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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75_防火設備

設計施工編第3章 建築防火|第3節 防火構造

75|防火設備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 法條修正後只剩下為數不多的選擇,使得本條在實務上的重要性降低。

1防火設備種類如左:
一、防火門窗。
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原第4款的「通風孔防火屏」有部分誤譯。
  • 民國71年修正,刪去第5款的外部防火牆及第2項,理由不明。新增第3款「防火牆及防火樓板」,但這應該是屬於「區劃構造」而非「防火設備」。其他款次調整。
  • 民國92年修正,又刪去原第3款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也刪去原第5款的「通風孔防火屏」。取消甲乙種防火門窗的名稱。
民國63年 民國71年 民國92年
(防火門窗之種類)(防火設備)
防火門窗及其他防火設備包括左列種類:防火設備:防火設備種類如左:
一、甲種防火門窗一、甲種防火門窗一、防火門窗
二、乙種防火門窗二、乙種防火門窗
三、防火牆及防火樓板
三、裝設於開口處之撒水幕(應經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者為限)。四、裝設於開口處之撒水幕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裝設於開口面積在100cm2之通風孔以鐵板、水泥板或其他類似材料所造之防火屏;或裝設於高出地板面1m以下範圍內之通風孔,孔目在2mm以下之金屬製網得視同防火設備。五、裝設於開口面積在100cm2之通風孔以鐵板、水泥板或其他類似材料所造之防火屏;或裝設於高出地板面1m以下範圍內之通風孔,孔目在2mm以下之金屬製網得視同防火設備。
五、在防火帶範圍內設置於外牆開口外之防火牆(包括分界牆、圍牆等)或類似可阻止延燒之構造物視同第三款之防火設備。
2 前項第5款規定之防火牆,其厚度及高度不得小於以開口四角為中心,3m為半徑,與基地境界線上垂直面相交各點所連接之範圍。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法規意義

  • 用語:「防火設備」一詞來自日本法令,指的是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的「開口部」、用來防止延燒的裝置。其中「防火」兩字的意思是「防止延燒」,與強調「非損傷性」的「耐火」一詞意義不同。
    • 由於我國口語上的「設備」一詞通常是指稱與機械或水電有關的裝置,所以初學者常誤以為「防火設備」是指「消防(滅火)設備」。
    • 至於防火區劃上的「管線貫穿部」並不視為「開口部」,故沒有列入本條的「防火設備」,而是另外規定在同編第85條(一般建築物之管線貫穿部)、第205條(地下建築物之管線貫穿部)及設備編第93條。
  • 性能要求
    • 法條中並沒有說明「防火設備」的目的1),直到民國92年增訂的第79-1、79-2條才針對特定位置的防火設備有「阻熱性」或「遮煙性」的要求。
    • #日本法令 明訂「防火設備」之功能為「防止延燒」2)。對於「防火設備」只有「遮炎性」的要求,並沒有「遮熱性」的要求3)

