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3章_建築防火:79-3_層間區劃_防火構

設計施工編第3章 建築防火|第4節 防火區劃

79-3|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層間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構造

2003-08-19訂 2004-01-01施行
★★ 在防火上相當重要,但在設計上很容易被忽略。設計帷幕牆時尤其應該注意。

1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50cm以上。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90cm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2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項之規定。
3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者,應依前條規定。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2年增訂,第一項是由原第78條第2項移入並修正,第2、3項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原第78條在民國63年初訂,內容引自日本法令。

法規意義

  • 本條的主要內容是防火區劃樓板與外牆接合部的防火構造及層間區劃概念
  • 防火樓板與外牆接合部的防火構造
    • 目的:是為了防止下方樓層的火,經由外牆或外牆開口部垂直延燒到上方樓層。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規定原則上接合部的外牆應為準耐火構造,但是有準耐火構造的「雨遮」或「樓板」伸出外牆者不受此限,與我國的「原則/例外」規定相反。這個接合部規定只適用於「面積区画」、「竪穴区画」、及「高層区画」的樓板與外牆接合部,不適用於「異種用途区画」,而且與該部分的外牆是否有開口部無關。
    • #美國法規 IBC對於「樓板與外牆接合部」並沒有像「防火牆與外牆接合部」那樣的規定,只有規定上下樓層的開口部(相鄰樓層、且水平距離在5呎以內)之間應被分隔開來,以防止下層的火由建築物外部垂直延燒到上方樓層。分隔構造可以是高度3呎以上、且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的圈樑、外牆、或類似構造,或是突出外牆30吋、且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的「遮焰阻體(flame-barrier)」。三層以下建築物、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或開放式車庫可不受此限。
    • 防火區劃牆壁與外牆的接合部:第79條第3項的接合部構造規定是為了防止區劃牆壁這一側的火經由外牆或外牆開口部水平延燒到區劃牆壁的另一側。詳該條之筆記。
  • 層間區劃概念:第1項首句「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及第3項「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者,應依前條規定」合起來形成了「層間區劃」的概念。本條是伴隨「豎道區劃」產生的概念,其例外條件與第79-2條相同。
    • 目的:防止火災的火或煙經由樓板與外牆漫接合部、或樓板開口蔓延至其他樓層。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並沒有類似「層間區劃」的規定。
  • 重大火災的經驗
    • 東方科學園區大火:第79-2條所述之民國90年汐止東方科學園區大樓火災,火勢除了沿管道間向上延燒以外,從16樓高溫自燃引發的二次火災破壞了玻璃帷幕,火焰噴出向上延燒,自16樓一路燒到26樓,過程僅僅歷時兩個半小時。帷幕牆的「防火層間塞」和「遮焰阻體」受到重視,直接影響92年的修法內容。
    • 東帝士大樓火災:民國90年在台北市另一棟同屬於東帝士公司的大樓失火,同樣破壞了玻璃帷幕並且竄出火焰,所幸帷幕牆之內側有一圈邊樑,發揮了「遮焰阻體」的效果,因此延燒的範圍有限。

適用對象

  • 適用於「防火構造建築物」。適用對象沒有任何例外規定。

條文探討

1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50cm以上。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90cm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 實際上突出於外牆的RC樑、RC雨遮、或陽台構造或都是有效的「遮焰阻體」,並不限於「樓地板」構造。
    • 法規對於突出外牆的「樓地板」部分沒有明訂防火性能,審查實務上常認為應比照樓板的防火等級。
    • #同樂會觀點 不過「突出於外牆的遮焰阻體」直接曝露於外氣之中,其曝火及散熱條件與「區劃構造」不同,似乎沒有提高防火等級的必要。
  • 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90cm以上:上下樓層的開窗之間的水平牆帶,英文稱為spandrel,日文為スパンドレル,中文有「層窗間牆」、「裙牆」、「樑帶外牆」、「腰牆」、「層間外牆」等多種譯名。實務上RC樑的深度加上窗台的RC牆高度通常已達到但書的外牆高度要求。
  • 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這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依同編第70條規定,自頂層向下算起5層以上的樓層,其樓地板就需要2小時防火時效,這比日本及美國的要求嚴格許多。
    • #同樂會觀點 同編第70條是針對「主要構造」在火場中能維持承載能力的時間,與「區劃構造」的「遮焰性」要求的是不同的防火性能。而且技術規則對所有防火區劃的防火時效要求都僅有1小時(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除外),對接合部的防火標準甚至高於「區劃構造」,有過度限制之虞。
  • 對設計的限制:某些設計效果會受到本條的限制而無法實現,例如以懸臂樓板搭配落地窗創造的輕薄樓板、或是不設置樑帶襯板的玻璃帷幕的高穿透性透明量體。這是由於法條中缺乏替代的但書規定,可能的突破方式有兩條途逕1)
    • 同等於外牆或樓板功能的替代設計方法(Route B):如果「玻璃帷幕牆(或固定玻璃窗)」能達到外牆或樓板的防火時效(遮焰功能),可依總則編第4條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替代法規規定的遮焰阻體。基本上尺寸還是依照「遮焰阻體」的規定。可用的設計手法例如防火鑲嵌玻璃帷幕牆、活動防火外牆板(防火遮簷)、活動防火垂壁或捲簾、帷幕牆內側防火阻隔體構造2)等。
    • 性能設計手法(Route C):不採用「遮焰阻體」的其他防止延燒方法,可依總則編第3條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認可」。例如室內自動撒水設備防護、水淋幕設備防護(drench system)、防火工程評估及驗証技術等方式。
    • #同樂會觀點 一般工程無法容忍費時又昂貴的試驗及認可程序,因此即使法規允許「性能式設計」,仍未能解除對設計的過度限制,造成建築外觀的千篇一律。不妨參考日本或美國法規,增加替代的但書,或回歸「面積區劃」的精神、廢除「層間區劃」。
2 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項之規定。
  • 帷幕牆及樓板接合部構造的防火重點除了本條規定的「防火牆」以外,還包括層間的「防火填塞」(防火層間塞)。關於複雜多樣的帷幕牆構造,營建署並未提出樣式的標準。下圖為高雄的建築師公會提供給建管機關的參考圖例3),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符合防火時效之防火板」必須是符合規格式規定的防火構造、或是經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實務上常採用乾式輕隔間防火牆的構造。

