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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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2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122|(集會表演場等)出入口空地和門廳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 對於此類特定用途的規劃有很大的影響,非常重要。 | ||
| 1 | 本節所列建築物依左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 ||
|---|---|---|---|
| 一、 | 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留設前面及側面空地: | ||
| (一) |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平方公尺以下者,自建築線退縮1.5公尺以上。 | ||
| (二) |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自建築線起退縮1.5公尺外,並按超過部份每1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加2.5公分。 | ||
| (三) | 臨接法定騎樓或牆面線者,退縮深度不得小於騎樓或牆面線之深度。 | ||
| (四) | 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免設側面空地。 | ||
| (五) | 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留設之前面或側面空地內得設置淨高在3公尺以上之騎樓(含私設騎樓)、門廊或其他頂蓋物。 | ||
| 二、 | 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依左列規定: | ||
| (一) | 建築物臨接前條第一款規定道路部份,依本條前款規定留設前面空地者,免設側面空地。 | ||
| (二) | 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面應留設門廳;門廳之長度不得小於本編第90條第2款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且深度及淨高應分別為5公尺及3公尺以上。 | ||
| (三) | 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兩家以上之使用者,其門廳可分別留設或集中留設。 | ||
| 三、 | 同一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其觀眾席主層分別在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之不同樓層者,留設前面空地之深度應合計其各層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計算之;側面空地之深度免計避難層以外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依前項規定留設之空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可能參考自日本的地方法規「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但引進時就已經有很大的不同,可說是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有四款,並未對「觀眾席主層」在非避難層的情況有差異規定。
- 民國71年時認為原條文與第127條(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樓層時)的「文義不清」,而且認為空地的設置規定也應該區別「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及非避難層兩種不同情況,因此大幅修正 。原條文納入修正後的第一款「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另增訂第二款規定「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樓層」的情況;又增訂第三款針對同一建築物有兩種或兩家以上的情況。
法規意義
- 目的:本節的特定建築物(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集會堂)指的是具有「觀眾席」、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用途。在出入口前留設「空地」或「門廳」可以緩和平時開場、散場的通行混雜的情況,當災害發生時也可以供避難或緩和疏散時的混亂,並提供消防救災空間。
適用對象
- 依第117條適用本章的特定建築物之中,依第121條所列舉的用途。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樓地板面積超過200㎡之集會堂共5種。
- 關於運動場館:除了本節所列的五種用途以外,其實還有很多用途也具有觀眾席,例如運動場館。但本章並沒有將運動場館等列入適用對象,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A-1類組的使用項目舉例不完全一致,請特別留意。
#日本法令東京条例所稱的「興行場等」包含「劇場、映画館、演芸場、観覧場、公会堂、集会場」,其中「観覧場」就包含了各種運動場館的觀眾席,但不包含學校所屬的運動場館(學校屬於供特定人使用)。#英國規範由英國文化傳媒與體育部(DCMS)出版的《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是運動場館設計的重要參考資料。該指針的建議雖不具強制性,但有許多內容受到法案的引用。- 有關台北大巨蛋:我國法規上的付之闕如不僅反應出「觀看運動比賽」並不是一種受到正視的活動,或多或少也影響了數十年來國內的大型運動場館設計,導致通行動線和避難疏散的問題普遍存在。2014年已經在興建中的台北大巨蛋因BOT的弊案疑雲,而使其疏散設計受到重新檢視。即便採用了電腦模擬的性能設計驗證法,也因為缺乏法規上的標準而淪為各說各話。當時台北市都發局提出的「台北大巨蛋安全體檢總結報告書」即引用了若干英國規範的觀念來作為檢視的基準。無論該報告書採用的基準是否合理且必要,這些觀念都值得作為設計上的參考。
- 特定建築物vs A-1類組:雖然本條未將東京条例中的「觀覽場」列入,在總則編第3-3條的A-1組定義也未提及「觀覽場」,但是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的A-1類組卻有「觀覽場」一項。「觀覽場」不是國內常用語,無法確定其意涵,不過該類組的第2點明確列舉了「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體育館(場)及設施」。這使得A-1組的用途與本條的適用對象產生明顯的分歧。
- 大巨蛋舉辦演唱會爭議事件:各地的體育場館幾乎都曾舉辦過演唱會活動,但是107年前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質疑大巨蛋是以「體育館」用途申請,未符合第97條及第127條及觀眾席的規定,未來將不能舉辦演唱會。此疑義內政部其實在105年就已經即做出函釋,體育館不適用第5章第2節之規定,但該爭議一直到113年才完全落幕,詳同編第127條之筆記。
條文探討
跟東京条例相比,我國的規定略為複雜,主要原因是我國另外增加了「側面空地」的規定。但由於「觀眾席主層」可能不設在避難層,如此一來「側面空地」的必要性就存疑,因而對該種情況又增訂了差異的規定。對照如下:
| 我國法規 | 東京条例 | ||
|---|---|---|---|
| 空地位置 | 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 | ⇒ 建築物設前面空地(臨建築線) ⇒ 建築物設側面空地 | 主要出入口設前面空地 |
| 觀眾席主層不在避難層 | ⇒ 建築物設前面空地 ⇒ 觀眾席主層的主要出入口前設門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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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地規模 | 以「觀眾席面積」為依據,規定「建築物退縮距離」和「空地長度」。若為側面空地則是規定「深度(與地界線之距離)」 | 以「客席數」作為依據,規定空地的「最小面積」。 | |
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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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 一 | 一 | ||
|---|---|---|---|
| 二 | 二 | ||
| 三 | 三 | ||
| 四 | 四 |
| イ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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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ロ | B | ||||
| ハ | C | ||||
| ニ |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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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1777736167.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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