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4章_避難消防:96_安全梯設置要件

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1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96|安全梯的設置要件、直通樓梯的防火時效

1974-02-15初訂 2003-08-19修正 2004-01-01施行
★★★ 本條為直通樓梯之「安全等級」的規定,至為重要。但還需與同編第241條(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合起來才算完整。

1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93條規定:
一、通達3層以上,5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1座為安全梯。
二、通達3層以上,5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1座為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99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1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5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2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其中原第四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並且已經出現「室外太平梯」比「室內太平梯」更安全的觀念。
    • #日本法令 在建築法令中的「屋內避難階段」和「屋外避難階段」是相同等級;但在消防法令中兩者有所不同。另參閱同編第97條之筆記。
  • 民國64年修正,將原第五款後段「應通達屋頂平台」移至序文,變成適用於所有用途建築物;將第一款但書「以室外走廊連接直通樓梯者,樓梯之出入口得免裝設太平門」移到第97條第二款,變成僅適用於「戶外安全梯」;原第1~3款整併簡化為一款。
  • 民國71年修正,「太平梯」改稱為「安全梯」;序文增訂了「至少應有二座以上」,及「步行距離」的規定;第一款的門檻由5層放寬到6層,地下1、2層放寬為地下2層,原100㎡以下之小區劃得免改設太平梯之放寬規定修嚴,僅允許由特別安全梯降級為一般安全梯,修正理由僅為「甚多建築物均可依此項規定免設安全梯。茲為加強避難設施,爰修正……」。
  • 民國86年修正,配合第99條「屋頂避難平台」設置要件的明確化,非屬適用對象的用途不必設置屋頂避難平台,故序文後段修正,取消應通達屋頂平台的要求;第2、3款合併並改依第99條之用途為要件,並以「5層」作為部分/全部安全梯應提昇等級的分界門檻。
  • 民國92年修正,認為「戶外安全梯」比「特別安全梯」更安全,故將第1、3款原規定的「特別安全梯」改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增訂第四款有關直通樓梯構造的防火性能要求。
  • 民國94年修正,序文中的「至少應有二座以上」常被誤解為「必須增設直通樓梯」,故刪去。
  • 民國100年修正,因民國98年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火災,增訂第一款「3~5層至少應設1座安全梯」的規定;其餘款次順移,原第2、3款合併為第三款;原第四款之規範內容與其他各款性質不同,改列第2項。
民國63年 民國64年 民國71年
(太平梯及特別太平梯之設置)(太平梯及特別太平梯之設置)(安全梯及特別安全梯之設置)
依規定設於左列建築物之直通樓梯,其構造均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太平梯或特別太平梯。左列建築物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太平梯或特別太平梯,並均應通達屋頂平台。左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二座以上,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93條規定;地面層以上之安全梯並應通達屋頂平台。
一、通達地上層五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地下層一層、二層之樓層者應設置太平梯。但以室外走廊連接直通樓梯者,樓梯之出入口得免裝設太平門。一、通達地面層五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地下層一層、二層之樓層,應設置太平梯;通達地面層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之樓層,應設置特別太平梯。但五層以上任一層之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00㎡以內者,不在此限。一、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00㎡者,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二、通達地上層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之樓層者應設置特別太平梯。
三、防火構造建築物,第五層以上任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均不超過100㎡或以防火牆、防火樓板、甲種防火門(可設通風用面積在0.2㎡以內鑲嵌鐵絲網玻璃之窗戶)區劃分隔為100㎡以內者,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四、通達第69條規定第一款用途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太平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室外太平梯或特別太平梯。二、通達第69條規定第一款用途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太平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太平梯或特別太平梯。二、通達第69條第一款用途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五、通達三層以上供商場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太平梯或特別太平梯,通達五層以上供商場使用之樓層至少應有一座以上為特別太平梯。本款規定之太平梯或特別太平梯均應通達屋頂平台。三、通達三層以上供商場或類似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太平梯或特別太平梯,通達五層以上,供商場或類似使用之樓層,至少應有一座為特別太平梯。三、通達三層以上供商場或類似使用之樓層,應設置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五層以上供商場或類似使用之樓層,至少應有一座為特別安全梯。

法規意義

  • 目的:如果直通樓梯周邊的空間發生火災,火煙會影響樓梯的逃生功能。故規定達到一定樓層數的建築物,必須將直通樓梯提昇為「安全梯」、「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 本條的第1項為安全梯的設置要件,第2項則是針對所有直通樓梯的構造之防火性能要求。至於安全梯的「安全等級」及其他構造規定另詳第97條之筆記。

