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第5章_特定建築:124-1_連續式席位

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設計施工編第5章 特定建築物|第2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124-1|連續式席位

1982-06-15初訂 1982-07-15施行
★★ 對觀眾席的設計而言至關重要。但本條與第124條都存在許多疑義,有待商榷。

1觀眾席位,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橫通道;連續式席位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45公分以上。
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每排席位數 淨寬度
未滿19位 45公分
19位以上未滿36位 47.5公分
36位以上未滿46位 50公分
46位以上 52.5公分
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1.1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5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1.4公尺。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1年增訂,在日本現行法令中沒有相似的規定。美國在1980年代以前的舊法規曾有類似的規定,但現行法令中已無類似規定。尚無法考証參考來源。

法規意義


適用對象


延伸閱讀

閱讀更多…

條文探討


執行疑義

—-

其他相關法規


國外相關法規

A
B
C
D

延伸閱讀

閱讀更多…

討論區

輸入您的意見. 允許使用維基語法:
 
第5章_特定建築/124-1_連續式席位.1777740336.txt.gz · 上一次變更: l.arch