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_特定建築:123_觀眾席之構造
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2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123|觀眾席之構造
| 1974-02-15初訂 | 1982-06-15修正 | 1982-07-15施行 |
| 實務設計很少會小於本條規定的尺寸,故不太會對規劃設計造成限制。天花高度規定需稍加留意。 | ||
| 1 | 觀眾席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 |
|---|---|---|
| 一、 | 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85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45公分。 | |
| 二、 | 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85公分以上,每級高度應為50公分以下。 | |
| 三、 | 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3.5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2.5公尺。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可能參考自「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及「東京都火災予防条例」,並大幅簡化。
- 民國71年修正,增訂第3款,以維持公共場所最低限度的品質1)。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法規意義
- 目的:本條疑似是由東京的条例中截取出來,但簡化到僅剩下席位的尺寸規定,常被理解成只是為了出入的便利性和乘坐的舒適性。但上述兩部東京条例的目的其實是避難的「安全性」。
條文探討
| 一、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85cm,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45cm。 |
|---|
- 固定席位:指的就其字面上的意思「椅子固定在地面的席位」。與「固定席位」相對的是「沒有椅子」或是「椅子沒有固定在地面的席位」,例如站立席和擺設活動椅的席位。
- 建築法規原則上只規範「建築元素」,並不包含「家具」。但椅子無疑是一種「家具」,法規之所以加以規範的原因可能是固定的椅子會限制避難疏散時的路徑。日本的建築基準法和美國的IBC都沒有針對觀眾席座椅的規定,而是規範在其他的安全法規中。
#日本法令東京都的火災予防条例規定興行場觀眾席的「椅子」必須固定在樓板上。因為椅子若沒有固定,在疏散時可能會位移或被推倒而造成混亂。但「椅子席」以外的席位構造(例如站立席、或席地而坐的「枡席」或「大入場」)仍適用對客席的其他構造規定。
#美國法規美國的模式法規對「Fixed Seating」有比較明確的用語定義。只要是設計用來乘坐、且固定在場所裡的傢俱或裝置都算「Fixed Seating」,不論有無椅背或扶手,長椅型式(bench-type)也包含在內2)。
- 可活動的觀眾席:有些觀眾席並不是完全固定在地面,例如可活動收納的「移動觀覽席(roller back chair stander)」,亦稱為「伸縮看台(folding/telescopic seating)」,此外還有bleachers(通常規模較小、不必拆裝即可移動)、grandstands(通常規模較大、需要組裝的臨時性看台)等等。這類型的座席應該視為「固定席位」還是「活動家具」存在疑義。在美國建築法規中並不把「觀眾席」視為建築元素,但並非沒有限制,而是適用不同的規範3)。
- 簡易型的觀眾席:有些觀眾席可能沒有設置「椅面」的設施,使用者直接在階梯狀的地面席地而坐,例如棒球場的外野看台,或可供人乘坐的「大階梯」。這類構造應否視為「固定席位」也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
- 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85cm,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45cm:
- 本款只規定了「前後排椅背間的距離」及「座位寬度」,而未規範「實際可通行的淨寬度」,實際上難以確保出入座位或避難的順暢。
- 「單人座位寬度」得包含扶手在內4)。然就舒適性的人體工學尺寸而言,此標準尚有不足,請特別留意。
#日本法令「東京都火災予防条例」規定椅背間距80公分以上,「前席最後部至後席最前部的水平距離」35公分以上,座席寬幅42公分以上。最新的技術指針只保留了前後間隔的水平投影距離規定5)。日本法令對座席寬幅的標準是指扣除扶手後的椅面淨寬。


#美國法規IBC並沒有規定前後排的距離或座席的尺寸,而是直接規定椅子之間可作為通道的淨寬(clear width of aisle accessways),最小的寬度為12“(30.5cm)6)。如果椅面可自動收折,其淨寬是以收折狀態來量測。這是因為退場或疏散時使用者會同時起身,椅子會呈現收折狀態。
| 二、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85cm以上,每級高度應為50cm以下。 |
|---|