條文探討

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 用語:室內用的「撒水幕」英文稱為water screen或water curtain,日文稱為「ウォータースクリーン」,其功能是阻斷火焰或溫度。至於應用在戶外的情況(例如油槽或歷史建築物防護)則通常稱為drencher system、ドレンチャー,中文稱為「防火水幕4)」,與室內之「撒水幕」不同。室內的「撒水幕」可以實現傳統「防火捲門」所無法達成的空間效果,而且對避難或消防行動都不會造成阻礙,不過純粹的撒水幕系統在國內很罕見,比較常搭配防火捲門設置。
  • 防火性能:法條中對於「防火區劃牆壁」及「外牆」所要求的「防火時效」指的是哪一種「防火性能」,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在CNS12514-4、12514-5、12514-8規定區劃構件應依CNS12514-1規定的遮焰性阻熱性基準來判定。
    • 同編第79條規定「面積區劃」的防火設備應具有「阻熱性」,#同樂會觀點 至於其他類型的防火區劃是否應具有「阻熱性」則存有疑義。
    • #同樂會觀點 外牆並不屬於「區劃構造」,是否應具「阻熱性」存有疑義。
    • #日本法令 日本的「防火設備」及「特定防火設備」都只要求遮炎性。相較之下我國的規定嚴格許多。
  • 試驗標準:雖然自民國63年就已經從日本法令引進,但我國一直到民國93年才由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訂出「撒水幕系統測試及審查評定標準5)」,並經由營建署核可。
  • 台中歌劇院案例:伊東豊雄設計的台中歌劇院的大廳牆壁為自由曲面,防火區劃的開口部也不是規整的矩形。為了實現這樣的室內空間,採用了撒水幕系統取代防火捲門,作為防火區劃開口部的防火設備。該設備系統是鹿島建設與日商Hochiki公司合作開發,由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建材試験センター(JTCCM)」測試,取得國土交通省「特定防火設備」的大臣認定,再經由我國營建署的「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認可6)」。
     
    • 雖然鹿島建設的資料聲稱該撒水幕系統具有遮熱能力和捕捉煙粒的效果,但是JTCCM所出具的認定報告只包含「60分間遮炎性能」和「自動動作性能」,並不包含「遮熱性能」和「遮煙性能7)」。由於日本的法令並未要求防火區劃的防火設備必須具有「遮熱性」或「遮煙性」,所以撒水幕系統是可以用在日本的。但營建署的認定書只註明依本條「適用裝設於防火區劃之撒水幕,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未提及第79條的阻熱性規定。
    •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認定報告中提及,該撒水幕系統可能會造成避難路徑的地面積水,應該有適當的處理設施。台中歌劇院的大廳將排水設施作為空間設計的一部份,其室內地面的淺水池是具有避難上的實際功能。
    • 該撒水幕系統會受到氣流的影響而無法確保其效果,所以只適合用在室內,尚不能應用在外牆開口。這一點也與國內的研究建議不謀而合。

執行疑義

  • 防火設備的檢驗與認可8)
     
    • 防火門:3m x 3m以下的防火門屬於經濟部檢準檢驗局公告的應施檢驗商品,由標檢局委託的驗証機構依CNS11227-1進行檢驗。
       
    • 防火固定窗:非屬應施檢驗商品,依CNS14815進行試驗及判定。
       
    • 防火捲門:非屬應施檢驗商品,依CNS14803進行試驗及判定。一般防火門是固定於壁體進行試驗,但附屬於捲門的防火門其中一側為捲門軌道,與一般防火門不同,故必須與捲門合併測試,不能任意與一般防火門組合。
       