  • #美國法規 設置自動灑水設備可以替代外牆在樓層間的防火構造。
  • #日本法規 由於帷幕牆的窗與牆合為一體,国土交通省對於應如何適用法令之耐火規定補充了具體的技術指引4)。簡述如下:
    • 帷幕牆適用對於外牆及開口部的規定。其中スパンドレル(外牆上下重疊的兩個開口部之間的部分,俗稱腰牆)、柱形(外牆的柱狀部分)等類似部分適用對外牆的技術基準,其他部分適用對開口部的技術基準。
    • 對於「耐火建築物」之「金屬帷幕牆」及「預鑄混凝土帷幕牆」分別有不同的指引。由於耐火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部應為耐火構造,而在日本法令中「非承重外牆」也屬「主要構造部」,必須具有遮炎性及遮熱性,所以金屬帷幕牆的スパンドレル及柱形部分應採用無機質的不燃外裝材,內側應覆以規定的隔熱材,或採用經認定具有同等以上性能的構造方法;其支撐組件應為鋼材製造。スパンドレル部的金屬豎框應以規定的隔熱材料覆蓋,或採用經認定具有同等以上性能的構造方法;固定鐵件應為鋼材製造,若為鋁製品應設置防火被覆。並規定了「層間ふさぎ(防火層間填塞)」的作法。
    • 在可能延燒範圍內的開口部,應使用防火設備。
    • スパンドレル及柱形等類似部分與防火区画連接的部分,由為防止上下層或外牆之間相互延燒的觀點所要求的耐火性能來看,スパンドレル及柱形部分的構成材料,為防止火災時輕易破損或脫落,應在結構上與豎框、橫框等分離,固定於柱或樓板。
    • 據此指引,相關協會補充了圖例資料5),摘錄如下圖。值得注意對スパンドレル部分的主要框料和支撐鐵件的隔熱保護作法。

3 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者,應依前條規定。
  • 本項為我國的原生規定,日本法令無類似條文。
  • 「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包括挑空、樓梯間、昇降機道、管道間等類似空間,必須依第79-2條(豎道區劃)之規定區劃。
  • 依第79-2條第2、3項規定或函釋可併同區劃的範圍內,其各層樓板與外牆接合部是否可免除防火牆或遮焰阻體,法條並未明訂,存有疑義。