- 「踏級式樓地板」是譯自日文「客席の段床」,指的並不是一種觀眾席的型式,而是指觀眾席中的階梯狀樓板(risers),相對於傾斜的樓地板(sloped floors)。後者只適合觀眾席斜率很小的倩況,通常應用在舞台有抬高的較前排座席範圍。
- 每級之寬度應為85cm以上:「每級之寬度」是舊的法規用語,指的是「進深」方向的尺寸,現在採用「級深」一詞。85cm的標準可能是對照第1款的標準而來。
- 每級高度應為50cm以下:此限制的出處及理由不明,有可能是從東京条例截取出來的文字片段。
#日本法令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規定「主層以外的樓層如果設有觀眾席,在觀眾席的最前面,以及級高超過50cm的踏級式樓板前面,必須設置高度75cm以上的欄桿。但如果觀眾席前設有寬幅的扶手牆則不在此限。」50cm只是作為是否需設防墜安全設施的標準,並不是一種限制。- 欄桿扶手在立體式的觀眾席是很重要的安全設施,尤其在避難疏散時很容易因推擠而發生意外,故在國外的相關設計指引7)中「Barrier(Guard/Guard Rail)」常佔有很大的篇幅。
| 三、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3.5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2.5公尺。 |
|---|
- 這句話若以一般口語的邏輯來讀會讓人一頭霧水,這是因為法規用語與日常口語的語意不同。
- 「天花板高度」一詞依同編第1條第14款之定義指的是「平均天花板高度」。
- 「淨高」一詞並沒有特別定義,「淨」字在建築法規中帶有「裝修完成後的淨尺寸」的意涵。此處指的是天花板相對於觀眾席地坪裝修完成面的高度。
- 民國71年的修正理由是「維持公共場所最低限度之品質」。
- 東京法規中沒有對應的條文。不過美國建築法規中有規定觀眾席最高處的「屋頂板」最小高度,其目的是為了火災時的煙控8)。
國外相關法規
| 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第47条(客席内の構造 | |
| 1~3項(暫略,詳第124條) | 1~3項(暫略,詳第124條) |
|---|---|
| 4 立ち席の前面、主階以外の階に設ける客席の前面及び高さが五十センチメートルを超える段床に設ける客席の前面には、高さが七十五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の手すりを設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客席の前面については、広い幅の手すり壁を設け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4 站立席的前面,主層以外的樓層設置的客席的前面、及設於高度超過50cm的踏級式樓板的客席前面,應設置高度75cm以上的扶手。但是客席的前面設有寬幅的女兒牆的情況,不在此限。 |
| 東京都火災予防条例第48条(劇場等の客席) | |||
| 劇場等の屋内の客席は、次に掲げる基準によ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劇場等的屋內客席,應依以下所示基準。 | ||
|---|---|---|---|
| 一 | いすは、床に固定すること。 | 一 | 椅子應固定在樓板上。 |
| 二 | いす背の間隔(いす背がない場合にあつては、いす背に相当するいすの部分の間隔とする。次条において同じ。)は八十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とし、いす席の間隔(前席の最後部と後席の最前部との間の水平距離をいう。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同じ。)は三十五センチメートル以上とし、 | 二 | 椅背的間隔(*1)應為80cm以上,座席的間隔(*2)為35cm以上,座席寬度為42cm以上。 *1 如果沒有椅背的情況,為相當於椅背的部分之間隔。次条亦同。 *2 前席的最後部與後席的最前部之間的水平距離,以下皆同。 |
| 三~五号(暫略,詳第124條) | 三~五号(暫略,詳第124條) | ||
1)
修正理由收錄於李滄函編《建築技術規則歷史現行法條》,營建署版彙編未收錄。
2)
2018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202 Definitions
3)
2018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1029.1.1,bleachers適用ICC 300。
4)
(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078號
5)
平成3年住指発第559号「興行場等に係る技術指針」,1991
6)
2018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1029.13.2 Clear width of aisle accessways serving seating in rows
7)
《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 –Fifth Edition》,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UK, 2008
8)
2018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1029.6.2.2 Roof h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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