    • 防火電梯門:過去沒有對應的CNS,必須向內政部申請認可。現在可依CNS11227-2進行試驗及判定。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第2条(用語の定義)
九の二 耐火建築物 次に掲げる基準に適合する建築物をいう。九之二 耐火建築物 符合以下基準的建築物。
A(略)
その外壁の開口部で延焼のおそれのある部分に、防火戸その他の政令で定める防火設備(その構造が遮炎性能(通常の火災時における火炎を有効に遮るために防火設備に必要とされる性能をいう。第二十七条第一項において同じ。)に関して政令で定める技術的基準に適合するもので、国土交通大臣が定めた構造方法を用いるもの又は国土交通大臣の認定を受けたものに限る。)を有すること。B其外壁的開口部在可能延燒的部分,有政令規定的防火門等防火設備(*1)。
*1 其構造以符合政令規定有關遮焰性能(*2)的技術基準(*3)、或採用國土交通大臣規定的構造方法、或受到國土交通大臣的認定者為限。
*2 是指防火設備圶1普通火災時能有效阻隔火焰所需的性能。第27条第1項亦同。
*3 是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09条の2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09条(防火戸その他の防火設備)(1959~2000年版本)
法第2条第九号の二若しくは第九号の三又は法第64条の規定により政令で定める構造の防火戸その他の防火設備は、次の各号の一に該当するものとする。依法第2条第9号の2或第9号の3或法第64条規定之政令所定構造的防火門等防火設備,應為以下各号其中之一。
甲種防火戸甲種防火門
乙種防火戸乙種防火門
開口部に設けるドレンチヤーで消防庁の行なう検定に合格したもの開口部設置的撒水幕(drencher)經消防庁檢定合格者
2隣地境界線、道路中心線又は同一敷地内の2以上の建築物(延べ面積の合計が500平方メートル以内の建築物は、1の建築物とみなす。)相互の外壁間の中心線のあらゆる部分で、開口部から1階にあつては3メートル以下、2階以上にあつては5メートル以下の距離にあるものと当該開口部とをさえぎる耐火構造又は防火構造の外壁、そで壁、へい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ものは、前項の防火設備とみなす。2鄰地境界線、道路中心線、或同一敷地內的二以上的建築物(延床面積合計在500㎡以內的建築物視為一建築物。)相互的外牆間的中心線的任一部分,至開口部的距離於一樓在3m以下、於2層以上在5m以下者,能遮蔽該開口部的外牆、袖壁、圍牆等類似構造,視同前項的防火設備。
3開口面積が100平方センチメートル以内の換気孔に設ける鉄板、モルタル板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材料で造られた防火おおい又は地面からの高さが1メートル以下の換気孔に設ける網目二ミリメートル以下の金網は、第1項の防火設備とみなす。3開口面積100cm2以內的換氣孔設有鐵板、水泥板等類似材料製成的防火屏,或在地面高度1m以下的換氣孔設有網目2mm以下的金屬網,視同第1項的防火設備。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09条(防火戸その他の防火設備)(現行條文)
法第二条第九号の二ロ、法第十二条第一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項第二号、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項(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項において準用する場合を含む。第百十条から第百十条の五までにおいて同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項第一号イ及び法第六十一条の政令で定める防火設備は、防火戸、ドレンチャーその他火炎を遮る設備とする。本法第2条第9号の2的B、第12条第1項、第21条第2項第2号、第27条第1項(包含準用第87条第3項的場合。第110条至第110条の5亦同。)、第53条第3項第1号A及第第61条的政令規定的防火設備為防火門、撒水幕(drencher)等遮斷火焰的設備。
2 (略)2 (略)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09条の2(遮炎性能に関する技術的基準)
法第二条第九号の二ロの政令で定める技術的基準は、防火設備に通常の火災による火熱が加えられた場合に、加熱開始後二十分間当該加熱面以外の面に火炎を出さ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とする。本法第2条第9号の2的B之政令規定的技術基準為,當防火設備受到普通火災的火熱的情況,在加熱開始後20分鐘內,加熱面以外的面不得有火焰冒出。
1)
民國63年的條文第5款規定「在防火帶內設置……或類似可阻止延燒之構造物視同第3款之防火設備」,但71年該款跟著第1條第29款的「防火帶」一起被刪除,故「防火設備」的功能與目的從此自技術規則中消失。
2)
建築基準法第2條第9-2、9-3号
3)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09-2、112條
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7條
5)
基本上判定標準的「方向」與CNS12514相同,量測水幕後的開口部平均溫度及最高溫度。但是撒水幕無法採用「加熱爐」的加熱方式,只能參考CNS1387採用燃燒實木的火源。依《撒水幕防火設備評定基準之研究》(何明錦等,2004年,內政部研究成果、中華大學營建工程學系)的結論建議,設於外牆開口部的撒水幕具有某種程度的隔熱效果,但是對防止向上延燒的效果不佳,建議不得單獨使用於外牆。而且撒水幕單獨使用的失效風險較高,建議與玻璃、防火捲簾、捲門搭配使用。
6)
(103)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0380號
7)
設計施工編第79-2條對於遮煙性的要求至民國103年7月才正式施行,所以台中歌劇院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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