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96-1_免設安全梯的例外條件
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1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96-1|免設安全梯的例外條件
| 2011-06-21初訂 | 2011-07-01施行 |
| ★★★ 設置安全梯對於配置的經濟性、空間的設計感、建築的造價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3層以上,5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 |
|---|---|---|
| 一、 | 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 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 |
| 二、 | 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 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0年增訂,是配合第96條增訂之第一款,所訂定的放寬但書。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目的:因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火災,民國100年將第96條修改得更為嚴格,3層以上之建築物就必須設置安全梯。但某些建築物用途僅供熟悉該建築物的特定人使用,例如學校校舍、住宅、集合住宅、農舍、透天式住商混合建築等,在避難逃生時的危險較低,故增訂本條來放寬第96條的限制。
適用對象
- 本條僅適用於5層以下的「防火構造建築物」,至於「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不能放寬。
- 本節的對象單元為「棟」。當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分隔時,視為他棟建築物,得分別檢討第96條及本條之適用。
條文探討
|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 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
|---|
- 若建築物有部分供其他用途混合使用(例如集合住宅的一樓供店鋪使用),即不符本款之適用條件,除非該部分在構造上屬於「他棟」。另詳第89條之筆記。
|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 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
|---|
- 透天住宅兼作店鋪等使用,是我國常見的傳統民居樣態。
- 要件之一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仍是以「棟」為單元認定。在「一照多棟」的情況,即使其中有部分棟別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仍然可分棟檢討1)。
- 請特別留意,「免設安全梯」的例外條件與「豎道區劃」的例外條件並不一致。如果超過3層的透天住宅建築物兼其他用途使用,且設有電梯貫通各部分的情況,必須設置具有遮煙性的豎道區劃2)。另參閱第79-2條之筆記。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96條 (安全梯的設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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