適用對象

  • 本節只適用於同編第89條所列舉之對象建築物,以「棟」為對象單元。

延伸閱讀

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火災

火災發生於民國98年3月2日凌晨。白雪大旅社是4層樓的加強磚造建築物,成立於民國52年,是台北市早期很知名的合法旅館。雖說是「合法」,但當時建築技術規則尚未全文修正,所以對防火避難的要求與現行法規有很大差異。閱讀更多…

條文探討

1……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
  • 「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僅限於依法定數量或逃生距離所必要設置的直通樓梯,其他的樓梯並不需要改為安全梯。
1……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93條規定:
  • 舊條文使用「樓梯口」或「安全梯口」的字樣,但在計算「步行距離」時容易產生認定上的歧異。同編第93條於民國92年增訂第二款,明訂一般直通樓梯的「樓梯口」是指樓梯的第一階,而「安全梯口」則是指進入樓梯間的防火門。
一、通達3層以上,5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1座為安全梯。
  • 民國100年因應白雪大旅社火災所增訂之條文,把應設安全梯的門檻降低到3層樓。由於小規模建築物設置二座直通樓梯在實務上比較困難,而將一座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所需增加的面積較小,故修法時採後者。
  • 例外但書:本款的例外但書另訂於同編第96-1條。供特定人士使用的3~5層建築物可以不受此限,例如校舍、住宅等。
二、通達6層以上,14層以下或通達地下2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 地下層停車空間:雖然以樓層數而言,通達地下2層以下才須設置安全梯,但是技術規則中也有依「用途」的安全梯設置要件。例如同編第139條(大型車庫之構造及設備,包含依同編第59-1條規定應適用該條的情況),車庫部分之面積超過500㎡者,其直通樓梯應改為安全梯,請特別留意。
二、……通達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15層以上或地下3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100㎡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 戶外安全梯or特別安全梯:「戶外安全梯」不會蓄積毒煙,所以營建署認為其安全性更優於「特別安全梯」。另外依同編第33條規定,戶外安全梯可以縮減寬度至90或75cm,因此大家趨之若騖,盡可能地將一般安全梯「自行升級」為戶外安全梯,以減少容積的耗用。
    • 請特別留意同編第241條規定,高層建築物(16層以上或高度超過50m)只能設置特別安全梯,不能採用改設戶外安全梯的方式來縮小樓梯寬度。另詳該條之筆記。
  • 地下層停車空間:依同編第89條規定,本節所稱之「樓地板面積」不包括防空避難室、室內停車空間、機房、樓電梯間、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空間。地下層空間如果僅供以上用途使用,其「樓地板面積」為0,只需設置一般安全梯 。
  • 屋突層/屋頂平台:屋頂突出物並不計入建築物層數,所以屋頂平台本來就沒有設置「直通樓梯」的義務,除非依法設有「屋頂避難平台」。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如果「特別安全梯」通達屋頂,由屋突內也必須經由排煙室、或陽台、或屋頂平台(室外)才能進入特別安全梯 。
  • 地下層設置戶外安全梯:本款規定地下層可以設置「戶外安全梯」,而地下層勢必得設置天井,才能使戶外安全梯與外氣相連。不過104年函釋 對於地下層的戶外安全梯開口是否得開向天井持保留態度。而111年函釋 則認為如果戶外安全梯的對外開口開向「天井」,其高溫煙氣必須經由天井引導至另一樓層才能由天井上端逸散,不符合各層對外開口應設於當樓層之規定意旨。此函釋導致地下層實際上無法設置戶外安全梯,請特別留意。另參閱第97條之筆記。
  • 第1項第一、二款的安全梯設置要件彙整如下表:
樓層數 室內安全梯 戶外安全梯 特別安全梯 說  明
16F以上
15F依法設置之直通樓梯全部必須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各層樓地板面積≦100㎡時,可改為室內安全梯。
6~14F依法設置之直通樓梯全部必須為安全梯
3~5F依法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一座必須為安全梯
2F不必為安全梯
1F
B1F不必為安全梯
B2F ○* 依法設置之直通樓梯全部必須為安全梯
B3F以下 ○* 依法設置之直通樓梯全部必須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各層樓地板面積≦100㎡時,可改為室內安全梯。
○:可以設置 △:樓地板面積較小時可以設置 X:不得設置 -:不必設置
* :依111年函釋「戶外安全梯」不能設置於類似天井等空間
三、通達供本編第99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1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5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 原條文僅對集會表演場及商場分別規定標準。後因民國86年第99條修正將娛樂場所也納入適用對象,本條又引用該條的適用對象作為本款的適用範圍,將三種用途合併提高到同一標準,與日本法令已相去甚遠。
  • 供本編第99條使用之樓層:指的是供A-1(集會表演)、B-1(娛樂場所)、 B-2(商場百貨)組使用的樓層。
    • 請特別留意各使用類組的細項認定標準。例如面積達到500㎡的店鋪就屬於B-2組,即使設於避難層的直上或直下層,也必須設置一座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 #同樂會觀點 這其實是個非常嚴格的標準,其必要性有待進一步探討。而且規定的方式過於隱晦,以至於常常被忽略。
    • #日本法令 1500㎡以上的商場(供少量不特定人士使用、易燃物多)在3樓以上應設兩座直通樓梯且為安全梯;在5樓以上時至少一座應為特別安全梯;在15樓以上全部必須為特別安全梯。對興行場則沒有特殊規定。
  • 該樓層位於5層以上者:由於86年修正的第99條參考了東京的条例,規定「屋頂避難平台」應有特安梯通達。而本條直接把屋頂避難平台的設置要件「5層以上樓層供A-1、B-1、 B-2組使用者」當作應設特安梯的要件。使得安全梯的等級大幅提高。
    • #日本法令 在日本的法令中,「屋上広場」和「特別避難階段」這兩個設置義務是分開的規定。通達5層以上商場樓層的直通樓梯只需有一座提昇至特別避難階段即可(15層以上時才為全部);「屋上広場」應有2座直通樓梯通達,僅部分地方(例如東京都)要求應為特別避難階段。比我國寬鬆。
    • 數量的疑義:實務上,通達該用途樓層的各直通樓梯未必都在屋頂避難平台的投影範圍內,有些樓梯可能難以通達屋頂層。此外,要求所有樓梯都通達「屋頂避難平台」,在數量上的必要性也受到質疑;若「屋頂避難平台」採分層設置時,情況又更為複雜,目前尚未有定論 。
2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這是民國92年增訂的條文,指的是「樓梯板構造」應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

