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_特定建築:118_面前道路之寬度
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1節 通則
118|面前道路之寬度
| 1974-02-15初訂 | 2019-11-04修正 | 2019-11-04施行 |
| ★★★ 本條的規定看似簡單,但歷年解釋函不少,因為非都市土地常有路寬不足的問題,而路寬條件直接限制了基地可或不可興建特定用途建築物。非常重要。 | ||
| 1 | 前條建築物之面前道路寬度,除本編第121條及第129條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供特定建築物使用之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合於本章規定寬度之道路: | |
|---|---|---|
| 一、 | 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12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二、 | 其他建築物應臨接寬8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前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臨接之面前道路寬度不合本章規定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 |
| 三、 | 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且供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使用者,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該道路及私設通路寬度均合於本條之規定者,該私設通路視為該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且私設通路所占面積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
| 2 | 前項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121條及第129條之限制。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本章雖然參考了東京都的法規架構,但兩國的標準差異甚大,可以說本章的標準大部份都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第1項規定前條之基地都必須直接臨接「道路」,不得以私設通路連接。
- 民國71年修正,原第1項刪除;原第2項序文增訂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之規定;因為許多地區的道路寬度不足,故原第2項第2款增訂放寬但書,允許第1款以外的特定建築物以退縮建築的方式補足路寬。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1則。
- 民國82年修正圖例。
- 民國98年修正,因應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基地經常有未臨接道路的情況,增訂第3款,允許第1款以外的特定建築物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
- 民國108年修正,因為本條的限制常造成土地無法興建特定建築物,結果限制了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發展,增訂第2項,在地方政府審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本條、第121、129條的面前道路寬度限制。
法規意義
- 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用途建築物的避難、消防、及交通的順暢,因此規定面前道路的最小寬度。意即重點是道路的「交通」和「絕對空地」功能,與「間隔」功能的關係比較小。
- 但由於第117條的分類邏輯不甚明確,其中許多用途並非供多數人或車輛使用,提高面前道路寬度標準的必要性常受到質疑。
- 各地方的都市計畫法令可能對特定使用分區中的特定用途有額外的路寬規定,其目的通常是為了確保該種使用分區的居住環境品質,請特別留意。
- 例如台北市規定在住宅區設置旅館必須面臨12m以上道路,台灣省規定在住宅區設置大型商場(500㎡以上)必須面臨15m以上道路。
適用對象
條文探討
第117條列舉的所有特定建築物,都必須臨接8m以上的道路;本條中特別列舉的項目則必須提高標準到12m;除此之外,遇有若干用途的路寬規定分布在第121、129條。本章的各種路寬規定統整如下:
| 款次 | 建築物用途 | 適用條件 | 路寬 | 備註 |
|---|---|---|---|---|
| 一 | 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超過200㎡) | 觀眾席合計超過1000㎡ | 15m | #121 及本條 |
| 觀眾席合計未達1000㎡ | 12m | |||
| 演藝場、電視播送室、電影攝影場 | 全部 | 8m | ||
| 二 | 夜總會、舞廳、及酒家、酒吧等 | (合計超過200㎡) | 12m | |
| 室內兒童樂園、遊藝場 | (合計超過200㎡) | 8m | ||
| 三 | 商場(包括超級市場、店鋪)、市場、餐廳(包括飲食店、咖啡館) | 合計超過3000㎡ | 12m | #129 |
| 合計超過1500㎡ | 10m | #129 | ||
| (合計超過200㎡) | 8m | |||
| 四 | 旅館、設有病房之醫院、兒童福利設施、公共浴室 | (合計超過200㎡) | 8m | |
| 五 | 學校 | 全部 | 8m | |
| 六 | 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場、陳列館、體育館(附屬於學校者除外)、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 | (合計超過200㎡) | 8m | |
| 七 | 工廠類 | (作業廠房合計超過50㎡或總面積超過70㎡) | 8m | |
