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6|斷崖基地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
| 只有在斷崖上下方的基地才會受到限制,應用的機會很少,但有可能造成重大限制。 | ||
| 1 | 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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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目的顯而易見,但「斷崖」並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高度及水平範圍也難以計量,執行上存有疑義。實務上通常仍以地質調查來判斷是否適合建築,並據以設置適當的基礎或地工設施。
- 民國86年增訂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對於「法定山坡地」的危險地形的建築限制更詳細的規定,但是第262條對於「斷崖」仍然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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