執行疑義

  • 安全梯vs消防安全設備:建築法規規定之「安全梯」不能以消防安全設備的「避難器具」替代 。
  • 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
    • 本條是以樓層數來規定一座直通樓梯的安全等級,並非規定不同樓層「分段」設置不同等級的直通樓梯,故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
    • 避難層以上及以下部分相連通:「直通樓梯」的定義是「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至於避難層「以上」及「以下」的直通樓梯如果彼此連通,是否應視為「一整座」而均應為「同一種規定構造」,則存有疑義。本文就各種情況分述如下:
      • 地上層為特安梯的情況:如果地下層為室內安全梯,則來自地下層的煙一旦進入安全梯,會向上移動而在地上層的特安梯內產成煙囪效應,妨礙地上層的逃生。所以與地上層特安梯相連通的地下層樓梯,也應為特安梯。
      • 地上層應為室內安全梯,其改設戶外安全梯的情況:來自地下層的煙如果進入安全梯,會向上移動而由地上層的戶外梯逸散。由於戶外梯不會蓄積煙氣,所以對地上層逃生的影響甚微,但可以提高地下層逃生的安全性。#同樂會觀點 就此種情況而言,似乎沒有限制為「同一種規定構造」的必要。另參閱本編第97條之[執行疑義]說明。
  • 此函釋是針對法規規定應改為特安梯或戶外安全梯的情況,但一般常被擴大理解為「同一座直通樓梯應為同一構造」。若究其原意,如果非屬法規規定應改為特安梯或戶外安全梯的情況,同一座樓梯分段採用不同的構造並不會妨礙避難,沒有限制的必要。另參閱第97條之筆記。
  • 變更使用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申請變更)時之法令辦理。所以變更使用時必須參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檢討「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安梯」 。
    • 若變更使用應設置特別安全梯,不能僅在變更使用之樓層的安全梯增設排煙設備 。如果無法將整座樓梯改為特安梯,就會對變更使用造成限制。
  • 一照多棟
    • 本節依同編第89條是以「」為對象單元,如果屬於「他棟」的部分,可以分別檢討 。
      • 若各棟的地上層與共用的地下層之間有開口相連,即視為同一棟(多幢一棟),這使得低層棟的建築物有可能必須適用高層棟的避難標準,請特別留意。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A
B
C
D

延伸閱讀

閱讀更多…

討論區

輸入您的意見. 允許使用維基語法:
 
第4章_避難消防/96_安全梯設置要件.1777546945.txt.gz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