| 八 | 汽車站房、汽車商場 (限於在同一建築物內有停車場者) | 全部 | 12m | |
| 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等 | 全部 | 8m | ||
| 九 | 批發市場 | (合計超過150㎡) | 12m | |
| 倉庫、貨物輸配所等 | (合計超過150㎡) | 8m | ||
| 十 | 汽車加油站 | 全部 | 12m | |
| 危險物貯藏庫及其處理場 | 全部 | 8m | ||
| 十一 | 政府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 | (合計超過1000㎡) | 8m | |
| 十二 | 屠宰場、污物處理場、殯儀館等 | (合計超過200㎡) | 8m |
| 二、……但前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 |
|---|
- 這是民國71年增訂的但書。為因應許多地區的道路寬度不足,對興建特定建築物造成限制,本條所做出的第一次放寬。但原屬於應面臨12m以上道路的用途仍不得放寬。
- 原則上是向申請基地的方向單向退縮至達到規定寬度1)。
- 舊有都市計畫在制定時未必充份參酌建築法規,常有工業區之路寬不足8m,導致無法興建工廠。若道路兩側均為工業區土地時,允許自道路中心線兩邊平均退縮合計達8m寬度。若僅單側為工業區,則必均單向退縮2)。
| 二、……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該私設通路視為該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且私設通路所占面積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
- 「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意即該範圍雖仍為一宗基地的一部份,但該部份不可計算建蔽率或容積率。請參閱同編第1條第2款之筆記。
- 主要為因應工業區土地多以大街廓方式規劃,以保留最大使用彈性,但也因此缺乏細部計畫道路。又工廠屬於本章規定的「特定建築物」,原規定必須直接面臨道路,不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因此對於工業用地造成過度限制。民國98年增訂本款,是本條所做出的第二次放寬,並不限於工業區土地,但原屬於應面臨12m以上道路的用途仍不得放寬。
- 基地外之私設通路vs鄰地的基地內通路:A基地的「基地外私設通路」對B基地來說就是「基地內通路」。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後,一般而言B基地的「基地內通路」是可以計入法定空地的。但是國土署函釋認為,依本條所設置的「私設通路」是A基地的面前道路,與其他「私設通路」有別,所以B基地申請建照時,不得將A基地使照上依本條所留設的私設通路計入B基地的法定空地3)。
#同樂會觀點此函釋乍看之下,對於B基地的權利造成不合理的損害,究竟「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指的是誰的法定空地?但如果考慮A、B基地可能屬於同一所有權人的情況(或曾經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似乎又沒有那麼不合理了。這個案例突顯出本款只是因應缺乏細部計畫道路的一種簡便的權宜作法,但是在整個法規體系裡會產生一些矛盾。
| 2 前項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121條及第129條之限制。 |
|---|
- 上述修正仍不足以解決實際上的問題,因此民國108年本條做出第三次放寬。修正理由為「有關道路系統係屬土地使用管制範疇(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並已考量土地允許使用、交通人車影響及防災等事項。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之規定,恐限制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之發展,導致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用途之建築物,因本條之限制,而無法興建或改建,影響安全或都市景觀……面前道路寬度之限制,回歸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區域計畫範疇,以避免影響土地之合理使用4)」。
| 圖例118 |
|---|
- 這是對「主要出入口」開向的放寬規定。在本條第1項的序文裡規定基地即使臨接2條以上的道路,供特定建築物使用的「主要出入口」仍需臨接合於本章規定寬度之「道路」。
- 民國72年增訂此圖例,如果「私設通路」的寬度不小於本章規定的寬度,則「主要出入口」可以開向該「私設通路」。注意圖例中的私設通路之兩端需分別連接兩條「道路」。
- 民國82年此圖例的條件再略為放寬,如果「私設通路」的長度在一定長度以內(面前道路寬度的2倍以內且未超過30m),則「主要出入口」可以開向寬度6m的「私設通路」7)。
執行疑義
- 都市計畫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例如工業區路寬不足,請參閱前文說明。
- 例如「公車調度站」多半設於路線的終點,通常是在市區的邊緣地帶,未必有12m道路可通達。營建署就此特例允許非供旅客使用的汽車站房可以免受本條第1款限制,但仍須臨接8m以上道路8)。
- 非都市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雖然面前道路的路寬符合規定,但該道路連接的其他道路路寬不足:
- 建築法規只規範面前道路的寬度,但對於其他道路沒有限制11)。這種狀況在非都市土地並不罕見,因為道路系統並非整體整備,而且同一條現有巷道也未必等寬,可能無法達到本章的法規目的。
- 用途的認定:如果被認定屬於本章列舉的「特定建築物」,就會受限於本章的路寬規定。
- 退縮部份不可計入「面前道路寬度」:
- 依本條第2款退縮建築補足路寬的空地,並不等同於真的增加了路寬,僅為本章的放寬規定。故檢討其他法條涉及「面前道路寬度」時,並不能將退縮空地計入寬度,仍應依同編第14條規定17)。
