊停車」方式。「路邊停車」的行車軌跡在車位前後需要多一點的空間,所以增加停車位長度。
  • #日本法令 日本各地方的停車格尺寸標準比我國為小,通常為2.3×5m,但是對「一方通行(路邊停車式)」的停車格要求其車前或車後應有2~2.5m以上的緩衝寬度。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5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cm。……
  • 尺寸的寬減不適用於第3款的機械車位 。
  • 「1/5車位數」是指全部車位數的1/5,而非分層檢討 。
二、……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 這是為了上下車之便利,對放寬規定的排除條件。
  • 至於停車位與「柱」的距離並沒有限制 。不過民國112年營建署對這個行之有年的函釋補充解釋,認為舊函釋中所稱的「柱」是指「未與牆壁相連的柱」,如果柱與牆壁相連就不能寬減 。請特別留意。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雖非完全無理,但僅以柱牆是否相連來認定該柱是否妨礙下車,未必客觀公平。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2.5m,長5.5m,淨高1.8m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2.2m,淨高為1.6m上。
  • 技術規則中對於「機械停車位」並沒有更詳細的分類,用語上容易誤解。以下依「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CNS列表說明。通稱的「全自動停車設備」是指採用密封停車室、且機械運作時人員在停車室以外的機械停車設備,而「倉儲式停車設備」通常是指不包含「循環式」在內的「全自動停車設備」。
規範及CNS的分類名稱 國家標準 A B C 說明
循環式垂直循環式
Vertical Circulation Type
CNS13350-1VV 出入車時,同一組的置車板必須一起環狀移動故得名。優點是節省空間,缺點是出車時間較長,不適合設置太多數量。
水平循環式
Horizontal Reciprocating Type
CNS13350-4VV
多層循環式
Multi-Circulating Type
CNS13350-5VV
平面往復式
Horizontal Plane Reciprocating Type
CNS13350-2VVV「平面往復式」俗稱為「台車式」。
若橫移時能二軸向轉換則稱為「棋盤式」。
升降機式升降機式
Elevator Type
CNS13350-3VVV「升降機式」指的是垂直搬器直接連接停車室的型式。依車室的配置幾何分為縱式、橫式、迴旋式。
「升降滑動式」則是在垂直運送時同時水平橫移的型式。
升降滑動式
Elevator-Sliding Type
CNS13350-10VVV
多段式
Multi-Stage Type
CNS13350-9VV 大多設置於非封閉的停車室,是最常見的機械停車位型式。
此種車位的車道部分有可能是坡道型式,俗稱為「坡道機械車位」。
簡易升降式
Simple Elevator Type
CNS13350-8 VV
附屬裝置汽車用升降機
Elevator for car use
CNS13350-7 VV指的是應用在車道上用來取代坡道的裝置,將汽車搬至設有停車位的樓層。使用汽車用升降機的停車位也可能是平面車位,俗稱為「升降平面車位」。
方向轉換裝置(旋轉台)
Merry-Goround Type
CNS13350-6 △△指的是應用在車道上的裝置,不包含組合於其他機械式停車裝置的旋轉台。
A:無人方式 B:準無人方式 C:同乘方式
  • 淨高1.8m是考量人員出入的最小高度,而非容車尺寸。二段(層)或三段的「簡易升降式」機械停車只有出入的這一層必須符合1.8m ,其他層只需1.6m,也有以「傾斜式車台」來節省空間的方式。
  • 本款規定的尺寸是用來認定該「機械停車位」是否可計入法定停車數量的標準,並不是用來規範機械停車設備或置車板的實際尺寸 。
    • 在「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所規定的尺寸才是實際可供汽車停放的淨尺寸 。例如「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機械停車空間,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0.1m,且不得小於2m;長度應在5m以上;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0.05m,且不得小於1.6公尺」,「人車共乘式兼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空間,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全寬加0.5m且不得小於2.2m;長度應在5m以上,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0.1m,且不得小於1.8m。」
    • 「置車板寬度」不包含兩側邊的樑 。
    • 如果「立體停車塔」的停車位不屬於「法定停車位」,其尺寸不受本款的限制 。

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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