執行疑義

  • 帷幕牆防火層間塞的防火時效
    • 防火層間塞是帷幕牆與樓板的交界,其防火時效應比照外牆亦或者是樓板的標準,存有疑義。一般的見解是從嚴認定,比照樓板的防火時效6)。防火層間塞的試驗標準為CNS15814-27)
      • #日本法令 日本的「層間ふさぎ」防火時效與樓板構造的防火時效無關,而是依照外牆的防火時效。在可能延燒範圍內應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而可能延燒範圍以外則為半小時8)
      • #美國法規 IBC規定帷幕牆層間塞的防火等級應比照樓板9)。而樓板的防火時效是依據用途而非樓層高度來區別,大部份建築物都是2小時,高危險建築物為3~4小時。
  • 帷幕牆的防火性能
    • 目前並沒有帷幕牆與樓板交接處的防火被覆材之相關試驗方法或標準,內政部也沒有對帷幕牆產品(系統)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10)。若要符合本條的規定,通常是採用第71~73條規格式規定的防火構造加以組合。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2条(防火区画)
16 第一項若しくは第四項から第六項までの規定による一時間準耐火基準に適合する準耐火構造の床若しくは壁(第四項に規定する防火上主要な間仕切壁を除く。)若しくは特定防火設備、第七項の規定による耐火構造の床若しくは壁若しくは法第二条第九号の二ロに規定する防火設備又は第十一項の規定による準耐火構造の床若しくは壁若しくは同号ロに規定する防火設備に接する外壁については、当該外壁のうちこれらに接する部分を含み幅九十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の部分を準耐火構造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外壁面から五十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突出した準耐火構造のひさし、床、袖壁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もので防火上有効に遮られてい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この限りでない。16關於與第1項或第4至6項的規定之1小時準耐火基準的準耐火構造的樓板或牆壁(*1)或特定防火設備,第7項規定之耐火構造的的準耐火構造的樓板或牆壁或本法第2条第9号の2的B目規定的防火設備,或第11項規定的準耐火構造的樓板或牆壁或同号B目規定的防火設備連接的外牆,該外壁包含連接部分在寬幅90cm以上的部分應為準耐火構造。但是,自外壁面突出50cm以上的準耐火構造的雨遮、樓板、袖壁等在防火上有效的類似物者,不在此限。

*1 第4項規定的防火上主要的隔間牆除外。
17 前項の規定によつて準耐火構造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部分に開口部がある場合においては、その開口部に法第二条第九号の二ロに規定する防火設備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17 在依前項規定應為準耐火構造的部分有開口部的情況,該開口部應設置依本法第2条第9号の2的B目規定的防火設備。
美國IBC (2018) > CH. 7 Fire and Smoke Protection Features > Section 705 Exterior Walls >
705.8.5 Vertical separation of openings.
Openings in exterior walls in adjacent stories shall be separated vertically to protect against fire spread on the exterior of the buildings where the openings are within 5 feet (1524mm) of each other horizontally and the opening in the lower story is not a protected opening with a fire protection rate of not less than 3/4 hour. Such openings shall be separated vertically not less than 3 feet (914mm) by spandrel girders, exterior walls or other similar assemblies that have a fire-resistence rating of not less than 1 hour, rated for exposure to fire from both sides, or by flame barriers that extent horizontally not less than 30 inches (762mm)beyond the exterior wall. Flame barriers shall have a fire-resistence rating of not less than 1 hour. The unexposed surface temperature limitations specified in ASTM E119 or UL 263 shall not apply to the flame barriers unless otherwise requi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de.相鄰樓層之外牆開口之間,若其水平距離在5呎以內,且下層的開口未具有3/4小時之防火時效,應在垂直方向應加以分隔,以防止火焰在建築物外部延燒。這些開口應以3呎以上、雙面防火時效不低於1小時的環樑、外牆或其他類似構造,或水平突出外牆不少於30吋的阻焰板分隔。ASTM E119或UL263規定之阻熱性不適用於阻焰板,除非本法規另有要求。
Exceptions:例外:
1.This section shall not apply to buildings that are three stories or less above grade plane.1.本節不適用於地上三層以下之建築物。
2.This section shall not appy to buildings equipped throughout with an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903.3.1.1 or 903.3.1.2.2.本節不適用於依第903.3.1.1或903.3.1.2節設置自動灑水系統之建築物。
3.Open parking garages.3.開放式車庫。

延伸閱讀

外牆玻璃窗的防火考量

在室內發生普通火災時,外牆(包含開窗)應該要能防止火焰噴出,以避免火勢經由外牆外側延燒到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空間、或其他建築物。這個功能稱為「遮焰」。「遮焰性能」是牆壁或樓板等「區劃構造」最主要的防火性能,在經過一段曝火時間後必須保持「完整性」,才能夠遮焰。閱讀更多...
1)
參考「帷幕牆防火性能基準與評估驗證之研究」表2-1,雷明遠,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2003年
2)
「帷幕牆內側防火阻隔體構造」其實就是目前國內大部份玻璃帷幕牆所使用的方式,但業界慣用的細部仍有改進空間。建研所的研究報告仍把此項列在需要申請認可的替代式設計手法。
3)
(90)高市工務建字第20993號,資料取自《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2)》,黃武達,2004
4) , 8)
「カーテンウォールの構造方法について(技術的助言)」,平成20年国住指第619號
5)
「カーテンウォールの構造方法について(技術的助言)」について,カーテンウォール・防火開口部協会
6)
參考「防火區劃貫穿部完整性與耐火性能驗證」,蔡銘儒,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3。這個見解是依法條文字而來,但法條對遮焰阻體的防火時效要求存有疑義,所以推論的結果也是存疑的。
7)
CNS15814-2建築構件與零組件防火試驗-配管設置防火測試-第2部:線形接合(縫隙)密封部
9)
IBC(2018) 715.4 Exterior curtain wall/floor intersection.

討論區

輸入您的意見. 允許使用維基語法:
 
第3章_建築防火/79-3_層間區劃_防火構.txt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