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_特定建築:121_集會表演場_基地與道路
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2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121|(集會表演場)基地與道路的關係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必須臨接更寬的道路,接道長度也依其規模增加,可能會造成關鍵性的限制,非常重要。 | ||
| 1 | 本節所列建築物基地之面前道路寬度與臨接長度依左列規定: | ||
|---|---|---|---|
| 一、 | 觀眾席地板合計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道路寬度應為12公尺以上。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道路寬度應為15公尺以上。 | ||
| 二、 | 基地臨接前款規定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 ||
| (一) | 應為該基地周長1/6以上。 | ||
| (二) | 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者,應為15公尺以上,超過200平方公尺未達600平方公尺每1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34公分,超過600平方公尺部份每1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17公分。 | ||
| 三、 | 基地除臨接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外,其他兩側以上臨接寬4公尺以上之道路或廣場、公園、綠地或於基地內兩側以上留設寬4公尺且淨高3公尺以上之通路,前款規定之長度按8/10計算。 | ||
| 四、 | 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其在地面層之主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122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雖然參考了日本的地方法規「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但標準幾乎完全不同,可說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標準不同的原因之一是日本採用「客席數」作為依據,而我國則採用「觀眾席面積」,因此無法直接對應。
- 民國71年修正,第3款增列「綠地」;第4款刪去「應分別臨接第1款規定寬度之道路」,改為「應依第122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 民國72年增訂圖例1則。
法規意義
- 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定用途建築物的避難、消防、及交通的順暢。本條列舉的(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都是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用途,發生災害時較其他特定建築物的風險更高,所以再提高面前道路寬度和接道長度的標準。
適用對象
- 「本節所列建築物」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其中「集會堂」依同編第117條僅限於樓地板面積超過200㎡者。
- 面前道路寬度的放寬:民國108年第118條增訂第2項,若經地方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本條的面前道路寬度限制。另詳第118條之筆記。
- 特定建築物vs總則編3-3條使用類組:本章的適用對象並非以「總則編第3-3條的使用類組」來規定,也因此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使用項目舉例不完全一致,請特別留意。另參閱同編第90-1、122條之筆記。
條文探討
| 1 二、基地臨接前款規定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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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符合第1款寬度的道路,才能計入第2款的接道長度1))。符合第3款的條件時,接道長度的標準可以放寬至8/10,詳第3款。
| 1 一、觀眾席地板合計面積未達1000㎡者,道路寬度應為12m以上。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在1000㎡以上者,道路寬度應為15m以上。 |
|---|
- 同編第118條規定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不論規模大小,依都必須臨接12m以上道路,唯獨演藝場在該條沒被提到。不過加上本條,這五種用途的標準還是一樣,可說是法規文字上的小疏漏。
- 依每10㎡大約14.9~26.3席的密度(請參考同編第91條之筆記),1000㎡大約就是1490~2630席。與東京条例的標準相仿。
| 1 二、(二) 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200㎡未達600㎡每10㎡或其零數應增加34cm,超過600㎡部份每10㎡或其零數應增加17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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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國的原生規定,是對應同編第90-1條(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A-1組建築物的出入口總寬度皆以觀眾席面積每10㎡寬17cm計算,接道長度也參考這個標準增加,以利於使用者疏散至道路。