#同樂會觀點此函釋時間為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在實施容積管制以後,建築物高度依同編第164條(街影法)檢討,退縮之空地對於增加建築物高度仍有助益。
- 一照多戶的工廠:
- 在民國98年增訂第3款以前,為解決許多工業區土地未臨接道路的問題,而有以「一照多戶工廠」申請的替代作法18)。在法規允許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後已無此必要。
- 道路盡頭的面前道路寬度認定:
- 以該盡頭道路之寬度作為面前道路寬度,仍得適用第2款的但書退縮補足,其應退縮之「長度」範圍如函釋之圖例所示19)。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119條(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長度)
- 設計施工編第121條(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之臨接道路寬度與長度)
- 設計施工編第129條(商場、餐廳、市場之臨接道路寬度與長度)
國外相關法規
- 東京条例的標準反而較我國的全國性標準為低,而且大部份特殊用途並沒有路寬的要求,主要是針對「避難路徑」有額外規定。東京条例第9條(適用範圍)、第10條の2(前面道路の幅員)的內容彙整如下。
| 号次 | 用途 | 前面道路の幅員 |
|---|---|---|
| 一 | 博物館、美術館 | 6m |
| 学校、又は図書館 | - | |
| 二 | 共同住宅、寄宿舎又は下宿 | - |
| 三 | 物品販売業(物品加工修理業を含む)を営む店舗(百貨店及びマーケットを含む)又は飲食店(喫茶店を含む)で、これら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が200㎡を超えるもの | - |
| 三の二 | 勝馬投票券発売所、場外車券売場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もの | - |
| 四 | 自動車車庫、自動車駐車場若しくは自動車修理工場(自動車整備場を含む)で、これら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が50㎡を超えるもの、自動車洗車場(スチームクリーナー又は原動機を用いる洗浄機を使用するものに限る)、自動車教習所、又はタクシー、ハイヤー等の営業所(<50㎡,敷地内に自動車の駐車の用に供する部分を有するものに限る) | 6m |
| 自動車ターミナル | 12m | |
| タクシー、ハイヤー等の営業所(>50㎡) | 12m | |
| 五 | ホテル、旅館又は簡易宿所 | - |
| 六 | 公衆浴場 | - |
| 七 | 劇場、映画館、演芸場、観覧場、公会堂、集会場(不特定多数の人の集会の用に供する建築物で、一の集会室の床面積が200㎡を超えるものに限る)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もの | - |
| 八 | 病院又は診療所(患者の収容施設があるものに限る) | - |
| 九 | 児童福祉施設等 | - |
| 十 | 展示場で、そ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が200㎡を超えるもの | 6m |
| 十一 | 遊技場、ダンスホール、キャバレー、ナイトクラブ、料理店、バー又はカラオケボックスで、これら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が200㎡を超えるもの | - |
| 十二 | 倉庫で、そ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が200㎡を超えるもの、荷貨物集配所 | 6m |
| 卸売市場 | 12m | |
| 十三 | 工場(自動車修理工場、自動車洗車場及び次号に掲げるものを除く)で、作業場の床面積の合計が50㎡を超えるもの又は自動車修理工場(第四号に掲げるものを除く) | - |
| 十四 | 又は砕石場その他砂、砂利、セメント等の製造場若しくは加工場で、建設工事現場以外に設置するもの | - |
| 十五 | 体育館、水泳場、スケート場、スキー場又はスポーツ練習場で、これら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が二百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るもの | 6m |
| ボーリング場、 | 12m | |
| 十六 | ガソリンスタンド(<50000L)若しくは液化石油ガススタンド(<35T)又は危険物の貯蔵場若しくは処理場 6m | |
| ガソリンスタンド(>50000L)、液化石油ガススタンド(>35T) | 12m | |
| 十七 | 映画スタジオ又はテレビスタジオで、これらの用途に供する部分の床面積の合計が200㎡を超えるもの | - |
1)
(75)台內營字第450586號
2)
(64)台內字第642970號、(70)台內營字第017945號
3)
(110) 營署建管字第1101062326號
4)
(108)台內營字第1080818187號令(修正說明)
5)
(108)台內營字第1080801584號
6)
(112)營署建管字第1121189611號
7)
(82)台內營字第8272346號
8)
(87)台內營字第8770043號
9)
(87)台內營字第87711360號
10)
(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37870號
11)
(94)營署建管字第0940033903號
12)
(90)營署建管字第074061號
13)
(105)營署建管字第1050025987號
14)
(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08434號
15)
(69)台內營字第040611號
16)
(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10445號
17)
(76)台內營字第471660號、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3項
18)
(96)台內營字第0962918582號
19)
(73)台內營字第202533號
第5章_特定建築/118_面前道路之寬度.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