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避難消防:97_安全梯之構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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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1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97|安全梯之構造規定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 安全梯是憂關生命安全的避難逃生設施,也是建管審查的重點,會對規劃設計造成很大的限制,至關重要。 | ||
| 1 |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 ||
|---|---|---|---|
| 一、 | 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 ||
| (一) | 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 ||
| (二) |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cm。 | ||
| (三) | 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90cm以上。 | ||
| 二、 | 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 ||
| (一) | 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 ||
| (二) | 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m。但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 ||
| (三) | 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cm。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 ||
| (四) | 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以上。 | ||
| 三、 | 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 ||
| (一) | 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 ||
| (二) | 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90cm以上。 | ||
| (三) | 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 ||
| (四) | 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 ||
| (五) | 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B-2、B-3、D-1或D-2組使用者,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5%;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3%。 | ||
| 2 |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1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 ||
| 3 |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1座於各樓層僅設1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本條在引進時已大幅簡化,因此埋下一些易被誤解的伏筆。後來又經6次修正,加入一些我國的原生規定,現行條文的很多細節存在疑義,有些已經與法規原型大異其趣,有些甚至比日本嚴格甚多。
- 民國63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加以簡化。
- 民國64年修正,第三款增訂第(五)目,當時的面積標準為8%及3%,這也是參考自日本法令。其他條文酌修。
- 民國71年修正,太平梯改稱為安全梯;增訂安全門開啟方向之要求;第2項增訂戶外安全梯的開口應大於2㎡,可能為我國原生規定或參考自日本消防法令;第三款第(五)目的面積標準降為5%及3%。
- 民國92年修正,安全梯的四周牆壁改為「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火牆」,但「外牆」的部分另依外牆的防火構造要求(特安梯除外);防火門增加「阻熱性」的要求,刪去與第76條重複的要求;鑲鐵絲網玻璃之乙種防火窗改為「半小時防火時效防火設備」;刪去有關採光窗與其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屋頂距離的規定;因第110條已有防火間隔內的開窗規定,故刪去防火帶的相關開窗規定;防火門寬度由「不小於安全梯寬度」改為「不小於90cm」,且增加了「不得設置門檻」的規定;原第三款第(一)目的前段移至第1條第40款的用語定義;特安梯增訂「管道間維修門不得開向樓梯間」;建築物用途改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的用途分類。
- 民國94年修正,因92年大囍市社區火災,增訂第2項及第3項,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6年修正,第三款特安梯的外牆也比照第一、二款的規定。
- 民國96年再修正,第一款的室內安全梯增訂「遮煙性能」的要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63年 | 民國71年 | 民國92年 |
|---|---|---|
| (太平梯之構造) | (安全梯之構造) | - |
| 太平梯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 安全梯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 安全梯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
| 一、室內太平梯之構造: (一)太平梯間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及牆面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二)進入太平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太平門,其構造應符合甲種或鑲嵌鐵絲網玻璃之乙種防火門規定,並不得設置門檻,太平門寬度不得小於太平梯之寬度。 (三)太平梯間應開設採光用之窗戶或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面向戶外之窗戶或開口,應與同一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或非防火構造之外牆屋簷等相距90cm以上,但面向室內開設之窗戶面積在1㎡以內且鑲嵌鐵絲網玻璃者不在此限。 |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及牆面,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安全門,其構造應符合甲種防火門或鑲嵌鐵絲網玻璃之乙種防火門規定,並不得設置門檻;安全門寬度不得小於安全梯之寬度。除供住宅使用者外,安全門應向避難方向開啟。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其他窗戶或開口或非防火構造之外牆屋簷等相距90cm以上。 |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cm。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90cm以上。 |
| 二、室外太平梯之構造: (一)應符合本編第70條規定之防火構造。 (二)太平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太平梯之太平門外,不得小於2m,但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設鑲嵌鐵絲網玻璃之固定玻璃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設置甲種或鑲嵌鐵絲網之乙種防火門。 | 二、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應為防火構造。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安全門外,不得小於2m。但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設鑲嵌鐵絲網玻璃之固定玻璃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裝設置符合甲種防火門或鑲嵌鐵絲網之乙種防火門規定之安全門。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以上。 | 二、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m。但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置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90cm。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以上。 |
| 三、特別太平梯之構造: (一)自室內至太平梯,應經由陽台或設有排煙設備之排煙室,始得進入。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其天花板及牆面均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開設採光用窗戶或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 (三)本款第(二)目規定之採光窗戶或在陽台部分之外牆所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鑲嵌鐵絲網玻璃之固定玻璃者外,應與同一建築物之其他開口相距90cm以上,但在防火帶範圍內不得開口。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台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五)自屋內通陽台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 |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自室內至安全梯,應經由陽台或本編規定之排煙室,始得進入;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不燃材料。 (二) 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台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置鑲嵌鐵絲網玻璃之固定玻璃者外,應與其他開口相距90cm以上,但在防火帶範圍內,不得開口。 (三)自室內通陽台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台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五)建築物達15層以上或地下層3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本編第69條第1類及第4類使用,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台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5%;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3%。 |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應為耐燃一級材料。管道間之維修孔,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台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1㎡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90cm以上。 (三)自室內通陽台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四)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台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五)建築物達15層以上或地下層3層以下者,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B-2、B-3、D-1或D-2組使用者,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台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5%;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3%。 |
法規意義
- 目的:依法設置的「直通樓梯」在達到同編第96條、96-1條之門檻條件時,必須提昇安全等級為「安全梯」。本條規定三種安全梯的構造規定,以確保火災時樓梯的功能不會受到其他空間火與煙的影響。並且要求有足夠的照明或採光,以確保避難活動的順暢。
- 安全梯的安全等級:「室內安全梯」具有防火牆與防火門,能與四周的火場隔絕,但是一旦煙與毒氣進入樓梯間就會妨礙避難逃生。而「戶外安全梯」則不會蓄積煙與毒氣,在白天時也不需要人工照明,因此在避難上的安全等級較「室內安全梯」為高,但是因為四周可能有火場噴出的火煙妨礙避難,所以規定樓梯的開口部必須與四周的其他開口部保持2m以上的距離。「特別安全梯」則是入口設有「陽台」或「排煙室」的室內安全梯,由於能有效防止煙與毒氣進入樓梯間,所以具有與「戶外安全梯」相近或同等的安全性。
#日本法令在日本建築法令中,若直通階段採用「屋外階段」,在寬度上有緩和的規定 ;另外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可免設二座避難階段 。在消防法令,若避難階段設有在排煙上有效的開口 ,在某些設備的設置予以緩和。我國引進寬度放寬的規定為同編第33條說明三。
條文探討
| 一、室內安全梯 | |
|---|---|
| (一) | 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
執行疑義
—-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 一 | 一 | ||
|---|---|---|---|
| 二 | 二 | ||
| 三 | 三 | ||
| 四 | 四 |
| イ | A | ||||
|---|---|---|---|---|---|
| ロ | B | ||||
| ハ | C | ||||
| ニ |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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