| 1 三、基地除臨接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外,其他兩側以上臨接寬4m以上之道路或廣場、公園、綠地或於基地內兩側以上留設寬4m且淨高3m以上之通路,前款規定之長度按8/1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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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國原生的放寬規定。如果基地周邊有適當的空地能供避難及消防利用,前目規定的接道長度標準(基地周長的1/6)可以降低。4m寬度與同編第108、109條的標準相同,一般認是可供消防車輛通行與操作的基本路寬。3m高度與同編第2條(私設通路)的標準相同,但僅能供水箱消防車通行,尚不足夠雲梯車通行。
| 1 四、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其在地面層之主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122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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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63年的原規定為「同一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其主要出入口應分別臨接第1款規定寬度之道路」。此規定可能參考自東京的条例,但因為簡化而變得非常嚴格。
- 依本款規定,就算是全街廓基地(四面臨路)的建築物也只能容納四家,對「高度商業性之建築物」來說過於嚴格,因此在71年修正為依第122條設置空地或門廳作為替代2)。
#日本法令東京的条例其實並沒有強制每個興行場必須分別連接不同的道路,「連接不同道路」只是「放寬路寬限制」的一個條件而已。如果一建築物有多個興行場,必須以所有興行場客席數的總和來檢討連接道路的寬度。但如果各個興行場之間有防火區劃、且各興行場的主要出入口分別連接不同的道路,則檢討路寬時「客席數」可以各興行場個別計算;其中各興行場主要出入口所面向的道路寬度也必須符合第1項的規定。
| 圖例121(說明字多,暫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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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例121為一幢商場、餐廳、電影院、歌劇院的複合用途建築物,依第117條及本條(接道寬度及長度)、第122及130條(空地與門廳)檢討的範例。其中的說明對各條都具有補充性,摘要如下。
- 說明④:「主要出入口」的門廳長度依第122條第2款第2目不得小於第90條第2款規定的出入口總寬度,若門廳長度太長而留設困難時,得就相等之面積調整深度及長度,但調整後均不得小於5m。
- 說明⑤(3):若有兩條面前道路符合規定寬度,依第122條兩條道路皆應退縮出入口前面空地,但深度可以除以2計算。
- 說明⑤(3):依第122及130條計算的出入口前面空地之深度不必加總計算,而是取其中較大者留設。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122條(集會表演場)(出入口空地或門廳)
- 設計施工編第130條(商場、餐廳、市場)(出入口空地或門廳)
國外相關法規
|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41条(興行場等)(敷地と道路との関係) | |||||
| 興行場等の敷地は、客席の定員に応じて次の表に掲げる幅員以上の道路に敷地の外周の長さの六分の一以上を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建築物の配置、用途及び構造、建築物の周囲の空地の状況その他土地及び周囲の状況により知事が安全上支障がないと認め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興行場等的敷地應與依其觀眾席的人數對應下表所示的寬度以上的道路連接,其連接長度應達敷地外周長的1/6以上。但是,若知事認為建築物的配置、用途、及構造、建築物周圍空地的狀況等土地及周圍狀況對安全沒有妨礙的情況,不在此限。 | ||||
|---|---|---|---|---|---|
| 客席の定員 | 幅員 | 觀眾席人數 | 寬度 | ||
| 三百人以下のもの | 四メートル | 300人以下者 | 4m | ||
| 三百一人以上六百人以下のもの | 六メートル | 301人以上600人以下者 | 6m | ||
| 六百一人以上千二百人以下のもの | 八メートル | 601人以上1200人以下者 | 8m | ||
| 千二百一人以上二千四百人以下のもの | 十二メートル | 1201人以上2400人以下者 | 10m | ||
| 二千四百一人以上のもの | 十六メートル | 2401人以上者 | 16m | ||
| 2 一の建築物内にある二以上の興行場等がそれぞれ耐火構造の床若しくは壁又は令第百十二条第十八項第二号に定める特定防火設備で区画され、かつ、それぞれの主要な出入口が他の道路に面する場合における前項の規定の適用については、同項中「客席の定員」とあるのは、「区画されたそれぞれの興行場等における客席の定員のうち最大のもの」とする。 | 2 在一建築物內有二以上的興行場等,分別以耐火構造的樓板或牆壁或令第112条第18項第2号規定的特定防火設備区画,且個別興行場等的主要出入口面向不同道路的情況,於適用前項規定時,同項所稱的「觀眾席人數」應為「已区画的個別興行場等之觀眾席人數之最大者」。 | ||||
| 3 前項の規定は、区画されたそれぞれの興行場等の主要な出入口が、それぞれの興行場等について第一項の規定を適用した場合に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道路の幅員以上の道路に面していないときは、適用しない。 | 3 前項的規定,在已区画的個別興行場等的主要出入口面向的道路未能符合第一項規定的個別興行場等應連接的道路寬度以上的情況時,不適用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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