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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之1章_安全維護:116-1_適用範圍

設計施工編第4-1章 安全維護

116-1|本章之目的及適用範圍

2007-01-11初訂 2007-07-01施行
民國96年增訂,為我國的原生法規,適用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基本上不會對規劃設計造成任何限制,實務上通常由機電顧問提出設計,因此暫且略過。

1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法規意義

  •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相關研究報告1),本章的立法緣起可追溯至民國94年由內政部長蘇嘉全提出的「全民拼治安」政策,是以本章章名「安全維護設計」中所稱的「使用安全」主要是著眼於「以建築設計來預防犯罪」。不過實際增訂的法條均為「設備」面向的規定,按技術規則的體例,似乎編排在「設備編」更為合適。
1)
《集合住宅共用空間安全維護設施評估研究》,何明錦等主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民96
《集合住宅社區停車空間安全維護設施設置方法研究》,靳燕玲主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民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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